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助学贷款基层工作还贷问题
好像不行吧,不过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都是在毕业后的十年还请。十年时间还请贷款应该是很轻松的事情。再说了村官的服务期限只有三年。三年当中如果你没有考上公务员,就要自动离职了!
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③ 国家助学贷款和公务员问题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论坛)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④ 大学生往届生贷款和应届生贷款有什么不同
长沙市公布《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下称《意见》),将每年安排3000万元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这对于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们,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大学生自主创业,不但能减免经营场所租金、享受3年的免费公寓,还能申请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A鼓励对象在读期间和毕业两年内大学生创业皆可获扶持一、并不仅仅是指应届生鼓励大学生创业,并不仅仅是指应届生。《意见》涉及的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两年以内在长沙初始创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二、到农村创现代农业项目也可获支持另外,大学生到农村创现代农业项目,规模种植面积超过50亩、规模养殖年总产值超过20万元,或创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也将纳入《意见》鼓励和扶持范围。三、当上“老板”就能在长沙“落户”凡大学生在长沙自主创业的,凭“三证一簿”(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簿)和工商登记证明,即可到公安部门落户手续。B创业资金每个项目可申请2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一、设立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意见》加大了对大学生创业的资助力度,市本级每年将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区(县市)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区(县市)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种扶持、奖励和贷款贴息。二、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以申请无偿资助,由相关部门审批,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相关细则正在制定)。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审计后即予拨付。对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经审核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最多可达到10万元。三、从事微利项目享两年财政全额贴息同时,各区(县市)要成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政府担保资金规模2∶1予以补助。鼓励社会贷款担保机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帮助其降低经营风险。大学生自主创业,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反担保条件的,可按其吸纳人员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给予担保贷款,最高为5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两年财政全额贴息。四、企业最高可贷200万对大学生自主创的新兴项目,根据企业规模可给予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五、帮助创业主体降低融资风险鼓励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市创业扶持奖励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帮助创业主体降低融资风险。六、获上级立项未获资金的,有5万-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市、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20%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5万元;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万-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七、三年内,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大学生自主创业三年内,同级财政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减免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评定为成长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两年政策优惠。八、成功典型给予5万-8万元奖励此外,长沙市每年还将评选30个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5万-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C创业场所减免经营用房租金、享受3年免费公寓创业场所,是许多大学生担忧的问题。好一点的写字楼租金贵得离谱,让广大学子望而却步。一、将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长沙市将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凡新增大学生创企业20家以上的产业园区(基地、大学、大厦),吸纳大学生创企业10家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基地,每年给予30万-50万元资金补贴。大学生创业基地将加大标准产业用房和创业公寓的建设力度,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房产部门及时产权登记。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满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二、入驻基地可减免租金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第三年按每月500元减免经营用房租金。三、可提供免费创业公寓或宿舍在长沙没有家庭住所的创业大学生,可由创业基地提供三年免费创业公寓或宿舍。创业基地不能提供免费住处的,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四、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有补贴在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企业的,三年内由房产部门给予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第三年按每月400元给予补贴。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还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D创业服务免收工商登记、证照类收费一、设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在放宽创业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并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凡大学生注册登记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且无重大要件缺失的,实行即到即;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免费税务知识培训。二、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辅导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大学生开展SIYB(创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等免费创业培训,确保每个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一次以上创业培训。大学生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补贴100元,完成SYB(创你的企业)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实现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照再给予每人800元补贴。三、多种方式培养学生创业意识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实施创业教育培训,将大学生创业技能培训逐步纳入课程设置和讲授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业综合素质。