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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27 21:38:11

A. 银行超过分行权限贷款审批流程可以简化吗

还是出于贷款资金的安全方面考虑啊。

B. 请问信贷 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三个岗位各自的职责

调查评估岗职责(一)负责客户借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贷款条件、借款用途等情况,提出是否立项调查的初步意见;(二)负责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流动性及效益性的调查评估和认定;(三)负责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及事宜,如保证人资格、能力的调查认定,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 审查核准岗职责(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核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贷款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及调查评估岗意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 (二)根据上报材料分析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三)负责对贷款项目贷与不贷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提出建议。 审批决策岗职责(一)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提出贷与不贷的决策意见,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及时将报批意见连同有关资料,呈送上一级审批决策岗审批;(二)确定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三)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存在的风险提出控制措施;(四)负责处理贷款业务中的重大事项。 贷后管理岗职责(一)负责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的监控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贷后跟踪管理;(二)负责贷款本息的收回;(三)负责收集客户的有关信息;(四)负责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贷后检查报告及贷款综合评价等报告。

C. 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有何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本地区振兴发展,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简政放权
(一)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放权市场;凡是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以及涉及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审批。进一步理顺市、区管理体制机制,赋予区一级更大的管理权限;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试点,对龙南等具备条件的县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国家级重点镇和省级百强中心镇、市级示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
(二)接住管好上级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对上级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县两级在上级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审批。对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由市、县审改办牵头及时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市、县各承接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自上级下放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审改办。对市政府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驻市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承接部门,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三)坚决清理精简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理、应减尽减、分类研究、区别处理的原则,由审改办牵头组织,今年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转变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托、转变管理方式等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将凡是能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放开、放到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
1.取消: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按照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2.下放:国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确不可以下放的;在经济管理权限内能够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能够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办件量特别大的。
3.委托:暂时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委托审批的事项外,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向基层延伸服务。
4.转变管理方式:暂时不能取消、下放或委托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调整为转变管理方式。
(四)大幅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市县两级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等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
(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积极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二、创新审批机制
(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提前谋划,加快推进包括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并联审批系统、服务支撑系统、效能监察平台等内容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在新的网上审批系统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审批系统和应用平台,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驻市)部门现有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实现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口部门网上审批系统纵向相联,部门网上业务审批系统与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横向互通,并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全程跟踪监察。
(七)建立“受理、审批、监管”三分离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除省统一运作或涉及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可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外,其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受理信息即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事项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违规论处;事后录入受理信息的,视为违规操作,予以问责。规范行政审批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及以上且内设机构限额尚有空额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以下,或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已满的部门,指定某一业务科(股)室挂牌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各审批部门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专业技术性特别强的除外)集中到一个科(股)室负责,一名领导分管,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办件量小的审批部门,可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发至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各审批部门原承担审批职能的业务科(股)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能,专司批后监管工作。
(八)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切断权力依附和利益输送关系,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分离。仍在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逐步实行职能剥离、管理脱钩或改为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配套服务区,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并设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制,根据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投诉率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情况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时间短、流程优、服务好”的要求,参照深圳等发达地区的审批流程,创新、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对将一个审批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或步骤实施审批的,一律合并。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取消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项和同一审批链上重复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备案、年检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的事项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服务窗口即时办结;凡是部门职权范围内应该决定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上级领导会议决定等为由延长办理时限。
(十)推行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统一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协调、督办等工作。“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牵头主办部门,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转给主办、协办部门同步办理,实行封闭运行、协同办理、全程监管。制定《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探索技术性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审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并行办理、结果互认、提前介入”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
三、大胆先行先试
(十一)开展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选择1-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把规划参数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企业登记等审批权限以及县(市、区)的其他审批权限下放给园区,实行“园内事园内办结”。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创新,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二)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试点。选择若干项业务量较大、与公众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按照“审批条件法定、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时限缩短、申请材料精细”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规范试点事项运作要素,推进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要素标准化,统一标准实施审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审批。
四、健全审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县要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行审批事项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和审批事项编码目录管理。在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时,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所需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十四)推行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各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权、职责,科学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两单合一”并向社会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十五)完善电子监察制度。结合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功能,对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预警超过审批时限的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完善监测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批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加强服务指导,避免管理脱节。对转移给社会组织、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监管到位。
五、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十七)调整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并将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归口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
(十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大力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务代办点,基本实现便民服务全覆盖目标。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改进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咨询、查询、引导、义务代办等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六、强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主动转变职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审改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加强指导督办。监察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绩效考评体系,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增强考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创新行政审批绩效考评方法,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健全公众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重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运用,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窗口的考评结果作为对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一)严肃改革纪律。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明察暗访。对各地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审批部门违法拆分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收费、监管失职的,严格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D. 贷款审批权限下放的缺点是什么

