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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额贷款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15 07:14:52

㈠ 如何看待2016年10月13号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指导意见总体与之前的流传的草案没有太大出入,核心是分清监管责任,同时又强调了创新监管、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支持性监管思路。各现行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条线归属的监管部门也算明晰,股权众筹归证监会,P2P归银监会。至于第三方支付和基金销售跟原先一致没有变化,新增的内容是互联网信托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归银监会管理。

2、互联网信托:此概念基本属于首次提及,可以看到文中核心提到了信托的合格投资人问题,也就是强调信托可以互联网销售,但是不可以拆着卖给不合格投资人。通常来说合格投资人的界定标准为起购金额100w。针对目前市场上有部分通过信托收益权做成理财产品和P2P产品进行销售的平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核心还看银监会相关方案的细则。

3、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此业务也属于新兴业务,各类分期网站众多,以学生分期中的趣分期和分期乐为主要的例子。首次确认了分期类网站的监管归属,同时要求“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这个可能会对后续细则的发布形成指导性意见。目前的分期网站,一方面既具有分期的性质,一方面又因为分期资金来源而介入到了P2P业务中,所以属于需要被双重监管的。

4、针对网络借贷即P2P,好处在于,终于名正言顺了。可能所有在P2P从业的人员都知道,与相关政府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名不正言不顺的痛苦所在。ICP证的办理要求监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但彼时连监管机构是谁都没有确定啊。去到法院进行违约追偿时候也具有类似的问题。
但同时,两点明确的要求也提给了P2P机构,后面分两点再展开进行评论。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2)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5、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P2P的影响:

银行托管P2P虽然可以增加自己的资金量,但是确实需要承担风险的,以P2P投资者目前几乎认为P2P几乎无风险的状态下,由银行托管,可能会变相演变为投资者以为银行背书了资金安全,而实际上标的欺诈和跑路等还是难以从技术上避免的。所以进一步的演化就是中小P2P可能希望被托管,却没有银行愿意接纳,而形成实质性的无法托管。而大型P2P在此指导意见一出后或争相开始寻求托管。目前民生、平安、招商、农行、中信等都积极筹备相应的账户子账户信息同步的托管方案。以民生和平安的进度为最快,或许能够抢的一定的先机。而我个人作为坚持由银行进行P2P托管,并积极设计托管方案以及推动相关银行托管开发,从早期的毫无可能到看到现在这样的情况,也属无憾了。

6、说到托管,插播一条第三方支付的影响:一方面继续明确”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意思是大额的业务你们还是少考虑,别妄图成为银行,毕竟民营银行牌照也开放了;另一方面,“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此前第三方支付大肆宣扬托管,资金安全无忧的不知道是不是属于此夸大之列呢?但值得说的是,第三方支付托管毕竟有其历史意义,至少从产品形态和交易意义上对托管这件事情起到了明确的推动作用,是值得尊敬的。但第三方支付毕竟也是备付金机制存在在银行账户基础之上的,所以自己本身对于银行体系而言就具有子账户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可以跑路的风险和可能性,实际上也确实发生过。

7、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回到P2P影响较大的第二点,这一点影响的是全部的P2P公司。首先自行担保的肯定是不行了,关联的担保机构可能也比较难通过。接下来一个问题就是类似于人人贷等P2P的本金保障计划是否可行?这个需要看具体的细则认定,但是相信对于大一些的P2P来说,这个问题还是有机会解决的。抑或是寻求第三方独立担保公司进行相关担保,部分让利出去。抑或是构建理财人保险购买制度。
理财人的保险购买制度是我认为比较合理的,也是我在去担保发生情况下一直设想中的方案之一。具体而言,就是投资必须承担风险,想避免风险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P2P企业可以让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的保险来获得违约后的保本,保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没有或者不愿意购买保险的理财人,则需要自行承担违约风险,但是由于没有花费保险购买的费用,所以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样理财人投资收益才能真正的与风险挂钩,信用风险定价也才会显得更有价值。大型的P2P公司由于已经积累了较多的数据,因此可能存在保险公司愿意基于历史数据计算一个风险定价给出相关的保险方案。但同样的此类方案对于违约率和业务规模并不稳定的中小P2P公司来说可能并不适用。

