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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资料造假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2022-02-06 12:34:35

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查权应该由谁掌握

当前,许多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咨询、审查权交给银行办理,借款申请人与运作管理机构不直接打交道。这种方式使大量繁重的贷款审查工作转嫁给了受托银行,大大减轻了管理机构的工作压力,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十分有益。但是,也存在着值得注意的问题。借款申请人不与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打交道,直接到受托银行咨询、办理业务,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执行上打了一定折扣。借款申请人对受托银行的不满意,转化为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的怨言,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形象。同时,也引发了银行个别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商等相互勾结,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生,造成了一定损失。已经判决的北京梁山案就属此类。这一现象存在四个明显硬伤:
一、权责不对等
作为委托贷款,其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也就是说受托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不同的审查者这对贷款风险的存在与大小,存在着不同的职业判断,这与其所处的位置、个人的专业技能、所受利益的牵连有着直接关系。如果说审查是一种权力的话,那么,承担风险就是一种责任。这种权责分离所带来的结果是,受托银行只有行使的权利,没有承担行使权力所负有的责任;运作管理机构只有承担风险的责任,而没有预防和化解风险所赋予的权利。不符合权责对等的科学管理原则。
二、问题难发现
由于将审查权交给受托银行,申请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不一定见面,造成贷款真正发放给谁,运作管理机构不一定清楚,其中潜藏的问题很难及时发现。有没有银行个别人员与开发商联手造假,假冒他人购房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节省商业项目贷款的利息负担,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难以判断。以前曾经发生过在个人毫不知情,也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的情况下,其名下有莫名其妙的贷款、还款纪录,个人的诚信受到严重侵害。所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权直接交给银行办理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政策遭曲解
受托银行作为商业性银行,其经营宗旨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业务经营中往往以自身利益考虑问题,工作人员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了解,甚至还很熟悉,但毕竟是受人之托,他们或许没有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更为熟悉,更为专业。所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他们对政策的把握不一定很到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不一定很准确。甚至处于某种考虑,有意无意间会曲解住房公积金政策,给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的社会形象带来消极影响。
四、委托超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作为非金融机构,将金融业务委托给银行办理是政策所规定的。但是,贷款的审查权不同于贷款合同的签订,审查权是管理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初步环节,是正常的管理措施,决不是金融业务,它与签订贷款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将此混同于金融业务是一种误解。将此委托给银行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委托的范畴。因为作为运作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其本职工作就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而资金使用的审查本身就属于运作业务范畴。把本属于自己分内的基本工作转嫁给他人,自己当起“甩手掌柜”,实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第四章第26条的规定,属于明显的违规操作。
五、退房套现金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部分购房贷款者通过退房套取资金的现象,需引起注意。一般做法是,购房人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再支付首付款,然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获得资金,随后再办理退房退款。按理说在遇到退房时,房地产开发商应查明所购房屋的资金来源是现款还是贷款。如果属于贷款,则应同时通知贷款人,撤销该房屋的抵押手续,收回贷款。但一些贷款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时,并没有注意这一点,在合作合同中没有与此相关的约定。造成贷款退房时开发商不告知贷款人,也不办理已退房屋的抵押撤销手续,由借款人继续还贷,形成个人退房套现。如果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利率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一些单位往往利用个人购房时留下的有关资料,以方便个人为名,集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个人毫不知情却有贷款在身。有些开发商随后办理假退房,有些干脆直接替“借款人”按期还款,从而达到获得较低利率的资金使用成本。这种行为意味着套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违规行为。在个别地方,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的受理权交给银行之机,或者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于集体办理贷款的做法,名义上为了提供优质服务,代理购房人集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上是盗用购房人名义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问题。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要始终将受理审查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坚决杜绝集体办理贷款的做法,始终坚持面对个人发放贷款,以避免退房骗贷套现行为发生,确保资金按用途使用。

㈡ 用假资料领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属于违规的。

根据《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公积金贷款资料造假责任在谁扩展阅读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㈢ 住房公积金造假一般会查吗

一定会查,而且一定会被查到,最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㈣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4)公积金贷款资料造假责任在谁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㈤ 中介公司做假资料贷款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介公司做假资料贷款,涉嫌贷款诈骗,适用刑法193条之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㈥ 银行发现取公积金材料伪造怎么办

  1. 银行发现取公积金材料伪造会注销公积金账户。建议提供真实的公积金贷款资料。

  2. 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有: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首付款证明;

    (5)收入证明;

    (6)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7)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㈦ 公积金贷款买房子,需要开哪些证明,收入证明能虚报吗请有过此经历人士回答。谢谢

结婚需要结婚证、户口本、双方单位收入证明盖章(没工作一方到社区证明盖章),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购房合同、首付发票。
不能虚报,公积金扣款数是按工资百分比来的。能算出来。

㈧ 个人用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被发现,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个人用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对公司没有影响,但是对个人将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包括纳入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并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报送至其工作单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㈨ 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处罚多少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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