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问:信用社贷款手续有小部分伪造的,信用社以骗贷向公安局立案后,还清了贷款90万,信用社请求撤诉,贷
不会,信用社撤诉后,借贷双方签订完贷款结算合同书,那么信用社与借款人就不会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了。
Ⅱ 骗取贷款罪立案后还款了,法院会怎么判
所谓骗取贷款主要是指你在贷款时提供了虚假资料,如果在金融机构追究前你把贷款已经还清一般来说银行都不会追究,及时有逾期只要还清贷款都不会追究。只有在银行多次催还你拒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才会采取法律手段,如果是在银行启动法律程序后或者在判决前还清贷款的都可以请求从轻量刑,一般来说法院判决都会从轻。
Ⅲ 骗贷被公安局传唤,还款后能撤案吗
如果没有移交检察院就好办,还款后可以撤案。
Ⅳ 买房贷款用假的工作证明,但是按时还款,银行会不会查
用假的工作证明去贷款买房,明文规定肯定是不行的,这涉及到了法律层面的诈骗贷款,而且用假的工作证明,那你提供的一切相应的资料,比如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单位等,都是伪造的,至于问题,银行会不会查,我觉得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说清楚。
综上所述,关键问题在于,你个人能不能按照银行的规定按时还款。
Ⅳ 假社保资料贷款后贷款已经下来正常还款会有什么问题
都已经正常还款了,不会有什么问题了,只要你能正常履约还款,他们就不会看以前的资料
Ⅵ 伪造证件贷款但还款正常属于骗贷吗
伪造证件贷款,即使正常还款依然属于骗贷行为,是诈骗犯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此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关键在于主观上以占为己有为目的。
Ⅶ 诈骗罪,如果把钱还了的话就可以撤案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撤案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用假资料贷款已还款可以撤案吗扩展阅读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参考资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网络
Ⅷ 银行贷款提供假资料,已经还款,第三方说要起诉我
那说明人家怀疑你骗贷了
Ⅸ 用假资料贷款后,按时还款,会受处罚吗
一般假资料是以收入证明为多,象这种只要按时还钱基本银行也不会查.还有就是一般你一直在按时还款银行也不会来查你什么的,不过能用真的最好,到时查出来总是个麻烦.
Ⅹ 骗取贷款罪的公诉案件可以撤销吗
不一定。
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根据此规定,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时间应限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而且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在审查后应作出是否准许撤回起诉的书面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不愿出现因无罪判决致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可能改判的风险,大部分撤诉案件是法院经过开庭审判认为案件可能判决无罪,书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情况:检察机关认为自己提起公诉有错误时,为节省诉讼资源,维护当事人权益,体现检察机关公正形象,可以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可以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应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书面裁定。
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前,重大犯罪案件和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一般应事先得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准许。因为,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可能还要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规则》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但此前,法院已作出了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执行上级检察院决定要重新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可能使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此外,为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出现复杂的诉讼情况,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前,应当听取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回起诉后的案件处理:除因案件管辖撤回起诉的案件外,案件撤回起诉后,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前,应先行解除强制措施。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冻结、扣押的被告人财物应当解除扣押、冻结;并应对案件迅速作出处理,一般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需要抓获在逃的同案嫌疑人获取新的证据,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