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的房屋产权证能不能抵押贷款买车
国家从2015年开始开展农村房屋产杷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
(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五)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统称指导小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本意见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二)选择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原则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试点县(市、区),经指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试点。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别或同时申请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四)规范试点运行。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指导小组备案。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做好评估总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快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试点县(市、区)应提交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送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权。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国务院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② 中国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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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③ 农村房子是否可抵押贷款,有集体土地所有证,房屋规划许可证!
目前还不行,政策有松动,见报道
据央行网站今日消息,为抓紧落实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关任务,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将仅限于城镇化和农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推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意见》未披露试点的具体推出时间,也没有明确哪些地区会被列入试点范围。
“一行三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体上看,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试点因地制宜,开发和推出了一大批金融创新产品,并调动和激发了金融机构的内在积极性,促进了涉农信贷投放的明显增加。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试点九省试点创新的金融产品直接带动的涉农信贷投放累计达559.5亿元,贷款余额264亿元,同比增长40%。涉农信贷投放明显增加,这是试点最突出的成效。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重点是集中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推广普及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把已有的较为金融产品。二是根据农村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发和推出一些适合农村和农民实际需求特点的纯创新类金融产品。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在涉农金融服务领域的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既是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也具有重要的拉动、辐射和支撑保障作用。
④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在基本确定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国土资源部将牵头负责试点地区的遴选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初步设想,将在东部、中西部各类典型地区选择开展试点工作,以为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在试点初期,将会严格控制试点地区规模,并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
根据现行《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农民的宅基地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范围内,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了两条主线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决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总体要求。一条主线是进行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流转试点;另外一条主线,即是对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试点。
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曾着手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在调研工作中,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人员重点了解了农村宅基地的担保、抵押、转让等方面的财产权权能问题。
释放金融通路
实际上,在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研讨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多位官员提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中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对宅基地转让范围、转让中的集体土地权能及实现形式要进行多方案设计并开展试点探索。
为了做好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也同时部署,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因为无论是试点工作,还是未来根据试点情况的全面推行,都必须要求农村住房有明确的产权产籍备案。
“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农村住房是无法转让的。实质上,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以满足其居住要求的土地,因此,其财产权始终表现为缺位,在转让短期无法开禁的前提下,对抵押担保贷款进行试点,无疑是一种快捷的路径。”一位参与《宅基地管理办法》前期论证的专家表示。
由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试点的工作,涉及到现行《担保法》、银行业风控体系等问题,因此,国土资源部将会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确定试点方案。
述专家认为,如果开展试点,则意味着农村住房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权,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融资,农业产业化将获得更为通畅的融资渠道。“尤其是东部特大型城市周边的农村住房,其评估值较高,如果放开抵押贷款的约束,将能够使农村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以实现农业产业化。”他说。
地方已有试点
如果这项试点得以顺利开展,将比照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程序,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请在试点区域内,暂停现行《担保法》实施的方式,依照多部门联合商定的试点方案进行试点工作。
同时,试点工作将会设置试点期限,并在试点期限到期后,进行总结,以供决策层对下一阶段的总体策略进行定调。此前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明确的试点锁定期。
“但是,从客观而言,已经有地方进行了内容相近的试点工作,只不过没有得到中央政府层面的正式授权,至于这些试点是否能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转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前述专家称。
⑤ 农村宅基地房子怎么做抵押贷款,有不动产证的
乔先生咨询: 我是一名农民。前几年,我搞养殖业赚了一些钱,由于观念问题,就将赚的钱都花在了建房上,在老宅基地上翻建了一幢三层楼房。 最近,我想扩大养殖规模,就找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我提供担保,我提出用楼房抵押,可信用社说不行,接受农村房屋抵押他们要面临很大的风险。我想咨询一下: 一、按照《担保法》规定,能否用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设定抵押? 二、信用社说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他们面临的风险太大,这是为什么? 律师解答: 根据你的咨询,解答如下: 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由于《担保法》禁止用农村宅基地设定抵押,因此,有人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可能分离,当然也不能抵押。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 二、信用社所说的很大风险是存在的。 按照上述规定,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这样,农村房屋的买卖对象就十分狭窄。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和规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这也无可厚非。因此,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房屋以外的其他担保。 三、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凯安律师事务所 潘家永 律师
