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样审计不良贷款余额的真实性
客观分析判断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应当说资产质量是真实的,披露的不良贷款率基本准确。
首先,已披露的不良贷款信息是真实的。银行披露的重要经营数据信息,包括不良贷款等资产质量信息都是经过外部审计师审计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计师都会要求银行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贷款质量分类进行披露。其中大型银行的外部审计更是由国际知名会计师机构承担的,说明银行所有的经营数据都是透明的。贷款质量分类如有重大不实或虚假,无论是银行还是外部审计师都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尽管可能有少数银行分支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来掩盖其不良贷款,但上级行、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的监测控制、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都会对此提出纠正或调整分类。当然也不排除在正常关注类贷款中仍还会有个别事实不良贷款。从总体上看,现在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应当是真实的。
其次,资产保全与风险缓释措施是银行化解风险的重要方式。有人认为现在银行资产质量不实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不少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通过借款合同要素的调整、展期、重组甚至借新还旧等方式来掩盖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
现在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环境变了,交易模式变了,必然会使得一部分借款人难以继续履行原先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银行也会遇到许多新的不确定因素,需要采取各种不同的风险防范、保全、缓释、控制、处置等措施来保持信贷资产质量尽可能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借款人商议,对原借款合同要素进行调整修改或展期,达成新的双方都可接受的、可执行的合同来缓释风险、保全资产,以适应新的经济运行。这既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监管等规制的要求,符合国际银行业的惯例。不能把银行这样的风险管理措施,视为掩盖真实信贷资产质量的行为。
事实上,这种借款合同要素的调整修改,就是在经济上行期也普遍存在,只是现在更多了。当然这类操作的基本原则,就是银行要确保风险不扩大或风险可控,不会对未来的信贷资产质量带来更大的压力。例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销售进度大大放缓,原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是按以往快速销售的惯性思维来设定的,与房地产市场变化后的销售进度不匹配,导致发生贷款违约的概率大大提高。银行与借款人需重新协商,根据实际的市场销售回款等情况,对原合同中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一些要素做相应的调整,以使贷款能正常还本付息。针对诸如此类的风险因素,银行通过这样一些资产保全与风险缓释措施,以避免客户出现技术性违约。
再次,有潜在风险的贷款不是实际的不良贷款。近来不断有境外机构及其分析师对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认为风险债务或风险贷款率较高,与披露的数据差异较大。这实际上说的是有风险因素或潜在风险的贷款,但时常被人误解为不良贷款。还有人随意放大中国银行业的信贷风险,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或称之为坏账贷款,并以此为由对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率提出不实的质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4月出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银行业有风险债务的比例为15.5%。其定义的“风险债务”是指EBITDA利润(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不足以偿付当年利息的情况。但该报告还统计了样本企业连续两年的风险债务,这一比例就降到了9%,下降了6.5个百分点。显然,有风险因素的贷款不是实际的不良贷款。按此推测,如果统计连续三年,样本企业的风险债务可能会降至更低,这就与银行业披露的数据大体吻合了。这也说明中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是真实的。即便一家企业连续多年都有以上债务风险,那也只是提升了违约的概率。只要企业有履约意愿和其他偿债来源,就不一定会发生违约。
从实际情况看,有些潜在风险因素确实会导致贷款劣变为不良,但大部分都不会劣变。据对工商银行的逾期贷款跟踪分析发现,有70%的逾期贷款风险可控,其中有近半是技术性的,逾期时间不足10天。只有大约30%的逾期贷款预期会有损失。如工作做得实一点、细致一点,有相当部分逾期贷款是可以不逾期的,不会有那么大的剪刀差,也会减少一些人的疑问。
