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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发布时间:2022-02-13 04:39:04

❶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公积金贷款材料(以成都市为例)

一手房贷款材料: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4、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5、购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6、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7、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8、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9、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10、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11、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12、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分中心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细及缴存证明(缴存查询表) 原件和1份复印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12、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扩展阅读: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❷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借款人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配偶户口本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
4、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备案摘要;
6、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和房屋的总价有关系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账户余额乘以25倍,个人较高40万,夫妻双方较高80万,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额度为准。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
公积金的用途和作用:
1、购买自住房或者租房;
2、提取公积金用来支付月供;
3、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
4、用于退休和养老;
5、提取全部的余额用于支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❸ 公积金贷款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料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购房合同等材料
2、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❹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材料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公积金账户缴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如果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离婚情况需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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