积极引入国内外著名创业培训机构,由大学生创业基地提供经营场所,并按照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给予租金减免。由各级创业牵头,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辅导、会诊辅导、授课辅导、陪伴辅导、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四、创业严重受挫可享失业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创业挫折关怀行动”,创业遇到严重挫折的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其面临的现实生活困难。此外,对创业政策实施一次性告知,并配套发放的《大学生在长创业服务指南》正在加紧编制中。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本报长沙讯昨日,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就今年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了通报,分析了今年大学生就业的总体形势,并介绍了长沙市政府和各级劳动部门为力促就业出台的各项制度和政策。供给总量持续增加,岗位数量有所减少,供需结构矛盾依然存在,是当前长沙市大学生就业工作面临的现实。据了解,近年来长沙市大中专毕业生数量持续增加,今年将达到历史最高峰,而历年累积的往届毕业生也增大了待就业大学生基数。与此同时,长沙市全年社会就业总需求约8.5万,同比减少3万。“无业可就”和“有业不就”的现象同时存在,毕业生就业观念、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就业市场需要,就业地域结构极不平衡。面对经济形势、就业总量和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对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挑战,长沙市劳动保障部门多管齐下,以服务、保障为突破口,着力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题。通过“政策校园行”、“大中专毕业生服务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与高校就业网络的对接,把岗位信息直接送到大学毕业生身边。同时,多方位拓宽和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通过提供不同额度的担保贷款和给予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于已经实现就业的毕业生,长沙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将为其化解后顾之忧,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服务。以上内容由长沙欧韵财务提供,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⑤ 国家是有对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工作的助学贷款进行代偿的政策吗如果有的话,并且
如果你能享受去西部工作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你在去西部工作之前已经偿还的贷款,政府会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你。建议你在网上搜下关于大学毕业生去西部工作的政策。
⑥ 关于应届毕业大学生创业贷款
如果你现在不容易贷款,因为是大学生嘛,建议你去易贷中国试试,全国都可以,可以跨地区,他们有个产品叫"学子易贷",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要是条件够了,很快就审批,从当地银行放款的,和全国120多家银行有合作,去试试http://www.loanchina.com/activity/proct/student.jsp?dashi=trade_angel,在线提交贷款申请,放款速度很快的。有什么可以帮你的,给我留言。
⑦ 大学毕业生的基层就业项目有哪些
一、西部计划
该项计划从2003年开始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西部基层开展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志愿服务。
二、到村任职计划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
三、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四、特岗教师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特岗教师聘期3年。
(7)关于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贷款扩展阅读:
西部计划选拔资格
1、具有志愿精神
2、通过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
3、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4、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
5、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
6、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优先
7、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者优先
8、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金融、法学类专业者优先
9、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优先
10、鼓励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参加西部计划
11、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1个月以上的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者曾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
⑧ 学校有一个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首先,该政策的对象不是全体学生,而是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
其次,所谓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理解为“对于“‘交纳学费’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这两种类型毕业生的代偿”。意思是如果你在校期间是自己交学费的,符合政策学生国家就补偿你已经支付的学费;如果你在校期间是因为贫困采用国家助学贷款形式的,所欠银行的贷款由国家代你偿还。两者实际是国家针对两种不同交纳学费情况学生的补贴方式,最高额度都是每学年6000元。你的情况属于“学费”的范畴,只要是符合政策范围,可以代偿。
⑨ 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贷款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在铜川境内依法注册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的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
贷款申请程序:
1、申请: 提交相关的材料。
2、审核: 项目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后,在网上完成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3、考察: 贷款人按第四点申请材料内容准备纸质资料,并按顺序装订上报项目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考察。
4、审批: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项目推荐省人才中心,省人才中心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对贷款人及所在企业(机构)的考察评估意见进行贷款审批,条件符合的,确定其贷款金额和期限。
(9)关于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贷款扩展阅读
创业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免担保贷款两类:
(一)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担保。
2、具有项目所在地户口,有稳定收入的2名以上自然人担保。
3、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也可为入驻基地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担保。
4、经济实体担保。
5、房产、生产设备、车辆的购置发票、产权证抵押。
6、存单、保单的原件质押。
(二)免担保贷款
对于符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审办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免担保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铜川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办理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