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离婚后有房贷的房子怎么过户
离婚后有房贷房子过户。具体如下:1、通过提前偿还所有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进行房屋过户;2、无力清偿所有房贷的,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变更贷款人,变更后,可进行房屋过户。这种方式的房屋过户,只能过户给变更后的贷款人;3、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实现,只能按期还款,还款过程中,有能力提前一次性还款时,也可以一次性归还所有房贷。待房贷还清以后,再进行房屋过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㈡ 夫妻离婚,有贷款的房产如何过户给另一方
有些夫妻可以白头到老,也有一些夫妻因为一些原因不能一起走到老,所以他们就会选择离婚,离婚虽然已经不做夫妻了,但是他们的财产也要分配好,有一些情况使得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另一方,但是房子是按揭的,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离婚之后分配按揭房是比较复杂的事情,涉及到房子的归属权,而房产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大家在办理的时候一定要咨询好专门的部门,问清楚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才能避免出现错误。
㈢ 夫妻离婚,有贷款的房子能过户给另一方吗
夫妻双方离婚了,有贷款的房子,他也是可以过户的,把房子过户的时候把这个贷款人也一并过户了,这就可以了。
㈣ 离婚名下有房贷款怎么过户
离婚名下有房贷款过户的,分2种情况处理。分别是:1、把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的,需要先还清银行贷款。暂时还不清贷款,一方要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转按揭,把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再办过户;2、把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的,要按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㈤ 夫妻离婚,有贷款的房子能直接过户给另一方吗
夫妻离婚,如果共同的财产之一的房子有贷款,是不能够直接过户给另外一方的,是需要把房子的贷款还清才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手续把房子过户给另外一方,而不是仅仅双方写一个协议就算是过户了,需要通过办理合法正规的手续,才算是真正的过户到一方的名下。
只要按照正常合法的手续去办理,这样就能够让双方以后更加安心省心一点,房产过户并不是一个多复杂的事情,只要双方到场去办理,带好证明材料去办理就可以,手续费也不会很贵。
对于双方来说可以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让两个人彼此没有任何纠纷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如果两个人在离婚后没有把夫妻共同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这些判定清楚,会对以后的生活带来源源不断的麻烦,会影响到两个人的未来感情生活,甚至也会影响到孩子,所以早一点撇清关系都是好事。
㈥ 夫妻离婚,按揭的房子怎么过户给对方
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的。综上,对于按揭有贷款的房子,在离婚时需要过户的话是比较麻烦的,要么提前还贷,要么则需要跟银行协商,否则只能待贷款还清后才能完成过户。
㈦ 夫妻离婚房屋过户有贷款如何办理手续
夫妻离婚房屋过户有贷款的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再进行过户,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㈧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过户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的,可以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无法一次性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贷款银行,先把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和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的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