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⑵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2)扶贫小额贷款的工作安排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⑶ 国家出台农村扶贫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最新的农村精准扶贫政策
2018年精准精准扶贫政策强调到农民危房改造,符合国家补贴条件的农民可以免费修建自住房屋,费用由国家补贴。为了让钱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享受到这些政策的农民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第一:属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这些家庭已经在农村建档立卡中登记了详细的登记,家庭情况已经登记在案了。
第二:农村中无劳动能力和无人赡养的农民,被评定为五保户的农民并已经确认是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为5个担保,并收到了“5个担保证明”。
第三:住房或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的农民,已经确认家庭情况并通过审核认定,确定为低保户性质的农民家庭。
其中,以上三类家庭国家政府是免费帮助修建、改造房屋的,就是农民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这样也体现了国家为了让贫穷农民更好地生活的决心。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农村残疾贫困家庭,当然也是通过审核的,这类家庭提出翻修、新建服务的申请时,政府是暂时不会提供免费修建和改造服务的。但是由于这类贫穷农民的特殊性,如果这些家庭真的需要修建和改造自住房的话,国家政府是会加大补贴的力度。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精准扶贫贷款是国家支持贫困户发展的一种措施,其本质是贷款,与其他的贷款一样,都是需要偿还的,但是有一点不一样的是,精准扶贫贷款是国家全额贴息贷款,不需要你承担任何一点点利息支出。
其资金来源是由政府贷款,之后由当地农户最方便的银行发放给农户,一般期限为三年。
精准扶贫贷款是用于支持农户产业发展的资金,精准扶贫户可以用于发展种植、养殖,或者其他方式的经营,用来发展让自己致富,而不可以用作其他用途。
精准扶贫贷款的偿还是由贷款银行和当地政府组织催还,精准扶贫户足额全额偿还贷款将会得到续贷资格,如果不足额偿还或者不偿还就会采取一定措施。
(3)扶贫小额贷款的工作安排扩展阅读: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利率定价可归纳以下五种类型:
1、政策型定价:主要集中于一些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及农民创业担保基金贷款中的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这类贷款都执行基准利率,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中的比重较低。
2、效益型定价:主要集中于一般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等,这类贷款的利率较高,农信社一般都上浮50%以上,而且这类贷款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占比较高,是农村信用社主要利息收入来源。
3、竞争型定价:主要集中在服务区域内的黄金客户,是农信社主动营销的贷款,这类企业一般都是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效益较好、资金流动性较强、资金结算量较多,也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这类企业贷款的利率一般不上浮或少上浮。
4、优惠型定价:主要集中于以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单质押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贷款、在农信社入股资金远远大于贷款金额的等,这类贷款的利率一般上浮的幅度不超过20%,属于俗称的“优惠利率”。
5、市场型定价:这类贷款的利率一般是不固定的,随市场行情变化而随时调整,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关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并根据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核定的额度内(即20000元以下)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种养专业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养经营活动,并由可靠的收入。
4、家庭中必须具有懂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和安排次序是:
1、种养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为肥料、农药、种苗、种子、饲料等贷款。
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营贷款。
3、农机具贷款,为耕牛、抽水机、脱粒机及其他小型农用机械等。
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程序是:
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3、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4、农户凭贷款证在核定的额度内可一次或多次向信用社按规定手续办理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核定流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在评定信用等级和额度时要根据当地信贷人员或有威信的社员代表、村民小组的意见及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评定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核定不同的贷款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最高额度20000元。
⑷ 扶贫对象怎样申请贷款
一、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对象
1、具有完全按劳动能力但家庭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
2、能够支持低收入农户脱贫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但需要签订帮扶协议的;
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额度
1、有劳动能力但农户收入低的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
2、签订帮扶协议,但能够支持低收入农户脱贫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按每带动1户可申请使用5000元,最高贷款不超过5万元。
三、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期限
主要是以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确定,扶贫小额贷款使用期限为一年,从发放贷款的日期算起,采取对年对月办法计算贷款期限。
四、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流程
1、符合贷款条件低收入农户自主选择好生产经营项目,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进行初步考察,并向民丰银行推荐。
2、具体贷款发放对象,在民丰银行在村委会推荐基础上,由民丰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扶贫小额贷款使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于按期归还贷款的个人或单位享受50%贴息,民丰银行各乡镇支行在个人或单位还贷时直接贴付(即贷款人在还贷是支付基准利率50%),扶贫小额贷款一旦逾期,贷款人不再享受贴息。
⑸ 2021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还有吗
2021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还有,可以去各个银行申请。
