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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西部工作免除助学贷款

发布时间:2021-07-25 21:02:55

『壹』 西部就业免学费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以下是链接

『贰』 自己签的工作在西部能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09-4-16 9:03:27
中新网4月22日电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发布通知,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叁』 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能减免助学贷款吗

2009年之前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延长服务期至3年的,不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2009年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首次签约1年服务期而后延长至3年服务期的,不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2009年开始,对参加西部计划并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履行3年服务期限的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2012年8月8日,开发银行新增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
2015年7月20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为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的经济负担,将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肆』 大学生毕业之后支援西部会减免其在大学期间的助学贷款吗

可以,去偏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可以将助学贷款由国家偿还

『伍』 国家是有对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工作的助学贷款进行代偿的政策吗如果有的话,并且

如果你能享受去西部工作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你在去西部工作之前已经偿还的贷款,政府会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你。建议你在网上搜下关于大学毕业生去西部工作的政策。

『陆』 毕业一年后到西部工作,这时候还能申请助学金免还吗

不能了,在校生才能申请,你现在已经毕业了,所以不能申请了。

『柒』 国家对大学生去西部有什么优惠政策没

看一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希望可以!:)

CCTV.com消息(焦点访谈):每年六七月份是大学生毕业的时期,这时找工作成为学生、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最关注的话题。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昨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今天,《焦点访谈》特邀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就《意见》所涉及的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两位部长表示,这个文件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个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要建立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这个文件也对大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自觉把自己的前途和国家的需要紧密结合。

关于“就业来去自由”、“工资待遇”、“助学贷款”、“研究生学籍保留”等问题,袁贵仁副部长表示,《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既体现了国家的引导和鼓励,更体现了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关怀。

总之,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级人事部门在其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各级人事部门都应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确实把这件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贯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接下来面临的工作是抓紧制定执行的方法和实施细则,认真地把文件的精神落到实处。

主持人 翟树杰:

每年的六七月份是大学生毕业的时机,这个时候高校毕业生们谈论最多的话题就是找工作了。找一份什么样的工作,到哪里就业,不仅高校毕业生关注,学生家长、用人单位也都十分关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所以,我们今天的演播室特意请来了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在采访之前,先请我们大家看一个短片。

解说:

7月5号,就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召开座谈会。大家认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分析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新形势和人才队伍发展状况作出的重大决策。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意见》通过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在户籍迁移、偿还助学贷款、考录公务员、报考研究生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措施。

[NextPage]

西部和基层的概念

主持人:

我们在这个文件中看到关于"西部"和"基层"这两个概念。西部,大家都很熟悉了,但是这里面所指的基层是一个什么含义?

尹蔚民 国家人事部副部长:

西部按照我们现在的定义,西部是有12个省区。艰苦边远地区又是一个概念,艰苦边远地区,国家规定的是,涉及到15个省区近600个县叫做艰苦边远地区。我们现在基层又是一个概念,基层的概念一般是指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包括城市的社区。概念有交叉但也有不同。

主持人:

您说的基层是不是也包括东部地区?

尹蔚民:

包括东部地区的县以下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包括东部地区城市里边的社区和农村。

主持人:

袁部长,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文件出台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我们的大学生和那些将要毕业的大学生们。所以我们记者在采访的时候,也带回了一些他们的问题。我们今天请两位部长看一看。

大学生:

如果我到西部地区工作,那以后还可以流动吗?

尹蔚民:

到西部县以下单位和艰苦边远地方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你可以把户口留在原籍,也可以转到你所工作的所在地区去。

主持人:

自己作主?

尹蔚民:

可以转过去,工作满5年以后,你可以到自己的原籍或者是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去工作,如果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当地给予落户,同时我们人事部门要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主持人:

让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NextPage]

去西部工作偿还助学贷款的优惠政策

大学生:

我享用了国家的助学贷款,如果去西部工作的话,在偿还方面能不能给我提供什么优惠政策呢?

主持人:

这个和本人的利益相关系的。

袁贵仁 国家教育部副部长: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非常感谢这位同学提的这个问题。我们知道助学贷款是国家为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实行的一个重大举措。那么这个决策应当说深受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欢迎和拥护。那么这次为了引导和鼓励广大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文件特别规定就是说毕业以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达到一定年限,国家代偿他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

主持人:

就等于这一部分钱不用他来还了?

