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员工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法院怎样认定为是否是损失贷款
违反规定操作并私自发放贷款,这个问题说重也重,说轻也轻,毕竟是内部的问题,前提是你是否得到好处?如果银行要追究你这些责任可就有麻烦了,如果银行不追究你就内部消化掉就当成是一种小事处理.快点向上面的主管领导动动手脚吧,
Ⅱ 银行信贷人员因为工作失误,签订的合同里面的条款有错误,导致客户贷款无法追回,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2)银行工作人员造成贷款损失的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Ⅲ 发放了违规贷款,银行人员犯了什么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
Ⅳ 我是银行工作人员,我违法发放贷款,法院在给我量刑时应不应该把利息计入损失
会的,这是后续损失。再者也要看你们银行会怎样对你追责。
Ⅳ 银行信贷对工作不负责任或造成风险和损失部门的人员也应予以什么处罚
(一)加强贷前调查,提高评估质量。
贷款调查和项目评估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信贷决策的科学性。要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评估,从借款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项目的承建能力、抗市场风险能力来全面分析论证其能否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既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贷款项目和企业的优势,又要对其风险及其风险控制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判断。正确处理好把握商机与提高评估质量的关系,既不影响贷款营销,又防范了风险。
(二)把好贷前审批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把好贷前审批关,一是在贷款审批发放前,审批人要全面考察企业、项目风险状况,既侧重眼前风险,又要重视风险预测,严格掌握贷款发放标准,落实贷款发放条件。首先要重点审查客户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判断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其变化趋势;其次再考虑第二还款来源情况,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抵押物的设定是否合理,确保抵押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资本收益情况,结合行业、地区、客户信贷风险积累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二是实行审批人垂直管理,减少审批环节及本级管理对审批工作的影响,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片面强调客户所在行业、地区的优势,无视企业自身的弱点,盲目放贷而形成不良二是片面强调客户自身的良好信誉和还款能力,忽视其地区和行业风险而形成不良。
Ⅵ 银行员工对外担保贷款,该笔贷款已造成损失,该如何写担保情况说明
银行员工是不能对贷款进行担保的,银行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果造成贷款损失,银行员工是要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的。
Ⅶ 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该怎么办
银行要负责赔偿客户的损失,至于银行怎样处罚工作人员的失误,银行会按规定处罚
Ⅷ 因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担保人的经济损失银行负什么责任
要看情况
1.
原告擅自发放贷款,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原告过错极其明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一般来说,银行内部审核不严及程序性的违规操作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存在排除关系,担保责任难以免除。但在本例中,
不知你所说的“违规”具体是何事?你可以不在这里公开,因为这事关你的利益。给你的建议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你可从3个方面入手,
1、证明借款人与银行(信贷员)恶意串通骗取你的保证,
2、银行(信贷员)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
3、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而你不知情。
Ⅸ 银行员工违反三法一指引办理贷款,贷款发生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法院是否认定为违规发放贷款罪
首先三法一指引是很模糊的界定,另外银行不良资产即坏账都是内部消化的,不存在违法类的事件,最多是了解情况不深入造成坏账内部处罚奖金或职位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