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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贷款路桥通行费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15:12:22

Ⅰ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在减税降费方面,采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延长交通运输和餐饮住宿等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等措施,加上去年减税降费政策翘尾,这些可为企业减负1.6万亿元。同时按程序提前下达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1.29万亿元。在金融支持方面,通过3次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向金融机构提供3.55万亿元低成本资金,用于向企业发放低利率贷款,另外截至3月底已对约8800亿元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下一步,要在扩大实施前期有效政策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并抓紧按程序再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研究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帮扶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缓解房租、用工等成本压力。
应答时间:2020-12-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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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谁知道《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内容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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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
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
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副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
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
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
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
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
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
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
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
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
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
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
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
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
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
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
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
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
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
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
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
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
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
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
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
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
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
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
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
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
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
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
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
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
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
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
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
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
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
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
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
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
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
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
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
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
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
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
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
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
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
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
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
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
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
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
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
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
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
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
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
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
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
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琅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
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
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
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
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
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
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
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
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
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
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
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
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
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
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
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
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
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
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39号)
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
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
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
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
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
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
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号)
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
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
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
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
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
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
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
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
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
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
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
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
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
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
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
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
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
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
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
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
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
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
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
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
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
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
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
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
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
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
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
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
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
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
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
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
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
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
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
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
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
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
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
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
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
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
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
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
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
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
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
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
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
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
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

Ⅲ 易鑫车贷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请致电官方服务部客服;Tel: 0755-2333-4569(24小时人工服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Ⅳ 南宁市,已缴路桥费退费可到两个年票点办理,收藏!

前两天,南宁市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收取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消息一出,引发市民热议。

一、退费对象

已交纳2020年度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年费的机动车所有人,由通行费征收机构按流程办理退费,一次性返还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年费。

二、退费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5-8号(康城江南机动车检测站内)。

2.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南宁至吴圩国际机场高速公路那洪收费站办公区内。

3.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至12:00、13:00至17:00。

三、退费所需材料

(一)预约现金退费

1.购买2020年路桥年费发票、标签原件(遗失发票的,需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注明电话号码)。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不是车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车主及经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主签字、注明电话号码)。

3.机动车所有人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对公转账退费

1.购买2020年路桥年费发票、标签原件(发票或标签若遗失需开具遗失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车辆明细清单。

3.经办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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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武汉路桥费取消后为什么还有催费

路桥费基本上每个地方都会收,可能形式不一样而已。

在今年7月1日以前,武汉市的车辆是要交路桥费的,按年缴纳大概800至几千不等,武汉的桥隧多有的私家车主觉得,自己的车一年开不了几次,也要交这么多钱,划不来。

现在武汉不像以前一样按年收取了,就发明了什么ETC,按次缴费,你过一次桥,或者隧道交一次,这样一来,就不存在有的车主多交少交了

Ⅵ 特别提醒:开学、房贷、高速路、地铁运行都有新变

一场重大疫情,持续考验着14亿国人的众志成城,也对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非常明显的影响,近期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民生举措,事关你我,请收藏转发!

地铁运行

1月27日,从南宁地铁有关方面获悉,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广大乘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南宁地铁将于2020年1月28日起,对南宁地铁运营时间进行临时调整,终止时间另行通告。

附通知全文: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防治补助

27日从人社部获悉,日前人社部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会议提出,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密切监测研判就业形势特别是农民工就业情况,指导重点地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稳妥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返校开学和校园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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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注意啦!南宁机场高速公路5月6日起恢复收费

