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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负责

发布时间:2021-05-11 14:13:23

① 在银团的主要成员中,哪种成员是专门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等工作的

自考国际财务管理试卷及答案
国际财务管理试卷 一、单选题 (每题1分,共10分)
1、在取得外汇借款时,最为合算的是( )。
A.利息率最低的货币 B.软货币 C.硬货币 D.资金成本率最低的货币
2、( )是指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作为标准,折算成若干本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的标价方法。
A.间接标价法; B.买入汇率; C.卖出汇率; D.直接标价法
3、可以反映将使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金的企业经济效益与只使用国内资金的企业经济效益进行比较的指标是( )。 A.外资偿还率 B.使用外资收益率 C.补偿贸易换汇率 D.补偿贸易利润率
4、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居民和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支付的股息和利息征收的税种是( )。 A.资本利得税 B.关税 C.预扣税 D.所得税
5、( )是指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作为标准,折算成若干本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的标价方法。
A.间接标价法; B.买入汇率; C.卖出汇率; D.直接标价法
6、以下不是国际财务管理的特点有( )
A新的环境因素;B新的风险来源;C新的经济机会;D新的财务原理
7、外国借款者在美国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中长期债券称为( )
A.欧洲债券; B.美元债券; C.杨基债券; D.武士债券
8、如果某项借款名义贷款期为10年,而实际贷款期只有5年,则这项借款最有可能采用的偿还方式是( )。
A.到期一次偿还 B.分期等额偿还 C.逐年分次等额还本 D.以上三种都可以
9、在对国外投资的子公司进行财务评价时,应扣除的子公司不可控因素不包括( )。
A.转移价格 B.利率波动 C.通货膨胀 D.汇率波动
10、在直接标价法下,远期汇率=( )
A即期汇率-升水;B即期汇率+贴水;C即期汇率+升水;D即期汇率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影响国际信贷成本率高低的因素有( )。
A.利息率 B.费用率 C.所得税税率 D.汇率 E.发行差价率
2、国际补偿贸易的形式主要有( )。 A.产品返销 B.产品回购 C.加工费补偿D.借款补偿 E.部分补偿,部分付汇 3、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下,租金包括( )。
A.出租人购买租赁设备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 B.出租人购买租赁设备的银行借款、利息和费用
C.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融资利息 D.租赁手续费E.租赁设备的修理费
4、在进行国外投资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时,要编制( )。
A.投资费用和资金来源预测表 B.销售预测表 C.成本费用预测表 D.预计损益表 E.现金流量计划表
5、债券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形式包括( )。
A.认购者收益率 B.最终收益率 C.持有期间收益率 D.本期股利收益率 E.资产增值收益率
6、以下学科中与国际财务管理学有一定联系的有( )。
A.国际信贷 B.国际结算 C.国际贸易 D.国际投资 E.国际税收
7、以下属于国际中长期商业贷款的是( )
A.双边贷款 B.联合贷款 C.国际银团贷款 D.买方信贷 E.卖方信贷
8、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内容有( )
A美元同黄金直接挂钩 B.其他国家的货币同美元挂钩 C.美元和黄金一起作为国际本位货币 D美元和黄金一起作为通用的国际支付手段 E美元和黄金一起作为最重要的国际储备货币
9、以下能够反映风险程度的指标有( )
A概率分布;B期望值;C标准差;D年度数据;E变异系数
10、 对外投资与国内投资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
A.国外投资环境复杂 B.国外投资风险大 C.国外投资币种多D.国外有先进技术 E.国外投资评估难度大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Forfaiting(福费廷)业务与普通的贴现业务完全相同。 ( )
2、我国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采用间接标价法。 ( )
3、国际财务管理与国际金融在研究角度上来说是相同的。 ( )
4、升水表示期汇比现汇贵,贴水表示期汇比现汇便宜。 ( )
5、GDR是政府存托凭证的简称。 ( )
6、国际租赁对于承租人的缺点之一就是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仍属于出租人所有,所以要承担。
7、国际货币制度先后经历了三种货币制度。 ( )
8、国际债券的期中费用中付息手续分一般为所付利息的0.25%。 ( )
9、固定利率债券通常是折价或溢价发行,而浮动利率债券通常是按面值发行。 ( ) 10、判断升、贴水的原则是:在直接标价法下,前高后低是升水点数。 ( )
四、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卖方信贷