会造成审批尺度不一致,存在人为风险

E. 如何写低保审批权下放乡镇工作情况汇报

写低保,审批权下放乡镇工作情况的汇报,可以把小凤汇报的实际情况写出来。

F. 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信贷管理工作的思考

施安平 郭永红 随着农发行改革与发展的深入,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大,信贷运行机制改革和审贷分离制度的建立,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担负着信贷管理制度制定、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等重要职能。本文就新形势下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如何进一步履行信贷管理职能谈点看法。一、当前信贷管理工作中亟待改进的问题(一)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仍很薄弱,机制和体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贷款调查环节操作不够规范。有的信贷员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不够真实、全面,有的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上没有签名。有的贷款企业申报资料不全、不实,通过资产评估公司高估资产。二是贷款审批不规范。有的行贷审会表决时没有签署具体是否同意意见。三是贷款发放环节存在担保资料不全、房产证与土地证未一并抵押、抵押合同填写不规范以及被抵押物品的他项权证过期失效等问题。四是信贷基础管理、贷后监管不到位。贷款发放后,有的信贷员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监管不到位,没有详细的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五是信贷档案资料保管不完整。(二)信贷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行之有效的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部分信贷人员信贷知识陈旧,缺乏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限制了工作水平的提升。审查人员数量偏少,也制约了审贷工作的开展和贷款效率的提高。同时,缺乏对调查、审查岗位人员特别是基层信贷人员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三)信贷管理部门难以全面履行职责,管理功效作用发挥不明显。为打造现代银行,实现农业政策性金融跨越式发展,总行党委调整了信贷业务部门,成立了信贷管理部门,并就信贷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从目前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省级分行以下机构贷款审查占用了信贷管理部门人员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其它职能相对薄弱。(四)贷款申报、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办贷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农发行营销的客户大多数为新客户,缺乏新客户基本资料的积累,调查时间较长;二是贷款申报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拉长了办贷时间;三是贷款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几乎每笔贷款申报都需要补充材料;四是贷款材料层层审查,层层补充,在材料补充和意见反馈中花费了大量时间。(五)管理职能界定不清晰,各部门分工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前、后台部门职责还不够明晰,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职责界定和业务分工不是非常明确,有时会出现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现象。(六)客户队伍整体水平不高,贷款企业抗风险能力低。从基层申报的商业性贷款企业来分析,部分企业存在一定的贷款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是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近两年盈利能力弱甚至出现亏损;二是贷款企业或有负债很大,对外担保金额很高;三是抵押物包括有难以变现的资产,或是已抵押在他行;四是房地产抵押没有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五是抵押物低值高估,且抵押率偏高等。二、对进一步做好信贷管理工作的建议(一)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一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充分树立“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思想,把好贷款审查关。二是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将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由不同部门承担,实现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支持。三是规范贷款的审议审批。要从接受客户资料的移交、贷款审查的程序、各项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查内容、审查报告的拟写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规范贷款审查工作,力求做到程序化、标准化。四是规范贷后管理行为。贷款发放后,在未归还前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管理责任。要建立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贷款展期的操作、经营主责任人的责任移交制度等,使贷款始终处于责任明晰,有人管理的状况。五是建立责任人制度。建立调查主责任人制度,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审查主责任人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主责任人制度,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监管、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负责。(二)严把贷款审查关。一是政策风险审查。应了解、预测政策变化趋势,审查贷款是否违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以及政策趋势可能对贷款带来的影响。二是企业自身状况风险审查。应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财务和市场风险,以及其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防范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是贷款担保风险审查。要审查第二还款来源的实现可能性,审查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担保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四是操作风险审查。应掌握贷款经办人员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决策能力等。(三)改革贷审会构成。一是进一步充实贷审委人员。贷审会成员除吸收行内职能部门和业务骨干人员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聘请有关法律、审计、工程、项目评估等方面的专家为咨询人员。二是逐步引入贷审委考核和退出机制。在事后对贷审会成员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提高贷审会的工作质量。三是探讨构建贷款网上审查、审批平台,提高审贷效率。(四)推行分级授权、分类授信的贷款管理制度。一是结合内控评级对省级分行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设置内控等级量化评价指标,定期对省级分行进行内控等级评定。依据内控等级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各省级分行可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办理各项贷款的审批事宜;二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产业倾斜度和行业风险等情况对客户分类,实行分类授信管理 三是分级授权与分类授信相结合。分类授信应建立在分级授权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若出现由于银行内控级别降低,授权额度小于授信额度的情况,应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优先执行分级授权,以确保贷款安全 四是建立授信业务监控系统,对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及时、真实提供授信业务的经营情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对授信风险与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五)进一步加强信贷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和能力。同时,应进一步制定信贷从业人员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从业资格,有效控制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结合当前农发行业务营销的实际,遵循现代银行客户经理制度的内在规律,实行客户经理制。(六)进一步强化信贷基础管理工作。一是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商业性贷款信贷基础管理工作。二是严格按照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流程操作,各环节操作规范、记录准确、资料保管齐全。三是定期开展商业性贷款审计和信贷基础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G. 贷款审批权限是以什么贷款金额确定的

贷款审批权限是单笔最大贷款金额确定的。

贷款权限划分
1、客户经理(调查岗)和风险管理(审查岗),两岗经办人员对是否给客户贷款只有建议权,没有否定权和审批权。
2、信贷部经理。对有疑问、有争议的贷款有建议权,无否定权和审批权。特定情况下,总经理不在公司的情况下,有代理审批权(需经有权审批人授权),代理权限为授权人的权限。
3、总经理。贷款审批权限为200万元(含)以下。
4、审贷委。①贷款审批权限为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②审批疑难贷和优惠利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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