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措施与建议如下:
(一)实行责任清收。
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锁定基数,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对五级分类存量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和处理,确保绝对额下降;对已落实责任、限期收回的要兑现处罚措施,坚决不能一拖再拖、姑息迁就,该停薪的停薪、该包赔的包赔、该下岗的下岗、该法办的法办。
(二)实行协调清收。
各社要及时与当地村委会或居民会,通过财政拨补、补贴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三)实行依法清收。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起诉,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四)实行启动清收。
要探索启动清收的办法,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结合起来,积极帮困扶贫,激活农户不良贷款。
(五)实行处置清收。
对表内外抵债资产,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采取转让、重组和租赁等方式积极、及早处置变现。
(六)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只要措施依法合规,效果明显,有利于调动信贷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如何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
(一)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尽最大限度清收不良贷款。
(二)加大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笔不良贷款都能落实到人,并限期清收。
(三)加强内控制度的管理,以防止新增不良贷款。
(四)加大五级分类中关注类的贷款清收力度,并同时对正常类贷中可能形成不良类的正常贷款的进行监测,以防止新增不良贷款。
(五)对新发放的贷款,应加强管理,并做到合法合规,坚决杜绝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以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
㈡ 解决不良贷款清收的措施有哪些
1.实行责任清收
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和处理,确保绝对额下降;形成的不良贷款,责任人要全额包赔,否则下岗、停薪、限期收回,确保不出现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对已落实责任、限期收回的要兑现处罚措施,坚决不能一拖再拖、姑息迁就,该停薪的停薪、该包赔的包赔、该下岗的下岗、该法办的法办。
2.实行协调清收
对政府机关财政贷款、受政府干涉、村社集体承贷、企事业贷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财政拨补、政府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3.实行依法清收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4.实行专组清收
加强领导,高度负责,成立专门清收小组。
5.实行施压清收
先内后外,内外兼收,搞好门前清 。灵活通过对担保人施加压力,力促以物抵债或变卖有效资产偿还贷款。
6.实行处置清收
通过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依法扣划、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贷款。
第七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根据《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㈢ 国家公务员故意拖欠借款是不是违纪行为
李律师我问一下,之前有案底,之后继续借钱不还这种行为算不算是诈骗行为?
㈣ 我是某国有银行客户经理,有不良贷款,这会影响我参加公务员考试及录
国有银行客户经理有不良贷款未影响参加公务员考试及录取的,目前有明文规定有不良贷款的人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及录取。
㈤ 公务员信用贷款5万不还会有什么影响
不还? 你以为银行都是白给的啊 你以为贷款合同都是白签的啊 你以后手印白盖的啊 直接扣你工资的哥们 别闹好么
㈥ 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理属于纪委管吗
是的,如果不按期还是要被约谈或处分的,
㈦ 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这合理吗
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是正常的。这些不良贷款有可能是信贷员故意与贷款客户相互勾结的,有些是贷款客户确实暂时还不上的。经办合同上还有信贷员的签名印章等。只有经办的信贷员去清收是最为合理的,换为其它不明旧事的人是不利于收回不良贷款的。被要求清收实属正常。
个别信贷员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责任追究难以起到震慑大众的效果,影响了不良的清收处置工作成效。现在有些银行已经实行自负盈亏,不象那些国有银行,可以把损失推给财政。那么经手办理的贷款,客户不按时还款,那么银行的信贷员就要负责的。
㈧ x国家公务员,在信用社代了50万,现无力偿还。
贷款法律制度
一、 贷款概述 (41)
(一) 《贷款通则》的调整对象 (42)
1.《贷款通则》概况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途径。贷款涉及到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双方的经济利益,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国家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给予了特别重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86年8月1日施行了《贷款通则》,该法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行为均有规范意义,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有权依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要求对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贷款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金融机构,也不包括没有贷款经营业务能力的其他任何公司和个人。
3.借款人
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包括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也不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
4.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两类货币。不包括除货币之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提单、仓单、未到期的票据等有价证券,也不包括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有形及无形资产。
5.管理监督机构
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管,所以贷款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在各省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是否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认定,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拥有一定程度的否决权。
(二) 贷款种类 (43)
1.贷款的方式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到的资金并自主发放的贷款,因此发生的贷款风险由贷款人自行承担,贷款期满后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贷款,并监督该款项的使用,在贷款期满时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特定的公司或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属于政策性的成分比较多,一般用于国有企业的重大设备改造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扶贫项目、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卖方信贷)、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等投资。
2.贷款期限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多数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其利率较其他的贷款为高。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多数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设备改造,其利率比短期贷款为低。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主要用于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对外援助等项目的投资,其利率在三种期限的贷款中最低。
3.贷款与担保
(1)信用贷款。指依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其中保证贷款是指依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的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时指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力作为质物担保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票据贴现申请,在扣除该票据自贴现之日至期满之日的利息差后,将票据记载的金额作余额交付申请人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活动,如果该票据在期满时不能兑现时,贴现人(贷款方)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享有对贴现人和票据上记载的任何其他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三) 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26)
1.贷款的期限
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根据借款的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双方进行商定后,明确地记载在借款合同中。其中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有必要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以利中央银行监管金融机构监管资金的流向及安全;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之日止。
2.贷款展期
(1)展期申请。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2)继续担保。借款人的贷款属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的,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在原借款合同中对此情况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执行。
(3)展期期限。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但国家对某些重大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能展期的情况。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外,还意味着该借款人不能从贷款人手里再借到任何款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3.贷款的利率及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记载清楚。
4.贷款利息的特殊情况
(1)贷款的贴息。
(2)除国务院有明确的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有内,均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四) 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27)
1.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
2.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以及各种金融代理服务。
3.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
4.各级行政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以利国家对宏观资金流向的掌握和监控。
二、 贷款流程 (84)
(一) 贷款申请及审批 (48)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并须附交必要的文件资料。
2.信用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评估项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借款人的情况,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贷款调查及审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二) 借款合同的履行 (34)
1.借款合同。贷款人所有贷出的款项均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还应当详细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担保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得省略登记程序。
3.贷款运营。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及按批发放贷款。无论因何原因,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其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贷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4.贷后的检查及收回贷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期限届满时,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 不良贷款的监管 (37)
1.不良贷款的概念。不良贷款是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帐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有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度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
3.不良贷款的考核。金融机构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对所属的分支机构下达考核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具体指标,以督促各部门防范贷款风险。
4.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有关金融法规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不得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四)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24)
1.贷款债权不因借款人单方面行为消失,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机会和方法逃避贷款债务。不得借承包、租赁等方法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2.债权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