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额不良贷款的定义以及特点
大额不良贷款是指出现大额违约的贷款。
特点: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Ⅱ 如何评价现行的存款准备金管理体系
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虽占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资金运用总量的占比仍高达58%左右。从中看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构成,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不具体,会计科目设计存缺陷。一是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按资金性质分为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二是地域之间缴存范围不同,行际之间亦存在差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同业存款属于非缴存准备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区同业存款科目划入了缴存范围,有些则没有,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争议。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业存款科目如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业存款科目是否应该纳入缴存范围有待明确。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但此后,改制的农商行均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之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虽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其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是否会对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值得探讨。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渡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渡期政策,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四)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对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央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往往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如“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其他内部过度账户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但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与分析。
(五)新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监管存在“时滞”。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许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六)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难把握。一是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非轻即重,部门规章大于法律。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同,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国家法律“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处罚与人民银行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处罚非轻即重,缺少中间过渡。导致操作中,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往往避重就轻,产生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二是对迟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缺失明确的处罚办法。《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做出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自此以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再无制度性约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统一缴存标准,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各家金融机构自行上报,人行进行逐一核定,这一形式随着金融产品开发和新增科目的不断增加,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建议根据资金性质在会计核算中明确非缴存范围,变追逐市场变化为以不变应万变,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专门编制的统一、完善、具备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和非缴存范围的规定,要求各家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变核定为自觉缴纳的行为。统一缴存标准,一方面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严肃性的维护。二是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等编入实施细则,以便严格明确缴存业务流程,明晰执行标准,减少争议,杜绝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三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会计科目重叠问题,建议采取一般性缴存和财政性缴存分开核算的方式,根据资金性质重新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实现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缴存款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隔离,以制度设计杜绝缴存漏洞。
(二)统一缴存范围,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2004年,我国创造性地实施了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在缴存范围上统一标准,规范科目的同时,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上差别对待,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地区、行际间差异,科学测算各家金融机构的调整参数,实施差别准备金率并且动态调整,加入政策引导因素权重,在其他各方面实现化繁为简。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制定时可以参照差别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过度时间。《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等考核奖励措施也应在测算时广泛适用,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向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扩大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展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建立总分支跨级考核体系,既对总行实施考核,又体现监管的针对性,防止总行达标而局部地区风险突出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日间警示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下限做到日间动态实时监测。当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预警,会计营业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动性,防范风险。如果确有需要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程序。变事后处罚为事中监控,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强化现场监管,健全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基层央行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起会计核算、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业务检查为一体的高效制度。
货币信贷部门将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转发到相关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对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与监测情况要定期书面告知货币信贷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要及时告知;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存款准备金缴存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二是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源头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核算缴存款科目,不转移、不漏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由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联合会计和营业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存款及财政性存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核实各行缴存款项是否真实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确,报表反映是否全面。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不能有效执行缴存款制度的金融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自觉、及时、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