一、申请扶贫贷款的条件:
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借贷意愿和独立发展的能力;能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富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人应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增收脱贫协议,使用贫困农户贷款额度,充当贷款主体,承担全部贷款偿还责任;贷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除前述第1款至第4款的条件外。
二、扶贫贷款利息补贴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末,《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由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队伍)汇总上报,经省财政部厅会同省扶贫厅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经农业银行总行汇总(附省表)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及时、如实、准确地做好这项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县行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对辖内已发放的贫困户贷款进行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真实使用、经营是否正常。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各支行要对扶贫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 信贷违约处理。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各支行要按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⑹ 什么是小额扶贫贷款
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和管理扶贫小额贷款扶持资金,欠发达地区贫困户将可申请最高3万元的扶贫贷款。
广东将在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14个地级市各选择1个贫困人口较多、条件较成熟的县(市、区),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贫困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3万元。签订带动贫困户增收合同或协议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申请贷款5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⑺ 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⑻ 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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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对革命老区扶贫具体做哪些工作
一是密集政策出台为精准扶贫提供保障。2015年7月,《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提出了全市每年减少农 村贫困人口15万人左右,到2018年,实现全市省定贫困县全部“摘帽”;到2019年,实现全市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82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全部“摘 帽”;到2020年,实现全市23.2万户、63.6万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 会保障全覆盖的扶贫攻坚目标任务。2015年,达州继续深化扶贫改革,创新攻坚机制,出台了精准扶贫等配套改革文件和支撑性的落实措施。市委制发了《关于 进一步做好对口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新一轮市领导对口联系、市直部门(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工作,大力推进“五大扶贫工程”和“六到农家”活动, 着力解决贫困村、贫困户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制发了《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实施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细化了道路畅通、饮水安全、电力保 障、产业增收、乡村旅游、危房改造、卫生计生、文化建设、信息化、教育扶贫、技能培训、生态环境等12项重点工作,明确了部门(单位)的目标、任务和责 任,强化了工作重点。
二是多管齐下的扶贫战略初见成效。近年来,达州市扶贫开发工作,紧紧抓住转变方式、强化“造血”、加大投入、整合力量四个关键,瞄准最贫困的地 区、最迫切的问题、最紧要的事项,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在厘清发展思路、培育主导产业、提升基础条件、抓好服务保障等下功夫,精准扶贫攻坚战取得了显 著效果。全市农村贫困人口从121.61万人减少到63.66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1.85%下降到11.62%,达州扶贫开发已经由解决温饱问题、巩固 温饱成果,进入到加快脱贫致富、向全面小康迈进的历史性阶段。
三是财政金融精准发力为扶贫开发注入动力。近年来,达州实施了以财政金融支持“扶贫惠农工程”为载体的精准扶贫战略,整合扶贫惠农政策和财政金 融资金等资源,建立各地风险补偿基金和精准扶贫发展基金,形成了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协调配合,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满足贫困地区群众及经济实体差异 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切实解决贫困地区金融服务难题。2015年半年共投入各类扶贫移民资金6.82亿元,市级财政落实驻村帮扶项 目资金、工作经费1320万元,实施点对点帮扶,实现了驻村帮扶干部工作组
(队)对全市所有贫困村全覆盖、市县领导和帮扶单位对全市所有贫困村全覆盖、帮 扶责任人对全市所有贫困户全覆盖的“三个全覆盖”工作格局。
二、精准扶贫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达州作为全省扶贫攻坚任务繁重的市州,贫困面宽、量大、程度深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住房难、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通信难、 增收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因病、因残、因灾致贫返贫现象突出。加上经济发展速度和能力受限,财力薄弱,对扶贫开发投入少,对上依存度较高等多重因素,达州的 精准扶贫工作存在较多困难和问题。如达州万源市,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扶贫标准,万源目前还有农村贫困人口10余万人,贫困发生率达 19.8%,居全省前列。万源市系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2013年该市人均GDP仅16725元,差不多为全省平均水平的一半。除万源市外,达 州的渠县、宣汉县也有相同的情况。
从基础设施看,基础设施落后是导致贫困的主要因素。达州地形地貌以山区、丘陵为主,其中山区占70.7%,丘陵占28.15%,农村道路建设和 水利设施建设成本高、难度大,全市尚有“十二五”规划内37.8万、规划外130万农村人口存在饮水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多数农田渠系配套不够,中低产田土 占总耕地的57%,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末段建设严重滞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全市行政村虽已通公路,但通路不一定通畅,不通畅村达742个;农村 还有无电户6061户、2.35万人;还有18万户、70万人没有进行农网改造;150万户群众无法正常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甚至无法收看市、县本地广电节 目。农村中小学学生宿舍、食堂建设面积严重不足,缺口达44.64万平方米,配套设施严重缺乏。 自然灾害频发也是导致贫困增加的外部影响因素。达州境内分布有“秦巴山地灾害区”、“川东伏旱气候区”、“川东暴雨滑坡区”,属于我国自然环境 脆弱地带。自2004年以来,“9·3”、“7·8”、“6·25”多年连续遭受百年不遇的暴雨洪灾、旱灾和雨雪冰冻灾害袭击,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300 多亿元。因自然灾害频发,因灾致贫返贫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10年来,达州市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13.72万户、48.02万人返贫致贫。