随着各行各业有序复工复产,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视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情况恢复国际及地区航线航班,经行收费站往返机场与南宁市主城区的通行量将逐步恢复。据了解,5月6日零时南宁机场第一高速、第二高速公路同步恢复收费,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醒,结合机场高速路况实际,请广大车友提前规划出行时间及路线,避免因车流高峰时段交通拥堵而耽误行程。
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交通运输部决定从2月17日起,全国收费公路暂停对合法车辆征收通行费。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4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要求,自5月6日零时起,全国收费公路恢复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各收费公路收费站除正常向社会车辆开展收费服务外,继续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依法实行分类服务和畅通保障,执行不停车、不收费、不检查、优先便捷通行的“三不一优先”政策。为此,5月6日零时南宁机场第一高速、第二高速公路同步恢复收费。
南宁机场第一高速南宁(那洪)收费站、空港收费站以及第二高速五象西收费站恢复“一车一杆”,行经收费站时请减速慢行。同时,ETC车辆提前检查OBU插卡、卡内余额充足与否,确保能正常使用;未安装ETC的车辆应按照车道分类标识有序、按道行驶,避免因车辆相互变道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中,南宁机场第一高速南宁(那洪)收费站入口执行货车计重检测,未经检测或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出口执行开展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查验工作,车流高峰时段货车车辆缓慢通行。同时,由于南宁地铁4号线、5号线那洪大道留村路口至洪锦立交施工围挡,部分车友须选择从机场第一高速南宁(那洪)收费站外广场前方喇叭口处掉头前往壮锦大道,收费站出城方向壮锦大道段目前只有三条车道,出城方向最右车道货车治超称重易出现交通拥堵。
从机场第二高速五象西收费站往返南宁主城区,受五象玉洞片区玉洞大道与银海大道交会处的银灯立交桥建设围挡影响,玉洞大道与银海大道红绿灯路口易出现车辆缓行。
关注路况信息提前规划路线
(一)出城方向:南宁市各城区→机场一高方向(往南友高速方向)绕行路线
1.经开区、江南区
友谊路→机场内市区路网→南友高速往崇左方向/吴大高速往钦北防方向。
2.良庆区
机场二高→机场内市区路网→南友高速往崇左方向/吴大高速往钦北防方向。
3.其他城区
南宁绕城高速→高岭互通立交→机场一高往崇左方向。
(二)入城方向:南友高速→南宁市各城区绕行路线
1.往经开区、江南区方向
南友高速新吴圩收费站→机场内市区路网→友谊路→南宁市区。
2.往良庆区(玉洞)方向
南友高速新吴圩收费站→机场内市区路网→机场二高→南宁市区。
3.往其他城区方向
机场一高→高岭互通→南宁绕城高速→南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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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 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
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改划为城市道路。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改划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仍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九条 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在施工时,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施工路段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
第十条 公路改建后原有线路的旧桥和旧公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废弃的,不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一)路线较短且无车辆通行的路段;
(二)已中断交通且作为弃土场、养护站料场或者已种植农作物的路段;
(三)危桥及危涵路段;
(四)已不能通行的旧桥;
(五)公路改建后已不通行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前款规定的旧桥和旧公路经核准废弃后,由所管辖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通行的标志,并移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十三条 正在建设或者已立项即将开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六)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七)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第十七条 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运输装载技术规范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装卸货物、留置物品、向车外丢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物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跨自治区、设区的市运输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志,并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稽查和卸载。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因交通事故或者维修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公路车道,并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货运车辆进入收费公路,应当按照核定吨位或者计重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与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收费员认定的数额预缴车辆通行费,及时将车辆驶离收费车道,并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经依法复核确有差错的,收费单位应当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 联网收费的公路,实行“统一收费,收入清算分配”的方式。既有政府还贷公路又有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在收费期间的小修、中修、大修、改善工程等公路养护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收费公路改建或者扩建的投资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还贷基数。
第二十八条 试运营的收费公路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费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费:
(一)无通行卡(券)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U型行驶的;
(四)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在依法处理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15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责令补缴;经劝说仍不补缴或者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行冲卡,造成收费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公路附属设施用地。
注: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Ⅸ 南宁停止收取路桥费,如何退费和补缴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这两天,南宁市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收取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消息一出,引发市民热议。

已缴纳2020年度南宁市路桥费的车主,要到哪办理退费业务?该怎么办理?补交又要如何补?

对此,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投资公司”)对外公布7个业务咨询电话,便于广大车主进行停收路桥费后的相关业务咨询及办理。市民可在相应的时间段内,到康城江南机动车检测站内以及南宁至吴圩机场高速公路那洪收费站办公区内这两个年票点办理补交及退费业务。

从路桥投资公司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个世纪90年代,南宁市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贷款建设了一批城市基础设施,使全市路桥交通网络体系更趋于完善。

南宁市的收费路桥资产和城市路桥收费的完善体系,是南宁市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优质资产和重要融资平台,承担着城市建设再融资的重要使命,对补充城市建设资金有着积极的作用。经市政府授权的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宁路桥收费主体及金融机构融资的载体,收取的路桥通行费除用于偿还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贷款本息和通行费收取成本外,融资的资金全部陆续投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扩大了南宁市基础建设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政府惠民政策带来的福祉,路桥费也将迎来圆满完成历史使命的那一刻。

根据2019年5月28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提出:“2019年底前取消货车城市路桥收费,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城市路桥收费”的要求,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收取南宁市路桥费。

路桥投资公司方面表示,按规定及时交纳相关税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该公司提醒在南宁市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下简称本籍车辆,不含武鸣区)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补足缴纳2019年和以前年度的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年费。

本籍车辆在以往通行各路桥收费站时,收费员会查询车辆购买年票的情况,针对逾期未交路桥年票的本籍车辆暂时收取当次次票,同时告知车主保管好相关票据,如补交后,所暂收的次票经核属实后一概退还。

退费对象

已缴纳2020年度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年费的机动车所有人,由通行费征收机构按流程办理退费,一次性返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年费。

退费办理时间、地点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5-8号(康城江南机动车检测站内)。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南宁至吴圩机场高速公路那洪收费站办公区内。

3、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退费所需材料

一预约现金退费

1、购买2020年路桥年费发票、标签原件(遗失发票的,需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注明电话号码);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不是车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车主及经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主签字、注明电话号码);

3、机动车所有人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对公转帐退费

1、购买2020年路桥年费发票、标签原件(发票或标签若遗失需开具遗失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车辆明细清单;

3、经办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Ⅹ 网约车123023是什么意思

摘要 网约车和出租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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