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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审计

发布时间:2022-09-24 03:43:28

A.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及流程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根据中发[2002]12号和赣发[2002]13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贷款条件
1、必须具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地和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还贷能力;有承办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须在承办银行开户,并无不良记录,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小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有较好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还贷能力。
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总投资额的40%掌握。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为2年,到期不展期。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不得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流程
1、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申请贷款,应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居委会或企业提出申请,填写《赣州市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2、经核实后符合贷款对象和规定条件的,向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介绍。经初审属实,报市再就业办。
3、审查同意后,将全套资料交承办银行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申请人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4、承办银行按有关贷款审批程序申报同意后,办妥抵押登记或质押止付、落实保证人等手续后,发放贷款。

B. 小额贷款担保的办理流程需要什么

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 、申贷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
二、贷款金额与期限
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贷款额度可提高到8万元,其中妇女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大中专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中大中专毕业生贷款期限为三年。
三、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全部要求使用A4白纸)
(一)个人申请(担保方式为担保人)
1.《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
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申请人城镇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已婚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一寸近照三张;
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人的提供合伙协议书、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担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担保人一寸近照三张;
6.担保人填写的《稳定收入证明》一式三份;
7.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个人申请(担保方式为农户联保)
1.《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已婚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一寸近照三张;
4.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村委会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联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联保人一寸近照三张;
6.联保人共同填写的《联保承诺书》一式三份;
7.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个人申请(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
1.《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
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申请人城镇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已婚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一寸近照三张;
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合伙人协议书、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共有人的结婚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寸近照各三张
6.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主页及平面图)一式三份;
7.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申贷程序
1.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村委会)申请并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复核,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一楼大厅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受理;联审会实地考察后,通知贷款人办相关贷款手续:
其中:担保方式为担保人的办理程序:
2.贷款人和担保人一同到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
3.贷款人和担保人持签订的合同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4.贷款人到指定银行领取贷款。
其中: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办理程序:
2.房产所有权人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领取抵押合同并到担保公司签署、盖章;
3.房产所有权人及共有人一同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将房产他项权证(原件)交担保公司留存,贷款人、房产所有权人及共有人一同到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抵押合同》;
5.贷款人、房产所有权人及共有人持签订的合同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6.贷款人到指定银行领取贷款。
五、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从事非法的、与就业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
六、办理时限
国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时限为25个工作日。

C.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工作情况。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大中专院校应当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工作环境、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福利待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提供支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第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就业服务功能,统一就业服务流程,规范就业服务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指导;
(二)代理招聘;
(三)异地招聘;
(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五)劳动保障有关事务代理;
(六)其他就业服务。第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参加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实施培训的机构申领培训补贴提供服务。第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统计调查和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和登记所需要的数据资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反映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变动情况。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建立用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的公共实训基地。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加强信息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指导和扶持。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依照国家规定放宽资金、经营场所等市场准入条件。

D. 西安市下岗职工贷款细则谁知道...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3、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4、 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5、 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6、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
2、 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3、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4份;
2、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3份;
3、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
6、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借款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贷,商业银行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又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 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贷款金额,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 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国开区分局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1

F.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报哪些材料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资料:
①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或在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
③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随军家属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反担保证明;
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外就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反担保证明;
③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方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④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4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索引、卡片),房产证需复印完整,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本人。

创办企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资料:
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随军家属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⑶当地的《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⑷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
⑸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⑹反担保证明;
⑺验资报告;
⑻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四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索引、卡片。房产证需复印完整。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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