(五)加强法人机构的内部治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法人金融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实行问责制度。对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要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对存款准备金工作的认识,准确掌握准备金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树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意识,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建议明确统一的处罚适用标准。一是建议人总行对已出台的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统一性、互补性。二是要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处罚标准偏高,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可适当调整处罚尺度,调低相关处罚规定的下限,扩大处罚的浮动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
Ⅲ 农信社大额不良贷款排查方案
确定排查的范围和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风险排查制度,遏制新的不良贷款发生,今年一季度,农行金华分行在全行范围开展了一次信用风险重点排查工作。
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本市企业资金自求平衡难度较大,信贷潜在风险明显加大的实际,金华分行本次风险排查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民营集团性客户、二高一剩行业客户、抵(质)押贷款占比低客户、信用等级测评结果和分类形态向下迁徙客户作为重点,重点关注这些贷款企业的开工及经营状况,以及企业资金链、担保链情况。
为使排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金华农行制订了严格的排查方案,明确各支行行长为风险排查总责任人,各支行信贷管理部为风险排查牵头组织和监督部门,要求支行行长、分管行长必须对本行信用敞口前十位的客户逐户上门排查,各经营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必须对所管理的客户逐户上门排查。对本次风险排查中未发现风险信号,但排查后三个月内又出现不良贷款的支行,除从严问责外,还将扣减所在支行的信贷规模,直至上收贷款审批权限。
针对本次排查发现的风险,金华农行下阶段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客户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企业产品转型升级或兼并重组失败的风险、企业对外担保金额较大和担保及承担代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所诱发的风险、客户资金使用效率低产生的风险、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匮乏的风险、企业因生产要素成本上升造成的盈利能力风险。
金华农行还将加强以下五个重点领域、重点客户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控制,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借款主体、对应项目、贷款运作、贷后监管等方面合规合法;从严控制政府投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新增贷款主要用于农行贷款已投入的续建项目;二是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控制,严格房地产贷款准入管理,择优支持资金实力强、开发经验足、与农行合作良好的优质客户;三是加强二高一剩行业贷款的风险控制,审慎发放贷款;四是加强集团性客户风险控制,牢牢把握集中度风险和担保风险;五是加强对第二还款来源的监管,努力提高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度,防止贷款抵(质)押率下降,尽量减少关联担保和互保方式的信用。
Ⅳ 出现大额不良贷款支行行长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监督管理不严责任,
Ⅳ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致辞
春拂金陵,紫金生辉,我们满怀喜悦迎来紫金农商银行一周岁生日。驻足回首,过去的一年,紫金农商银行在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下,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和董事会的各项要求,大力深化改革,深度转型融合,推进业务发展,强化风险防控,构建了创立之年经营管理的坚实基础。截至2011年末,全行存款余额530.47亿元,比年初增加100.03亿元;贷款余额321.3亿元,比年初增加46.62亿元。 ——深化改革融合。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经营定位,以发展战略谋划为抓手,统一思想、真抓实干、深入沟通,加快资产重组、人员归并、机构重设和业务整合进程,实现全行上下整体协同发展。 ——增强整体实力。积极开展“走千家、访万户、送服务、助‘三农’”劳动竞赛活动, 全面推广“三公里经营”营销战略,推进“三个并举”,实现“三项转向”,形成“三种格局”,开展专业市场等综合营销,开办紫金快付通,整合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点,扩大金融覆盖面。 ——提升运管质量。深耕城乡市场,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授信客户分类评级,推动风险分类、风险报告、风险检查工作;开展不良贷款诉讼、执行时效检查以及抵债资产情况检查,全覆盖风险排查大额不良贷款。 ——强化内部管理。深化管控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全面财务管理、业务风险管控等措施,推动“合规管理年”建设,制定行长“五个一”制度,推进“三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在金融创新、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中的支撑作用,提高全行管理效率。 春色满园,百花齐放,在创立之年取得如此优异的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全行1800多名员工负重加压、顽强拼搏的结果,也是广大客户、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紫金农商银行,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本行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诚挚的感谢! 春秋代序,万象更新,充满希望的2012年已经到来。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本行将坚持“抓改进、促效率,推进工作责任目标;抓转型、促发展,改变业务发展方式;抓拓展、促业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抓管理、促稳定,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抓规范、促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引导全员夯实发展基础,激发经营新活力,营造管理新优势,持续推进紫金农商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迈进。
Ⅵ 2000年至今出台和金融相关的政策 都有哪些
(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政策措施: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汇报》,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我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最高50万元的有限赔付,以低费率起步,将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目前,方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意义与效果: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完善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50万元的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金融机构99.6%和城市商业银行99.5%、农村金融机构99.7%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能够确保绝大多数存款人的信心和稳定。
(十)建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
政策措施:2013年6月26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明确,发挥好开发银行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作用问题。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方案,推动设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
意义与效果:设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有利于将政府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为大规模棚改开辟成本更低、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人民银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工具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提供了1万亿元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额度,资金利率较市场利率低约1个百分点。截至10月末,使用PSL资金发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3127亿元。
(十一)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政策措施: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明确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意义与效果: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界定业务范围,妥善解决政策性财务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确资本补充计划,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有利于其逐步建设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真正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十二)开展民营银行试点