三、精准扶贫攻坚战中的财政对策及建议
(一)实施多元投入战略,加大对精准扶贫的资金支持力度
资金支持是精准扶贫攻坚战的财力保障和重要抓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资金支持体系对精准扶贫来说至关重要。
1.做大财政“蛋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当前,达州经济发展处于中低速发展的新常态时期,财政收支压力巨大。面对刚性支出逐步增加,财政收入 中低速增长已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常态发展时期,财政部门应以新思路新举措,积极应对,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步伐,积极调整 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大做强财政“蛋糕”,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同时,
要建立新增财力投入机制,严格落实市、县区财政当年新增财力用于扶贫开发的财政资金 投入增长机制要求。
从2011-2014年财政对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看,总体是达到了逐年增加,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注入扶贫 开发的领域,为扶贫开发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根据精准扶贫总体战略的要求,达州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财政还需要对精准扶贫加大投入力 度。因此,要按照《达州市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县(市、区)新增一般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转移支付和资 源有偿出让收益的50%以上要用于综合扶贫开发。县级财政每年年初要足额预算精准扶贫资金,同时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财政专项 扶贫支出年平均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增长幅度。同时,要盘活精准扶贫的存量资金,用增量加存量的有效办法,做大精准扶贫的“蛋糕”。
这方面有些地方已作了一些探索,如开江县从提高贫困村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资金、农村C、D级危房补助标 准等着手,逐年增加县级扶贫专项资金规模,确保2020年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在2015年450万元基础上翻两番,达到1800万元,年均增幅30%以 上。
2.强化扶贫资金预算管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扶贫资金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从预算环节入手,推进精准化的扶贫预算,带动扶贫工作的 精准化。市县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单列民生改善、项目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用于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同时细化项目内容,将扶贫开发项目细化具体到每一个贫困 县区、每一个贫困乡镇、每一个贫困户。
3.建立整合涉农资金投入机制。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扶贫开发是弥补财政专项资金不足的有效措施。要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 功”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资金整合原则,根据上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将用途相近、范围相似的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逐步扩大资金整合规模,集中 力量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涉农资金整合要立足“预算编制、优势产业、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原则,健全涉农资金整合机制,打造涉农资 金整合平台,重点支持精准扶贫区域发展特色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致富。如开江县紧紧围绕资金使用精准,以财政扶贫资金为“粘合剂”, 加大上级涉农资金争取力度,确保2015年到位上级扶贫专项资金4100万元;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重点向贫困村倾斜,力争年整合率达50%以上,整合 金额达6亿元以上。
4.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探索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扶贫攻坚,探索财政贴息支持农业产 业发展的补助方式,完善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探索发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贷款,支持农民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 壮大村级优势产业。探索建立精准扶贫小额贷款机制,由市县财政和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精准扶贫小额贷款等的损失予以补偿,并建立 风险补偿长效补充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扶贫攻坚,通过贴息撬动贫困村产业发展。
5.积极研究上级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力度。近年来,中央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推进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加大了 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发展和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单独设立了地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到2014年,中央对地方革命老区转 移支付规模已经达到57亿元,比2013年增长10.8%。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让老区人民切身感受到党中央的温暖,中央明确省级和市级财政要将 中央对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对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且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革命老区,用于帮助老区人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 在预算中安排一些资金,增加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规模。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涉及到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加大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力度。
(二)创新投资收益扶贫模式,全力攻坚精准扶贫
