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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

发布时间:2021-06-16 16:16:53

Ⅰ 首个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债权信息发布,对我们会有什么影响

个贷不良转让正式启动!1月25日,银登网发布平安银行(000001)拟批量转让个人不良债权的信息。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这是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银登中心披露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系统操作手册和业务办理指南等通知以来,首个发布批量转让个人不良债权的信息。

具体看,平安银行拟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向有资质的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个人债权。据界面新闻记者采访了解,这笔债权出自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公告显示,此次批量个人不良债权涉及20户个人不良贷款,债权金融1773.45万元,其中本金618.66万元、利息金额1154.78万元,且均已进入执行状态。

Ⅱ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怎么划分业务归属领域

一、防控金融高杠杆风险

(一)防范金融产品风险。组织开展金融产品杠杆风险排查,确保金融产品风险指标满足监管要求。加强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监管,规范资金投向、限额和交易对象,严控通过夹层投资、“名股实债”、“抽屉协议”、回购协议等方式进行高息融资操作。规范开展票据业务,严防套取、挪用票据资金。加强对各类股市杠杆融资的风险防控,确保证券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杠杆率合规。高度关注保险公司“万能险”等投资型产品风险。(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

(二)加强银行业风险防范。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管控能力,强化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房地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风险防范,确保银行不良贷款率稳定在合理区间。探索建立金融创新备案管理和台账监测制度,加大统一授信、名单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力度,从源头上加强信贷管理,预防多头贷款、过度授信,强化风险动态管理。加强过程行为监管,全面推进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录音录像和网点专区建设,严肃查处员工销售“飞单”、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

(三)加强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督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客户分类制度和动态评估机制。强化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守约、依法合规经营,严惩承诺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高度关注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产品可能存在的兑付风险。(牵头单位:重庆证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四)加强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持续抓好保险机构满期给付和非正常退保风险防范,防范和化解发生保险欺诈等案件的风险。推动保险反欺诈中心建设,完善筛查欺诈线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设。密切监测互联网等新技术与保险融合可能带来的风险,严厉打击误导销售、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重庆保监局)

(五)建立高杠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按照“透明、隔离、可控”的原则,重点关注银行、证券、信托、互联网金融等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经营风险。强化交叉性高杠杆金融业务风险防控,健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信息共享、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机制,严防隐匿、转嫁和放大风险。研究制定高杠杆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风险

(一)防范要素市场风险。严格要素市场机构和业务审批,严格实施“五个不准”,即不准开展期货交易等高杠杆业务,不准高息揽储,不准无固定对象的乱集资,不准违规建立“资金池”,不准开设网络借贷中介公司或业务。关闭高风险非主营业务,开展展业代理机构风险排查。加强合格投资者管理,强化投资者的准入资格管理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资金运作全流程的杠杆测算和风险研判,切实执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警示。加强交易保证金监控,限制过度炒作,鼓励商品合约类交易场所扩大现货交收比例。(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二)防范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加强对小贷、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推进行业减量增质,提高风险拨备覆盖水平。盘活小贷公司抵押资产,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守住“三条红线”,即不准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准发放利率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贷款,不准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非法收贷。加强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利用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契机,推动机构退出,促进政府性担保公司整合重组,加快市场出清。组织实施融资租赁、典当、保理行业风险排查。对申报从事金融活动的投资咨询类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加强源头管理和动态监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全面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通过摸底排查、甄别分类、清理整顿,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确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十不准”负面清单管理政策落实到位。对风险事件,督促落实涉事机构主体责任,通过诉权、债权、股权转移,实现风险有效缓释和化解处理。规范清理各类新型金融机构互联网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提高打非工作常态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全面开通投诉举报平台,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建设风险预警平台系统,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动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大积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结案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觉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意识。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制定非法集资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进展定期通报制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稳妥化解不良金融资产

(一)加强风险协同处置。督促银行、担保、小贷等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银担协同风险分担机制。对债务规模较大并有3家以上债权银行或5家以上债权小贷公司的信用风险违约事件,以及同时涉及债权银行、小贷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重大信用风险违约事件,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加大核销力度,做到“应核尽核”;对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要提前介入,盘活资产,提升贷款质量。支持金融机构组建各类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平滑机制,为去产能去库存服务。妥善处置各类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兑付风险,完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

(二)提高信用违约案件依法处置效率。推动诉讼案件加快审理、判决和执行。探索在信贷业务中引入公证、仲裁等机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进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提高处置抵押物与不良资产效率。强化打击骗贷和逃废债行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配合单位: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拓展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支持国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我市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推动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收购、托管、转让、处置等业务。积极探索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拓展批量处置、代理处置、委托处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四、降低企业财务杠杆