政策措施:发起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已批准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筹建。
意义与效果:开展民营银行试点的一小步,是打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玻璃门”的一大步,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进一步优化银行业结构,激发金融市场活力,提升微观金融效率,加大对薄弱领域和环节的金融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十三)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
政策措施: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方案,新增3000亿试点规模。
意义与效果: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资源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腾挪信贷空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2014年8-10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24单、914.5亿元,比2014年上半年多121.3亿元。
(十四)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措施: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范围。稳妥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有序扩大至全国,并推出做市商交易机制。截至12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1434家,总市值3994.47亿元,累计实现融资151.16亿元。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进一步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创新,规范私募基金发展。
意义与效果: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降低杠杆率,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第三季度,新股首发家数为35家,募集资金136.3亿元,分别较二季度多增26家、86.7亿元。1月至9月,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033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4%,较上年全年提升1.1个百分点。
(十五)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政策措施:2014年7月14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汇报。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意义与效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利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一是2014年1-10月,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17301.5亿元,同比增长18.25%。二是保险公司加大了保单质押贷款的服务力度。9月末,保单质押贷款1692亿元,比年初增加357亿元。三是逐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范围,放开创业板股票投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截至10月末累计投资金额约6660亿元。
(十六)拓宽外汇储备运用渠道
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资,为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创新服务方式,充实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成立总规模400亿美元的丝路基金,首期资本金100亿美元中,外汇储备出资65亿美元。支持中俄管道供油250亿美元。中俄原油增供673亿美元。向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提供外汇资金3848亿美元。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促进亚洲基础建设互联互通、加强地区贸易投资合作创建平台。
意义与效果:完善外汇储备运用和管理,有利于支持我企业“走出去”,带动消化过剩产能和劳务输出,扩大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政治外交战略。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七)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政策措施: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加强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金融风险。
意义与效果:目前,我国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协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立以来,加强金融领域重大问题研究,已就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隐患、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规范同业业务等达成共识,并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八)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
政策措施:2014年,印发《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意义与效果: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明确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十九)防范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政策措施:2014年11月3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听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汇报,并提请11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
意义与效果:防范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包括货币总量不小、企业杠杆率过高、地方政府进入偿债高峰、部分影子银行扩张过快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一是动态排查风险隐患,把握趋势,前瞻性掌握金融风险的“导火索”和“引爆点”,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妥善应对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有关部门发布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调整房贷政策,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尤其是自住需求。三是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加强总量风险控制,优化贷款结构,逐步化解存量风险。截至2014年9月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良贷款率为0.06%,比2011年末下降0.23个百分点。四是妥善处置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可能引发的兑付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做好风险防控。五是妥善应对退保风险。六是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三次启动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出和流入的政策预案。
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二十)启动沪港通交易试点
政策措施:2014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交易试点正式启动。
意义与效果:启动沪港通交易试点,使内地与香港投资者能够互相买卖股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程度,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沪港通交易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交易结算、额度控制等各个环节运行正常,为境外长期资金投资A股市场提供了便利。截至12月9日,沪股通总额度使用594.42亿元人民币,余额2405.58亿元人民币,总额度使用效率19.81%。截至12月8日,通过港股通从内地流向香港的人民币资金累计65.88亿元。
(二十一)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
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先后出台支持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共计54条,构成了金融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政策框架,明确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
意义与效果: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有关金融政策,推动资金正常流动、市场化定价及其相关管理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经营,鼓励开展特色业务、针对性建立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深化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改革,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为金融改革开放探索出可复制的经验。
(二十二)推动双边本币互换
政策措施: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目的主要是维护金融稳定,便利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双边贸易和投资。2013年3月以来,人民银行与巴西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涉及资金人民币1297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