⑥ 如何使县域三农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农”信贷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决定》中有关“三农”改革的重点,把握机遇,顺势而为,调整政策,创新管理,加快转型,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吃透《决定》中“三农”改革精神,抓住“三农”信贷业务加快发展的新机遇。《决定》明确提出:“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作为一家在县域和农村拥有较多存款的银行,农业银行未来应将更多资金用于农业农村信贷市场,从根本上保证“三农”信贷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决定》中关于深化农村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构建城乡生产要素流通市场、鼓励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必将催生和释放巨大的有效信贷需求,未来“三农”信贷市场大有可为。
紧跟《决定》中“三农”改革方向,加快“三农”信贷业务经营转型。成本高、风险大、比较收益低一直是制约“三农”信贷业务发展的瓶颈,《决定》在各个领域的深化改革措施有效破解了这一瓶颈。例如通过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帮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增强还款能力,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有助于农业银行将农户贷款逐步从小散农户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农户和产业链上的农户转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农村住房等财产权利抵押,有助于农业银行优化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的担保结构;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有助于农业银行引导信贷资源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区集中。
围绕《决定》中“三农”改革重点,推进“三农”信贷产品创新。《决定》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为农业银行打造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信贷产品创造了条件。《决定》首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并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建立城乡间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农业银行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抵押贷款产品创造了条件。《决定》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化建设的直接融资比例,一方面从整体上降低了信贷资金参与城镇化建设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农业银行充分发挥在投行、财务顾问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创新城镇化建设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创造了条件。
结合农行“三农”信贷工作实际,将《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当前要抓好几项重点工作:一是督促落实总行已经出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的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二是积极跟进农村新型产权抵押方式的突破,在规范、总结、完善现有试点的基础上有序在全行推广;三是根据《决定》精神和即将召开的全国城镇化会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化建设信贷政策指引》,重点为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综合化、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打造农业银行支持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的金融服务品牌;四是强化风险管理,认真研究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新型担保方式、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确保“三农”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⑦ 怎样用农村自建房抵押贷款
1,农村自建房贷款对象及条件:
年处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借款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联社的服务辖区之内。
2,申请农村建房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二)、借款人需提供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或能以有效资产作抵(质)押。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3,申请农村建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民户籍证明及借款人的结(离)婚证明。
(二)建房贷款的用途证明材料。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抵(质)押物产权等有效证明材料等。
(四)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4,农村自建房贷款额度:
农村建房贷款的额度应根据自有经营情况、收入水平、信用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建房资金总额的50%。
6,农村自建房贷款期限:
年以内。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指导利率,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上浮或下调。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规划区以外或建设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
自建房:
人们所说的自建房,一般指农村自建房。而在县镇级别的小城市,也存在着大量的自建房。与农村自建房不同,县镇里面的自建房不是使用集体的农业土地。它们的土地性质一般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拥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这些土地或房产是可以合法过户或交易的。以往,城镇管理体制疏松,办理土地使用证门槛低。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日趋紧张,越来越多的城镇提高了拿地门槛或者禁止建设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减少。
审批问题:
自建房衰落主要是因为办证手续繁杂和地方政府规划法规限制造成。完善个人自建房保护法律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拆除民房严格按当地商品房价格加上六十年物业管理费实施赔偿;废除房屋交易的城乡与地区限制、籍贯限制;废除房屋的面积限制;删除繁杂的报建审批、办证手续,减少昂贵的报建与办土地证、房产证费用;鼓励私人起房并在货款方面给予低息支持;更改强盗逻辑:起商品房是房地产商的私人利益,不能划为公共利益;旧城改造拆建政府不能为房地产商开路强行拆迁,应尽可能还地于民,规划后统一集资建造公寓。以此原则定立的个人自建房保护法律应该是比较完善的法律。
⑧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1年目的是为何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1年:促改革衔接 助农民增收
试点工作开展的时间还较短,有些问题可能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体现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等改革密切关联,适当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同上述改革有效衔接,也有利于更好地检验贷款质量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的稳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两年以来,90%以上的试点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转中心,1180家金融机构建立“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并落地试点业务,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也作了特殊安排。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开始破题。
我们了解到,在试点中一些地方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构,丰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方式,采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预处置”模式,提前找好抵押物处置接受方,并通过与土地流转经营公司、农业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合作等创新转让模式。在试点的两年间,各地还设立了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引入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以降低金融机构风险。而且,通过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一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两权”抵押贷款扩大了生产规模,并通过吸纳农民就业和股份分红等形式带动农民增收。
延期后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推进试点。对确权颁证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进一步加大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投放力度,力争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余额增速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提升。对确权颁证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创新“‘两权’抵押+担保”“‘两权’抵押+保险”“‘两权’抵押+其他产权共同抵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积极满足以“两权”作为抵押物的脱贫攻坚融资需求,力争实现“对象精准、应贷尽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