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潼南生源地贷款的事,我在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项写了“务农”,但是有个志愿者说应该写“无”,可
不用。办好了就不用管了。改不改都没多大影响的,不会因为你没改银行就不会发放贷款的。
Ⅱ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以什么为单位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以万为单位,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拓展资料:
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且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备案和有效)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贷款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信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农村牧区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贷款用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Ⅲ 生源地贷款毕业后回生源地工作还需要还款吗
需要还款的,只要是贷款就需要按时还款
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有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1)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2)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3)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4)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5)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Ⅳ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需要什么材料
贷款证明材料:
1、入学的新生及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内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证明材料。
2、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外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源地贷款无工作单位扩展阅读
关于生源地贷款的注意事项:
1、贷款合同签订频度: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
2、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3、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
4、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 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 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5、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网络:生源地助学贷款)
Ⅳ 没有工作单位怎样贷款
借贷者没有工作单位是很难办理的贷款的,银行是需要要求借贷者有工作以及工作证明等的,借贷者可以申请民间的私人借贷者或许是可以的。
Ⅵ 没有工作单位助学贷款的就业信息咋填
嗯,单位助学贷款的话,我觉得你必须按照实际信息就填写那样,如果没有干作单位的话,你可以去洗个个人。
Ⅶ 贷款时没有工作单位怎么填写借款能批下来吗
相信向银行贷过款的人都知道,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工作单位以及由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那么问题来了,很多自由工作者没有工作单位,贷款时没有工作单位怎么填写呢?下面给大家说说。Ⅷ 高考毕业生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中的联系人信息里工作单位应该怎么填
高考毕业生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中的联系人信息里工作单位应该这么填:填联系人的工作单位。
Ⅸ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贷款申请材料: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本人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2.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学生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汇划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机构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一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基准利率调整,则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变更贷款利率。第十二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汇总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贷款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五章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每年度拨付一次。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将实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学籍信息、贷款金额、利率、利息及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2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12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省农信社。 第二十条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我省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以高校为单位统一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各高校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确认的风险补偿金数额,会同省财政于12月20日前归集省以下所承担的资金。省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省以下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省农信社;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省财政在收到后,及时拨付省农信社。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省农信社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并按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 第二十六条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第二十七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开展工作。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解释等方面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督促市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开展政策宣传,贷款信息确认,诚信教育等工作,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并协助省财政厅完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支付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省农信社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汇总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拨付。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时提供借款学生动态信息。 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农信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