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抵押车贷已经放款了,但是车没有去办抵押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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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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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贷款购车后按时还款但一直未做抵押登记,怎么办
当然违法啊,因为你当初签的贷款合同里就有需要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
反正都都要还贷款,又何必抱这种心理。觉得不办抵押登记占了便宜一样。
人家要拿着合同起诉你,你还是得乖乖配合。可是你的个人征信记录里就可能会有这件事情的记录。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你以后还想不想贷款买其它东西了。
⑶ 贷款买车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果
法律分析:房贷和车贷都属于抵押贷款,银行肯定要抵押你的车辆的,只有少量银行针对信用良好的老客户发放信用贷款。贷款买车不做抵押的话,银行是有权收回车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事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四十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
⑷ 按揭贷款客户不去办理抵押登记怎么办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以设立抵押权为目的。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但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权虽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⑸ 房产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可以放款吗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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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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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贷款买车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果
房贷和车贷都属于抵押贷款,银行肯定要抵押你的车辆的,只有少量银行针对信用良好的老客户发放信用贷款。贷款买车不做抵押的话,银行是有权收回车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交的资料无效的;(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事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第四十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
⑺ 房屋银行贷款了,款也拿了,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是银行亏还是我亏
咨询一下所在城市的房管局,一般银行放贷之前已经办好抵押登记了。如果是银行与楼盘有协议的话,一般抵押的统一办的。
⑻ 贷款购车后按时还款但一直未做抵押登记,是否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第三十七条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消灭时或者抵押的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事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四十条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
(8)信贷员放完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四十四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
第四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一年内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自动注销。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第四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机动车所有人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领取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档案,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⑼ 房屋抵押贷款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无法实现;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存在的用益物权不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