8、股权众筹:明确的提出股权众筹,与其他商品众筹区别开来。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公开小额和合格投资人仍然是此业务的关键。配合新三板等国内各类融资形式的开拓,初期的创业融资或许还会持续火热很长一段时间。

9、鼓励符合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也符合资本市场对新兴事物的预期。

10、一个留有梦想的概念:互联网证券,或许互联网证券的概念过于广泛,所以本次仅仅提出了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两项与互联网证券相关的概念。而对于互联网券商或者互联网证券却没有过多的提及,一方面互联网证券还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向,另一方面主要的业态形式也还没有清晰。没有清晰的引导既是遗憾,也是机会所在。类似本次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提法,仅仅提及名称而已,并没有过多的细节,相信这两块业务在未来会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重要!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2)互联网小额贷款整治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㈢ 无资质网络小贷机构将被取缔是真的吗

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机构,将受到严厉打击,并被责令停止开办网络小贷业务,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继12月1日监管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后,近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通知》的整顿原则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排查和整治。

对于取缔类机构,则是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机构,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责令其停止开办网络小贷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往来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对网络小额贷款的定义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的主发起人是互联网企业,并要求具备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的能力,这意味着今后金融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互联网小贷牌照的难度将会加大,网络小额贷款的主发起人将会以互联网企业为主。据了解,目前相当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是由金融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发起成立的。

方颂还认为,对持牌的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影响较大的是叫停其与地方金融交易所等的信贷资产合作,并将表外业务纳入表内。地方交易所、互联网企业是目前网络小额贷款机构信贷资产的主要合作渠道,叫停意味着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只能与证券交易所等合作了。

“表外业务纳入表内”将对网络小额贷款这一牌照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这一规定出台之前,理论上来讲,互联网小贷可以通过无回购的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无限放大杠杆,以此取得规模效应。但按《通知》要求,无论什么方式融资,都必须纳入融资总额进行融资杠杆统计,且融资杠杆需符合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目前各地最高的融资杠杆也只有2倍左右,即互联网小贷公司注册资金5亿,放贷规模也就只有15亿左右,盈利能力大受影响,互联网小贷牌照价值预估会有很大影响。

不合法的都应该被取缔。

㈣ 央行对于小额消费型贷款反欺诈监管期是多久

一年。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4)互联网小额贷款整治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2、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4、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额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欺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

㈤ P2P仍未定性 监管何时才能出

2017年8月25日 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P2P网贷行业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银监会方面表示,该信披指引与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
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2017年12月1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此通知比较全面的对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规范,包括了资格监管,业务监管和借款人适当性监管,并给出了存量逐步退出的安排。通知涉及的业务主体包括现金贷助贷类机构、网络小贷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P2P网贷类机构等,其中对助贷类机构影响最大。
2017年12月8日 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12月11日傍晚,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12月8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
2017年12月13日 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国家重拳出击,P2P大乱走向大治
有这样一种说法,现在监管这么严,P2P是不是国家不支持了,没有前景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国家密集出台监管法规,正说明国家对P2P行业的重视,后续还会有更多的监管法规出台,一个没有监管的类金融行业,是走不远的。只有受到强监管的金融、类金融行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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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国家对p2p网贷整治出台了8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文件编号为“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在注册资本方面,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出资形式应为货币。而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83号文”也强调,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这意味着,已经宣布清盘退出的网贷机构,无法再通过该方式向小贷公司转型。

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拟转型的网贷机构,经申请并通过区、市、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网贷机构可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6)互联网小额贷款整治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意见》明确了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合规条件。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

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是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三是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

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是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

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㈦ 银监会将于近期下发什么整治方案

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下发通知叫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之后,12月1日,银监会首度发声,现金贷整治方案细则将至。

今年4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以上的措施,P2P网贷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各地网贷整治办正在继续推进验收和整改工作。”冯燕称。她表示,考虑到现金贷业务比较复杂,涉及到机构主体较多,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㈧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发布什么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

对所有从事现金贷的市场主体,都必须实施穿透式监管,严格禁止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严格实行36%的利率红线。严厉监管很可能让多数现金贷平台倒闭,但唯有如此,能存活下去的企业才是具有强大技术和资金的平台,只有这样的现金贷才是有利于民生,值得肯定的良性金融创新。

是该好好管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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