可见,有潜在风险因素的贷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透过表象来做些具体的、有深度的解剖分析。但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确实须引起高度关注,稍有不慎,对风险因素、潜在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就会有更多的潜在风险转变成现实风险。因此必须要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避免或降低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事实上,这也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最重要的内容。
最后,正确看待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处置。近年来中国的商业银行通过批量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比例逐步增大,从2013年的10%升至2015年32%。由此也有人认为,银行通过这种批量转让的方式,把不良贷款移出表外,是在掩盖不良贷款。
现金清收、呆账核销是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最主要的方式,批量转让实际是现金清收和呆账核销两者的结合。批量处置不良贷款也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所以本身不存在掩盖不良贷款的问题。从中国目前的情况分析来看,银行不良贷款的核销、抵债等处置,要受到一定的政策约束和市场环境的限制,有些贷款还会因情况变化多、相互交叉多、涉及的责任人多等因素,难以及时核销,有些抵押物很难处理,这与国际上的同类银行有较大的差异。虽然资产证券化已经启动,但也只是尝试性的,目前市场还很小,且受到流程长、环节多、成本高等方面约束,远不能满足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的需求。债转股也在探索,但需研究的问题可能更多。
商业化批量转让处置不良贷款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受到银行业的欢迎。但由于可以参与批量处置的机构很少,批量转让的市场有限,而需求则在不断增大,导致不良资产的价格逐步走低,转让成本增大。有的批量转让包的受偿率已不足贷款面值的10%,有的甚至是基本没受偿。
正是现行的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处置渠道、方式等比较窄,缺乏足够的市场空间、合适的投资者、相应的工具,迫使银行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试图通过创新来寻找新的批量转让处置途径和方式,使不良贷款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处置。
『贰』 盛京银行年报
盛京银行2009年年报在其官网上并未披露但是可以参照下面信息:
http://www.shengjingbank.com.cn/about/
...盛京银行现已发展成为业务功能齐全、内控管理严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优良商业银行。截至2009年12月末,盛京银行总资产已达1578.5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086.9亿元,不良贷款率 0.94%,资本充足率12.01 %,当期实现利润16.84亿元。综合经营实力居东北城商行首位,全国城商行前列。
2009分配预案并未提及,但是在“关于召开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倒是提及将登陆上交所的信息。你可以参照: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newstock/20080411/02404734078.shtml
您持有她的原始股吗?慢慢等上市吧,相信会有不错的收益。
『叁』 为什么银监会披露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与其年报中数据不一致
银监局规定,不良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五了。这是个硬性指标了。他的年报表不会超百分之五的。
『肆』 北京银行2017年一季度不良贷款余额是多少
4月25日发布2016年度年报及2017年一季度业绩报告。2016年该行实现净利润179亿元,同比增长6.16%,今年一季度单季实现净利润55亿元,同比增长3.53%。
不良贷款方面,截至2016年末,北京银行不良率1.27%,拨备覆盖率256.06%,拨贷比3.25%。而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不良贷款率为1.24%,较年初下降0.03个百分点。
『伍』 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什么意思为什么叫余额
我是农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就是指你还有多少不良贷款没有换上,望采纳
『陆』 什么是银行的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
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不良贷款率高,说明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风险大;不良贷款率低,说明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风险小。
『柒』 怎么从财务报表中查看不良贷款余额
财务报表中无法看出,需从征信报告上来看。
如果财务报表是经过审计的可以从审计报告里看。
如果财务报表未经过审计那里面的数据也没多大参考意义
『捌』 2008-2014年四大行不良贷款环比,同比的比较,看趋势情况越来越好,还是越来越差
银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6461亿元,较年初增加541亿元,不良贷款率1.04%,较年初上升0.04个百分点,达到近三年来最高水平。
