❶ 贷款协议没有明确借贷用途,而实际上债务人用来还了民间借贷,担保人是否能免责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其次,得明确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也有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要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后,得看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若届满就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使起诉保证人也没用。
❷ 贷款人违规款项用途,担保人可以免去担保责任吗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担保贷款,一般银行不会办理。但只有借款人不还钱的时候担保人才有责任。
❸ 贷款人贷款如果没按期还款对担保人有影响吗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贷款人借款给借款人。
然后回到正题:银行办理的对公信贷业务,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则银行后续可能会调整借款人的评级,正常情况下按期还款时借款人评级正常,发生欠息可能会调整为关注,而这个时候担保人会多一笔关注类的对外担保,就会对担保人有影响。
❹ 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担保有责任履担保吗
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担保不承担责任担保。
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借款担保人张某提出,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导致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行为未征得其同意,其有权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某的抗辩意见经法庭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❺ 变更贷款用途是不是担保人就不要承担责任了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根据以上回答,可以对贷款用途是否变更做一下判断。如果贷款用途确实变了,又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❻ 银行贷款,借款人款项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担保人具有联贷责任,借款人还不了或不管,你有责任清还借款及借款利息,还有起诉费,遇期加倍利息费和执行费等,两条路,一是想法让本人来还上,二是担保人还上,否则麻烦更大!
❼ 借款未注明使用期限,担保人怎样承担责任
首先要根据主债务合同来确定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未注明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提出合理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❽ 贷款人贷款后改变用途还不上钱了,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有经验的放贷人,他会事先采取措施,不让借款人拿到款项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例如,借款购物的,他会将贷款不经借款人手,直接打入卖方帐号。
再如,借款用于装修、建造工程的,也同样绕开借款人,直接把钱打到工程承包方的账户里。
❾ 担保人 向债权人提醒债务人没按贷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 是否减责或免责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并不影响您的担保责任,如债权人起诉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您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到时您的这些债权及您保留的相关证据对您是有利的。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❿ 银行的贷款,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现在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用途的变更,虽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却无形中加大了担保风险。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