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抵押担保 > 棚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棚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07 20:03:42

❶ 内蒙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管理办法有没有

内蒙古没有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管理办法,可以参考: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证明。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

(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 抵押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当地已建立规范评估机制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外部评估机构由一级分行准入,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租金缴纳方式、流转市场发育等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基准价格采用县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

1.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2.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C为年均预期收益=农产品年均收入-(年均农地维护费用+年均生产费用)

r为折现率参照同期农户贷款利率

t为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1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并由一级分行按户进行名单制管理。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方法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地上附着物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相关权证资料。

第二十条 评估流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客户部门发起评估调查,信贷管理部门押品评估岗进行评估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对评估审核意见和确认价值无异议后,在C3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同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接受已投保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经营行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须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地上附着物有权属证明的,必须同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原贷款审批行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抵押物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除客户相应的基础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经鉴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支付票据或相关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或间接从承包人处流转取得,需提供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村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取得,需提供村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贷款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执行相应业务品种调查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调查抵押物是否符合农业用途,承包或流转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与登记部门核对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未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是否影响抵押物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市场评价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状况、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流转手续是否齐全、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抵押物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同意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等。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可按规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用于支付租金的,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部门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档案,定期与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定期进村入户回访、实地查看,严格监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变更情况,保证抵押权利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部门应每年参照同类土地流转价格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进行重估。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剩余本息时,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区域规划、土地调控发生变化,经营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抵押物被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受污染损毁不适用农业生产等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担保的。

(三)借款人产品市场需求下降、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的。

(四)出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病虫害或其他疫情,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家庭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或经营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等可能导致发包方收回土地的。

(六)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七)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较高的经办支行实行暂停业务管理。对该类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经办支行,暂停开办此类业务。经清收后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的,经一级分行批准恢复该项业务。

当地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困难的案例,或法院不支持银行抵押权效力的判例时,在该省域范围内停止产品试点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经营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争取由政府主导成立担保基金、偿债基金与我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对接,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应配合农业银行对借款人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唯一性以及是否存在已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三)农业银行在处置抵押权的过程中,各级职能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为农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益依法办理各项必要的手续。

(四)对于已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担保基金或偿债基金的地区,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坏账时,风险基金应按相应比例就农业银行的贷款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按照贷款对象和金额,分别通过相应科目核算,并在信贷系统管理群(C3)中“信贷产品分类”项下进行标识操作。

第七章 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含分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处置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流转交易。与借款人商定,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在不损害原承包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由农业银行优先受偿。

(二)协商收购。与村委会、中介组织协商,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按基准价格收购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或与村委会、中介组织等协商后达不到贷款清偿目的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160号)中的“三农”特色押品最高抵(质)押率标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3〕40号)第八条贷款额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具体业务授权、客户评级、授信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产品试点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❷ 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1、受理申请。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书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包括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配偶间的共有)出具同意书。但是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如共有人不到场,登记机关很难确定这类同意书的真实性。因而,在很多城市,实际的做法是要求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登记时当事人要提交的要件。
按提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或复印件)为两项: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应提供的文件中册去了主合同,但增加了“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以及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在其后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文件为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2000年,建设部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收件是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材料
一、所需提交的证件:
1、抵押权人: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委托书一份;
(3)抵押、借款合同各一份;
(4)评估报告书一份;
a、如我所评估另加评估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b、其它单位评估需抵押权人出示的评估报告书内容与该房产真实相符的证明书一份,或由我单位派人到实地核实;
(5)如房产证与土地证地址不符、需到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核实后出示证明;
(6)多人抵押要分清产权;
(7)委托人(银行信贷经办人)要在所有复印件上核准后签字;
2、抵押人:
(1)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出具有关证明;
(2)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号不相符者,需出示相关证明;
(3)如不能亲自到我所办理有关手续而授权委托者需注意以下事项:
a、内陆人士需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b、港、澳人士需持我国司法部门认可授权的港、澳律师见证书;
c、台湾同胞需到海协会出示的见证书;
d、外藉人士请到该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示证明;
(4)公司、企业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公司、企业做抵押如有上级部门需上级部门同意;
(6)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等加收公司章程复印件和董事会决议,决议需半数以上董事或股东同意方可,并各附各董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无固定董事或股东,例:换届改选等,需公司出示现任董事或股东身份证明);
3、备注:
(1)以上没有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
(2)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事业等不准抵押;
(3)抵押审批书填一式两份;
(4)以上证件如有过期者不可办理;
(5)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期限;
(6)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金额;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1、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房地产抵押之后,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3、房地产抵押之后,抵押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抵押权人的限制;
4、房地产被抵押后,当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他拥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❸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❹ 如何加强 抵押贷款 管理

一是严把贷款抵押关,保证新增贷款的优质高效。一方面,企业申请新增贷款时,首先要落实好抵押担保物;另一方面,对企业存量抵押贷款,也应及时按不超抵押物评估价值1.5倍的比例进行调整,对抵押物不足部分要求企业立即补充抵押物或采取其它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二是要加紧落实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准确认定贷款形态,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企业贷款一旦形成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信贷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资产的评估,争取核实其真实价值,压缩水份。要积极采取兼并、联合等有效手段,尽陕实现资产转让或变现,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❺ 有关房产抵押贷款方面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❻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2013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另外,有的省还颁布了实行办法。

❼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具体规定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阅读全文

与棚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农行发来贷款邀请 浏览:439
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表 浏览:553
抵押贷款父母年纪大了不能贷 浏览:185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一般风险准备2 浏览:467
重庆小米小额贷款代扣 浏览:118
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难 浏览:982
建行小额贷款5万 浏览:716
银行贷款8000人民币一年多少利息 浏览:403
手机贷款10天可以在贷吗 浏览:178
国有公司贷款需不需要担保 浏览:37
上海企业贷款新政 浏览:262
再贷款余额是什么 浏览:984
贷款34万16年月供多少 浏览:857
贷款拉流水的卡丢了有影响吗 浏览:456
上海那家银行有房产抵押消费贷款 浏览:604
贷款怎么做个人半年流水 浏览:449
小额度贷款哪个好下款 浏览:442
贷款公司签订空白合同 浏览:972
贷款解押后要几天过户 浏览:334
201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计划 浏览: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