袁贵仁:

对,这是个大政策。它体现了国家对家庭贫困学生的特别的关爱,也体现了国家对到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工作毕业生特别的关心,所以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政策。现在我们正在研究进一步贯彻落实的这种方法。我们相信这样的政策,会吸引和鼓励更多的毕业生能够响应国家的号召,自觉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我也希望刚才这位同学包括更多的同学,能够在今后以实际行动到西部,到基层去就业,能够切实地享受国家这项政策优惠。

大学生:

我去西部工作, 在工资方面有没有些优惠的政策?

主持人:

这个好像是尹部长的话题。

尹蔚民:

我来回答一下。到西部地区,过去在工资政策方面就有一些规定。这次的规定主要是对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工作开发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那么可以提前转正定级,那么定级以后,可以高靠一到两档的工资标准。应该讲,这是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到贫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毕业生,在工资方面的一些优惠的照顾。虽然工资高一到两级的数额不会很大,但是体现了一种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也是一种爱护,也是一种导向。

解说:

为了了解大学生的就业意向,最近《焦点访谈》栏目和央视国际网站联合进行了一项调查。在5442位参与者中,有3429位表示毕业后愿意当公务员,占总人数的63.01%。

主持人:

在这个文件中有什么样相关的政策可以给大学生提供?

尹蔚民:

我们这几年从政府人事部门来讲,为了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在历次的招考公告当中都明确提出,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来考录公务员。为了配合这次中央的文件,我们也是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这次在新的意见当中,对公务员的考录政策做了相应调整。具体来说,就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2006年开始,在招考公务员的时候,要考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要逐年提高。

[NextPage]

主持人:

我们知道,现在在很多大学生中间有人考取了研究生,但是又非常想去西部工作,那么他怎么处理这个矛盾?我们在采访的时候,有的学生就提出这个问题。让我们看一下。

大学生:

我考上了研究生,但是我还想去西部工作,国家在学籍方面是怎么安排的呢?

袁贵仁:

他提这个问题很现实。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保留他的两年学籍,也就是说在这两年之内,我们都承认他是学校的研究生,只是他是两年在外面服务,回来按照正常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来接受培养和教育。

主持人:

因为我们知道大学生中间有很多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他们在基层的时候也有一些担心和疑虑,你看这位同学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大学生:

(毕业之后)我们虽然离开了学校,到了基层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我们遇到了困难,还是希望得到学校的关怀和帮助的。如果到了西部去工作,我的这个愿望能不能得到实现?

袁贵仁:

她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我们现在也是要求各个高校来做好这件工作,用我们通常话来说,叫做扶上马再送一程。一个就是高校要和到基层去的学生保持联系,另外一点我们也是要求高校能够尽可能和学生在基层去的单位保持持续联系。高校它有人才和科技的优势,我们也希望高校能够帮助学生在创业中间提供科技的、知识的、智慧的支持,那么包括对口扶贫。那么尽可能把学生就业的基层单位,能够作为学校,尽可能做到学校教学、实践、实习甚至见习的基地。最后一个我觉得还有一条就是说,有些学生他服务期限满了,他还需要继续升学,或者说他也需要重新就业,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仍然要求他的母校能够在他升学考试方面,包括他在寻找新的岗位方面能够提供一些更多的、有效的支持和关心。

主持人:

这么一个文件怎么能够确实保证它能够落实呢?

尹蔚民:

应该说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级人事部门在其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我们各级人事部门都应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确实把这件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我想应该是三个到位,就是思想认识到位、贯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袁贵仁:

我认为,现在中办国办这个文件已经下发了,这项工作的方向、政策、思路和措施都非常明确,现在的关键是抓紧落实。那么作为落实这个文件,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该是责无旁贷,应当高度重视、满腔热情、全力以赴地把它落实好。还有一项工作就是我们要抓紧制定执行的方法和实施细则。因为文件尽管要求很明确很具体,但作为操作来说,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我们想通过细化,把文件要求的各项任务都能够在实际当中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认真地把文件的精神落到实处,发挥文件应有的作用,来真正体现中央对这个工作的重视和对这个工作的推进。

主持人:

好,谢谢袁部长和尹部长。

『捌』 参加西部计划是不是可以免助学贷款啊

这句话应该这样说:"参加西部计划,并且服务一定期限的才可以国家代偿助学贷款"

『玖』 去西部工作,能免国家助学贷款吗

看看这里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而且你应该主要去了解你所在省份的政策
http://www.jyb.cn/zs/gxzs/ptgxzs/zszx/t20060915_37368.htm

『拾』 参加西部志愿者是不是不用偿还助学贷款谁知道说下!

农村(参加一村一个大学生计划的,要求2年),西部(国家重点建设的,指定发展地区的,要求2年),免除其助学贷款。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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