这一比例下半年或还将上升。业内人士认为,在2009年大规模的信贷投放之后,目前已进入第五年还本付息期。此前累积的地方平台和地产风险或逐步显现,钢贸等过剩行业的贷款风险还未完全暴露,经济下行压力亦将波及银行资产质量。
部分地区和行业不良贷款增长快
相较于银监会披露的1.04%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均值,银行一季报显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已有两家超过均值,农行和交行一季度不良贷款率分别达到1.22%和1.09%;建行一季度不良贷款猛增55亿元,1.02%的不良贷款率已逼近均值。
部分中小商业银行一季度的不良贷款增长更快。一季度业绩增幅最高的平安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81.05亿元,增幅7.47%;兴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14.52亿元,比年初增长10.85%。
去年以来,部分地区、行业领域的不良贷款增长堪称触目惊心。以民营经济、出口加工及国内外贸易为特色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成为“不良”爆发的“高危地带”。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告诉,据内部同业估算,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去年在浙江地区的不良损失已覆盖其从2003年进入浙江省后十年以来的利润总额。
“目前看来,今年的情况更加不容乐观”,银行人士表示。
以不良重灾区之一钢贸行业的相关贷款为例,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此前表示,2014年将是钢贸风险大面积爆发的一年。钢贸类贷款的情况跟其他行业有很大不同,其损失率非常高,若短期内全部暴露,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会急剧上升,对上市银行来说难以接受。所以,银行采取各种措施,体现在不良率上应该说有一定程度保留,2013年并没有完全暴露,而损失状况最终可能在2014年基本暴露出来。
银行不良贷款小幅上升或是趋势
2008年至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金融机构进行了大规模信贷投放,大部分贷款为5年期,到今年进入了集中还本付息期。
“一家银行支行行长告诉我,他在2009年的时候给地方政府贷了一笔款,有一个项目,是一个县级平台,他当时贷出1.5亿,这个项目当时评估是3亿左右,怎么审查都是合格的。到了今年要还钱了,肯定还不了,这谁都知道。那怎么办?需要重新做一个项目,这个项目做8亿,贷3亿。这3个亿就有问题了,这3个亿是怎么做的?其中1.5亿是还本,就是2009年那笔贷款的还本,还有5千万是还息,真正投入到这个项目里面的就只有1个亿。”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对于融资数额大、回本期限长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而言,“借新还旧”是维持资金链的一个常用手段,保证企业融资链不断裂也部分符合银行利益,但也暴露了部分平台陷入资金紧缺、存在还本付息困难的窘境。下半年,随着这部分贷款大规模进入还本付息期,银行资产质量将面临大考。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认为,下半年银行不良贷款有可能延续,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贷款、地方融资平台以及一些产能过剩行业比如重化工业、钢铁、水泥等,“毕竟未来房地产要调整、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依靠高投资模式要转变,相关的这些行业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会带来行业内的洗牌,因为产能过剩是总量过剩,有一些经营能力差的企业,有可能会出问题,但并不是全行业都不行了。”郭田勇表示。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下半年银行不良贷款会小幅上升,现在产能过剩调整还没有完成,还有一部分潜在的风险有暴露的可能性。在宏观经济运行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的情况下,银行不良贷款小幅上升会是一个趋势,目前看还在安全定义之内。”
他认为,不良贷款将主要集中在产能过剩行业、周期性行业以及小微企业,行业和地区分布的特征还会延续。
暂未施压业绩 核销或加快
曾刚认为,目前尽管不良贷款在上升,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水平仍在可控范围之内,继续小幅上升也不会超过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目前还没对银行形成太大考验。
“一季度发布的上市银行年报显示,看起来尽管不良资产规模在上升,但他们的利润情况还可以,一些银行利润增速降低,另一些其实在快速增长。最快的平安银行增速超过40%。整体来看银行业利润保持不错的增长速度。有盈利意味着有风险抵御能力,利润可以用来弥补风险。随着结构调整的深入,资产质量还存在潜在的风险,从银行的角度来讲,在今年要管控好风险,尽量对一些不良资产加快处置速度。”曾刚表示。
“目前拨备率还很充裕,上市银行基本在200%以上,短期内还不会影响到当期利润水平。增长速度可能会有影响,但增长速度不完全取决于资产质量。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也在下降,受利率市场化加速,银行利差收入在收窄,这也是导致利润收窄的重要因素。资产质量还没有恶化到冲减当期利润的地步。”曾刚表示。
“银行业绩以前增速较快,现在下降也是很自然的。银行在整个国家并不是高增长类的行业,盈利情况大致跟GDP相当或者比GDP高一点,未来可能还会下降。”郭田勇表示,“未来贷款增速如果加快,就要增加拨备,业绩当然就会受影响,这种情况下对银行的业绩影响就会比较大。”
『玖』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