(一)支持企业置换高息债务。摸清企业高息债务底数,抓住“债转股”等政策机遇,多渠道支持企业降低过高融资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承担的非银行不合理高息债务,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构建风险补偿和信用增进等配套机制,引导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协助企业进行债务置换。积极做好债务置换统计分析工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二)完善企业资本金市场化补充机制。大力推动国有和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加强拟上市企业资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场改革对接和项目储备,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资本市场,拓展海外直接融资渠道。持续扩大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融资规模,加大永续票据、定向可转换票据等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公司(OTC)争取新三板挂牌推荐试点资格,尽快实现与全国市场互联互通。发挥好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发展重点行业和区县引导性基金。积极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业务试点。(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监管引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统筹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监管政策和财政政策,引导改变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经营行为、资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测算。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督促金融机构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链条”,规范服务收费和销售行为管理;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小贷公司融资中心、再担保体系等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落实到位。规范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收费行为。改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方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四)发挥要素市场平台降成本功能。进一步强化要素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价格发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设集交易、物流、结算和信息四大中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提高要素市场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帮助交易各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强化要素市场仓储物流、质量监控等服务配套,减少交收成本。做强要素市场结算功能,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结算服务,支持要素市场降低交易手续费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Ⅲ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正式扩围,未来将会出现哪些问题

因为我们位于市场中的各类主体,每天面临各类不确定风险,导致他们经常无法实现贷款起初所确立的经营目标;

有的经营不善,走向破产倒闭,而有的则入不敷出,苦苦坚持。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市场主体(企业以及个人),它们(他们)经营正常,也具备还款能力,但却在贷款到期以后,并没有及时给我们的放款机构归还相应款项和利息。

我们可以观察一番淘宝拍卖,当中那些遍布各地的被法院查封房产,可以了解到这类房产经常并不容易找到合适的买家。

虽然淘宝网络上的买家不计其数,但因为大多都是个人消费者的缘故,对他们而言,接手这类可能潜藏各类纠纷的房产,心里还是会打上一番鼓、经常变得止步不前。

所以,这类房产经常“流拍”、经常落得无人问津。同时,因为相应资产处于“查封”状态,也导致这类资产不能自由流通到市场当中、流转给各类生产企业与个人,发挥相应资源的效能,就显得非常非常浪费。

在这个意义上看,将不良贷款在确定难以回收之后,在诉讼以前就转让给专业“接管公司”,也算是务实之举

Ⅳ 个人不良贷款可以转让了,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个人不良贷款可以转让了!包括消费贷、信用卡透支、经营贷等……

1、从银行角度讲,此举有助于拓宽个人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2、从资产公司角度讲,在银行不良资产出货量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也可以拓宽资产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渠道。

但对于试点之后的处置效果以及收益率等,尚不好判断。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认为,个人不良资产转让“破冰”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意味着以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正在加快,这将进一步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另一方面,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的多元化有助于挖掘更多的市场力量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这对市场正常运转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便于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梁斯谈到,首单业务落地后,将对个人不良资产的定价和转让后的盘活问题带来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为后续定价曲线的建立、流动性管理等打下基础。

Ⅳ 2017年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1000字左右

| 传统常规处置方式
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其中较为传统的常规方式包括对不良贷款的清收、重组、核销,以及通过AMC对不良贷款进行剥离和买断。详细信息可以去涅槃网查看。不良贷款的清收包括现金清收、盘活、诉讼保全和以资抵债。其主要难点在于责任不清、手段单一、清收结果受借款人道德因素影响较大,如果采用诉讼手段则成本较高。
不良贷款的重组是在充分评估款风险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一致以修改还款条件。此种方式主要问题在于重组条件仅适用于部分不良贷款,有时仅是推迟了风险的爆发。
不良贷款的核销是银行从利润中将无法收回的贷款注销。此法虽可彻底消除不良贷款,但银行要承担相应财务损失。
不良贷款通过AMC进行剥离或买断时,一般是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包按面值原价或折价出售给AMC。现实中多数时候是以较大折扣出售,相当于银行自身承担了折扣部分的损失。
由于通过传统常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存在诸多“缺陷”,商业银行一直在探索新的处置途径,由此出现了一些“非常规”的处置方式。
在本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热潮中,所有试点银行均发行了基础资产为对公贷款债权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包括“和萃2016年三期”、“工元2016年一期”、“建鑫2016年一期”、“交诚2016年一期”、“农盈2016年一期”、“中誉2016年一期”、“中誉2016年二期”在内的总计7单产品。7单产品中,入池贷款为抵质押贷款的占比最低为73.06%、最高为96.35%,其中房产和土地类资产占比较高。区别于其他两种基础资产采用抽样的尽调方式,不良对公贷款入池资产则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用了现场逐笔开展尽职调查的方式。
1.尽职调查的关注要点
不同于抵押率高达100%的个人抵押贷款,商业银行的对公贷款中存在较多纯信用担保和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其相关债权偿付来源更受限于借款人偿还意愿和担保人的配合程度,以及当地司法环境和效率。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在对资产池信息及信贷档案展开核对工作的基础上,需对资产池所涉及的抵质押物、查封物及借款人和保证人其他相关财产线索进行逐一走访查看。
2.需关注的法律风险
(1) 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标的债权项下的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仍需要注意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贯彻的有效性。
(2) 司法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问题
在对入池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基础资产存在涉及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的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鉴于上述规定,可以认为部分基础资产涉及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别是没有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存有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被法院依据上述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法律风险。
(3) 最高额抵押主债权确定期限尚未届满
《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根据抽样借款合同中可转让的协议约定,尽管部分抽样债权资产项下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尚未届满,但通过商业银行向受托机构作出关于不再向上述资产项下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任何债务性融资的书面承诺之方式,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其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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