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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贷款余额证明

发布时间:2022-08-07 21:57:54

㈠ 福建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第二年续贷,农信社系统显示已经放款,但是学校说没有收到钱

生源地助学贷款放款入个人银行账户,需前往银行进行查询账户余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报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方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二、合同签订

1、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2、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

3、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4、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三、合同回执

1、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

2、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

3、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4、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四、贷款发放

1、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2、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1)福建省直贷款余额证明扩展阅读:

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信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㈡ 如何提取厦门公积金还异地房贷

厦门公积金还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㈢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快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规范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授权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约后将借款合同送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确认;
(四)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采用质押和保证担保方式的,受托银行应在管理中心约定时间内办妥担保手续;
(五)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首期款支付凭证;
(四)收入证明;
(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各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管理中心视申报备案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受理开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通过审贷会方式进行审批要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除新购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应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使用率超过75%时,管理中心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卷入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并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后,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托银行日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试行办法》开展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参照《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本规定修订本地区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并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商业贷款余额证明在哪儿打印

你好,商业贷款余额证明打印方法
可以到你当时申请的银行个贷部打印,有的银行可以任意支行打印。但建议您到原来贷款的支行打印比较稳,带上身份证原件及按揭贷款合同,打印还款流水或者还款对账单

㈤ 公积金余额与贷款额度证明余额不一致

回答如下:
你讲的方法是“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你没有办过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手续,没有减;如果你办过公积金提取手续,那就减了。
下面是有关这方面的介绍,供你参考:
1、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后,可以提取夫妻双方及同贷人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本息。
2、提取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A、将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全部提出来冲还贷款本金(帐户内需留有一定余额,各地规定不同),冲还本金后,贷款的本金减少,总利息也减少。月供或年限将重新计算:如果选择年限不变的,重新计算后月供将减少;如果选择月供不变的,还款年限将减少。至时你可以选择。
B、提取公积金后与你的还贷卡“关联”,比方说你的月供为1500元,提取1.5万元后与还贷卡关联,此后你10个月不需往卡里存钱,由公积金的钱来还贷款(这条就是你所讲的意思)。
提取手续:携带贷款合同、还贷卡(或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配偶、同贷人的公积金也要提取的话,还要带上结婚证、身份证、配偶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贷款银行或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㈥ 花呗业务证明有贷款余额什么意思

就是指平台当前所有借款人在当前时点未归还的借款总额。
贷款余额是从银行业引入的术语,并不新鲜。当前债权的贷款余额指至某一时点,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就是指平台当前所有借款人在当前时点未归还的借款总额。一般来讲,贷款余额只反应出平台所有借款人在当前这一时点(就是数据截止时点的那一秒钟)的负债情况,即欠债总金额。

㈦ 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其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七)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本省,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罚的;
(十二)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
(十三)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问: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盖章后的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存折和相关材料送公积金中心审批,中心审批后即可到公积金缴存银行领取公积金。
3.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多长时间?
答: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办即取。
4.问: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取得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填写提取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持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到中心办理。
5.问: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填写提取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持房产证、契税发票、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到中心办理。
6.问:省外异地购房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答:凡在省外购买普通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正常购房所需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应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包括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担任职务)及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7.问:购房多长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效?
答:符合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结清购房贷款等住房消费支出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为自上述住房消费支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8.问: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未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书;已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证及工程决算书。
9.问: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按年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必须足以偿还一年的贷款本息。应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到中心办理。
10.问:按年偿还省外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省外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除满足正常还贷所须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应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包括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担任职务)及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11.问: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所需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应如何开具?
答:现时贷款余额证明由职工持借款合同和身份证到贷款银行申请开具。
12.问:职工夫妻双方每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每年实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超过部分是否也能取出来?
答:不能,但超过部分可用于提前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3.问:个人消费性贷款,能提取公积金还贷款吗?
答:职工办理消费性等非购房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4.问:大修是指什么?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答: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需要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15.问:装修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6.问:职工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7.问:职工已从单位离职,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有以下四种不同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身份证,并作出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书面承诺;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现单位录用合同、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
(3)、非南平市户籍职工和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户籍证明,并作出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书面承诺;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到外省就业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省录用证明。
18.问: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职工家庭收入、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身份证及公积金存折。
19.问: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以提取公积金,特殊病症的范围有哪些?
答:《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
20.问:职工租赁房屋居住的,应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在没有自住住房的情况下,职工租赁房屋居住,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存折。
21.问:公积金是职工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随时支取?
答: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职工提取。
22.问: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浙江省直公积金线上怎么打印存缴证明跟余额证明

1、借款及配偶缴存具单位公积金缴存证明并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银行账户2、近六月缴存明细账原件1份3、借款及配偶收入证明(效期3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借款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借款及配偶婚姻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丧偶者须具未再婚证明](效期1月)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贷储蓄存折(卡)原件其单身借款须提供未婚证明(效期1月)原件1份及复印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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