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
正常件肯定是需要夫妻双方出面!
有可操作性!重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产权信息上是单独所属或是共同所有!
以及征信上是否体现婚姻关系
银行黑名单抵押,7成3年期5年等本
垫买卖房屋,转贷,短期拆借,
亮资,摆帐,股权转让,抵押,融资
继承、赠予、大房型不降成,诉讼执行解完就可进!当愈可现场还款,还完就放,速度像是火箭炮
㈡ 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必须双方夫妻到场吗
是的。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房产证做抵押贷款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方为有效。尽管是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但必须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到场共同签字。
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申请人持房产证、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市土地勘测规划队申请地籍测绘,规划队到现场测量并联系国土资源局内部科室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工作,在接到申请后的12个工作日后将相关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后开具土地测绘联系单。申请人取得测绘联系单后持房产证、身份证、测绘联系单、缴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土地使用证,由我局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收件单,交给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无房产证者、已公告拆迁范围内等不宜办证的,不予受理。属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交易办证的,属城区划拨用地私房、商业门面、办公用地的,在国土资源局所辖的各分局受理。有房产证同时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交易的,在房管局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凭过户后的房产证和原户主土地使用证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
㈢ 夫妻贷款买房,还贷完后,拿抵押房产证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是的,是夫妻贷款买房,还贷完后,拿抵押房产证是需要双方到场的
㈣ 房产证做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吗
法律分析: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双方同意用房产证贷款,当然夫妻双方都要当场哦,因为需要夫妻双方签字的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㈤ 房产抵押贷款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吗
法律分析: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双方同意用房产证贷款,当然夫妻双方都要当场哦,因为需要夫妻双方签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㈥ 用房产证抵押贷款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抵押贷款不一定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只有当申请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才需要夫妻双方签字。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㈦ 房产证抵押贷款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吗
房产证抵押贷款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吗?如果房产证是双方的名字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如果只是一方的名字,是谁的名谁到场就可以。
㈧ 房贷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去吗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房产产权人抵押房产贷款,必须要房产产权人亲自签字;如果房产产权人是已婚的状态,则还需要其配偶一起签字。如果要做单签主要决定于这几个方面:第一,房产产权证上的名字,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房产证上是写着夫妻双方或直接亲属的名字的情况下,是做不了单签的。因为在入押房产的过程当中需要房产产权的所有人在场签字,当然如果说是离异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例外的。第二,看银行抵押贷款的政策,目前在众多的贷款银行当中,在不同的银行抵押相对的贷款政策不同,有的贷款政策比较严格也有的比较宽松,主要决定于借款人当地的贷款政策和借款人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