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贷公司合法吗
只有经过金融办审核的公司才能使用“小额贷款”字样,所以原则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是合法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辨别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1、合法小额贷款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公司电话和办公场所;2、在合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会签订正规的贷款合同;3、正规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利息之外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手续费,但通常在正式放款之前不会收取前期费用。4、只有利率在24%以下的小额贷款受到法律保护,利率超过36%的小额贷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源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百约定的利度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㈡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小贷公司等七类机构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也得以确认。它们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产品定价将会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㈢ 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第五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提出扶持重点,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信用等级。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政增长情况适当增加。第十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事项。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的使用。政府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按照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第三章融资担保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沟通协调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三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四章创业扶持第十六条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
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服务。第十七条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鼓励管理、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第十九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创业辅导专家团队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层次的、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服务。第二十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或者残疾人,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设立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应当优先接纳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小企业。
鼓励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创业基地。第五章技术创新第二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同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扩散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㈣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㈤ 辽宁省阜新市有哪些合法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
阜新市海州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新邱春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太平区荣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阜新细河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㈥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金融业务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金融活动等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驻辽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应当坚持稳定大局、压实责任、分类施策、守住底线的原则,平衡好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维稳责任,依法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第五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承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责任。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属地金融风险协调机制,组织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定期分析金融动态,增强金融风险预判能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网络信息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八条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第二章风险防范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制定防范金融风险方案,及时研究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避免断贷、抽贷导致金融风险隐患扩大。第十条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或者利用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建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机制。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㈦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中小企业政策,对本省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重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依法规范中小企业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条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六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七条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逐步增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投资补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科学技术支出、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组织经贸活动等方面,应当对中小企业按照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城市商业银行年新增贷款用于中小企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性银行可以与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信贷业务。第十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鼓励国有大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依法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第十一条依法促进、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途径依法融资。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新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档案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络,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鼓励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估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第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监督,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机制。支持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㈧ 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汇编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中央政府机构颁布法律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19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74号)
【财政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财金[2005]第53号)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
(财金[2009]15号)
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1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10]21号)
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0]41号)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10]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带附件)
(财际[20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其他】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第3号)
第二章
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0号)
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桂工商发[2009]33号)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71号)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8月)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66号)
关于统一安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39号)
关于统一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核算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17号)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93号)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13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第三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经信办[2009]35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8]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2号)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95号)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金办发[2008]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8]61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鄂工商注[2008]2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1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6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09]68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1号)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6号)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
【吉林省】
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9月)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37号)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109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超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0]131号)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08]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1号)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09年12月)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辽委发[2010]1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8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1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3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4号)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9]3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8]14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2009]4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10]101号)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豫中小企[2009]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郑政[2009]4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9]10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84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0]138号)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9号)
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67 号)
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修订版)
【广东省】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粤金[2009]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1]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9]4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9]3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8号)
【陕西省】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8]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工商字[2008]1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108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9]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55号)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84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24号)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46号)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施意见
(鲁财企[2010]5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字[2008]75号)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8]4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号)
浙江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金融办[2008]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0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9]12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8]18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11号)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95号)
关于印发《平山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9]23号)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2号)
【天津市】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金融办[200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86号)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09]4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113号)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4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9]7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号)
【山西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09]47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44号)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131号)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0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推行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1号)
【湖南省】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4)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号)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12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预案》的通知
(长县政办发[2009]49号)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9]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103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2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0]28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22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35号)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南通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通政办发[2009]152号)
无锡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89号)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7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工商个字[2009]101号)
㈨ 小贷公司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
据了解,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在举报范围之内,可依照程序向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进行举报。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洗钱、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