1.积极开展“创新投资收益扶贫新模式试点”工作。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以资产股权为纽带,通过财政支农 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确 保贫困户分红底线。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的资产,可先设立贫困户股份,仅贫困户享受,剩余部分再按一人一股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赋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
2.创新开展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购买保证保险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促进其发展增收项目,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
3.建立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从2015~2020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600万元,其余各县市区各500万元。建立精准扶 贫风险补偿基金是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基金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可按不低于贷款余额的5%安排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在以后年度按照不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 5%安排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县级财政还可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的精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安排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贴息。如开江县在 精准扶贫攻坚战中建立产业扶贫小额信贷基金、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和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为该县精准扶贫提供了有力保障。在1.89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中,凡购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机构将按我国最低标准收取扶贫信贷保证保险资金,开江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开江还设立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 户,2015年开江县财政首次注入资金100万元,按照不高于1∶10的比例投放贷款,损失风险由合作保险公司承担70%,剩余30%由政府、银行各承担 50%。与此同时,开江县财政每年还安排一定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期限内用于发展生产、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易地搬迁建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银行贷 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三)强化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按照《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制定完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坚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2.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根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施、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考评等办法规定,建立对 各县(市、区)年度扶贫开发计划、项目批复与执行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切实提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 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3.实施追踪问效。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贯穿于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以及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切实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
4.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常态化。要定期将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项目安排以及项目到村情况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同时,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 作用,加大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力度。扶贫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物资实行财政直接支 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四)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创新扶贫资金管理新模式
达州市为贯彻落实好中办发〔2013〕25、川委厅〔2014〕9号和达市委办发〔2014〕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 管理,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精准扶贫成效,确保精准减贫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印发了《达州市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创新了扶贫资金投入、管理、监督机制。《细则》要求建立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对精准扶贫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着力整合财政支农资 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投入。同时,还建立了市对各县(市、区)的扶贫资金管理考核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动精准扶贫工作
精准扶贫在获得充裕资金支持的同时,更离不开项目来支撑。精准扶贫项目是改“输血”为“造血”的重要抓手,财政部门在精准扶贫项目上要给予高度 关注和大力支持。要会同农业、交通、水利、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加快推进对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农村产业发展、文化建设和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要通 过科学规划和建设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构建骨干网络、改善区域发展条件,完善末端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通过积极培育贫困地区 特色支柱产业,建立贫困群众稳定增收来源,拓宽脱贫致富渠道;通过以扶贫新村建设为载体,加快推进危房改造,同步提升扶贫新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综合配 套服务水平,建设幸福美丽家园;通过健全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力度,做好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