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担保公司可否做代理委托贷款业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可以,算债权投资,但不可突破净资产的20%。但受托贷款明令禁止的。
B. 担保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限制
法律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法律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C. 民法典担保公司能否为民间借贷担保
担保公司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如果担保公司具有清偿能力,同时是能够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同时不是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机构,那么担保公司就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
一、民法典担保公司能否为民间借贷担保
1、担保公司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如果担保公司具有清偿能力,同时是能够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同时不是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机构,那么担保公司就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1、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为: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租赁合同担保、其他合同担保;
(4)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D. 担保公司怎么融资
担保公司融资方式主要有: 1、基金组织,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 2、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 3、 委托贷款 ,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帐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帐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 《 公司法 》第六条 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 湖北省小贷公司能否发放委托贷款
不能委托第三方放款,属非法行为。
委托贷款中银行只是受托发放贷款,实际债权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能发放委托贷款的。
F. 融资担保牌照可以放贷吗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借款
,但是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有贷款卡证,有良好的信用,足额的担保物,在该银行开立一般帐户或者基本帐户,资金结算比较频繁,资金流量比较大;具有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般达到A级以上成功率比较大。然后向银行提出信贷需求,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水平、担保条件(主要分信用、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三种),由银行的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帮忙组织申报材料,参加该行的信贷审批会,等待审批结果的时间一般在1-3月之间。如果该行同意贷款,那么银行就会办理放款手续,贷款申请者必须按照批文的相关要求使用该笔贷款,并按时按量偿本还息。
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之间没有必然的比例要求,只是要求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要太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比率要求;还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一般不能低于“1”,存货周转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不能太低。
需要向银行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表,银行一般不会细看公司的凭证和帐目,但是会计师会要求仔细查看审核报表。
G. 银行委托担保公司贷款的方式有哪几种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H. 融资性担保能否办理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