2、地点套汇
3、国际补偿贸易
4、ADR5、国际商业贷款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企业从国外筹集资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2、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通常要负担哪些费用?
六、计算题(前两题各7分,后两题各8分,共30分)
1、我国甲公司在日本发行日元债券,面额10 000日元,票面利率8%,期限3年,每年年末支付利息,期满一次还本。当时银行贷款利息率为10%。 要求:计算该债券的发行价格。 (P/A,8%,3)=2.5771 (P/F,8%,3)=0.7938 (P/A,10%,3)=2.4869 (P/F,10%,3)=0.7513
2、某一贷款的名义贷款期限为10年,宽限期为3年,则实际贷款期限为多少?
3、我国某公司1995年1月从美国某银行借入1000万美元,年利率12%,筹资费率2%,借款期一年,期满一次还本付息,所得税税率33%,借款时汇率1美元=6元人民币,还款时1美元=8.4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这笔银行借款的成本率。
4、我国某公司从美国某银行借入1 000万美元,年利息率12%,借款费用(筹资费)10万美元,期限一年,期满时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时汇率为1美元=8.6250元人民币,还款时汇率为1美元=8.7975元人民币,所得税税率33%。 要求:计算这项借款的资金成本率。
国际财务管理模拟题一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D 3、C 4、C 5、D 6、D 7、C 8、D 9、B 10、C
二、多选题 1、ABCD 2、ABC 3、ACD 4、ABCDE 5、ABC 6、 ABCDE 7、ABC 8、ABCDE 9、BC 10、ABCE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名词解释 1. 卖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在大型机械或成套设备的贸易中,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向出口商(卖方)提供的信贷。 2. 地点套汇是套汇交易的一种,是利用不同外汇市场的汇率差异,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法牟取利润收益的外汇交易。地点套汇又可分为两角套汇(直接套汇)和三角套汇(间接套汇)两种。 3.国际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向国内企业提供机器设备、技术、专利、各种服务、培训人员等作为贷款,待项目投产后,国内企业以该项目的产品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予以补偿。 4. ADR即美国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非本国证券所有权的证书,是为了方便证券跨国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美国存托凭证是由美国的银行签发的,可以代替外国公司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买卖、登记与转让,而ADR所代表的外国公司股票委托外国的一家银行保管。 5.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借款人(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向国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本国境内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汇贷款。它主要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和出口信贷两大类。
五、简答题 1. 答题要点: 企业从国外筹集资金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范筹资风险。(2)降低筹资成本。(3)满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外汇资金。 2. 答题要点: 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承担利息外,还要支付以下一些费用: (1)管理费,亦称经理费或手续费。是借款人对牵头银行组织银团贷款所支付的报酬; (2)代理费。是借款人向银团中的代理行支付的报酬; (3)杂费。是指牵头银行为了与借款人联系、协商,为签订贷款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牵头银行的车马费、律师费、宴请费等,这些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4)承担费。是贷款银行已按贷款协议筹措了资金,而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贷款,因而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一种赔偿性费用。 六、计算题结果: 1. 9502.52日元 2. 6.5年 3. 38.83% 4. 9.64%

② 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职责是(

银团贷款实际就是以2家以上银行(金融机构)组团针对特定项目按照彼此分工不同而实施的贷款项目;银团中一般设有牵头行及银团成员,牵头行(可以2家)负责整个项目的调查评审工作,各参与行负责提供资金并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其中可有多家代理行负责整个业务的结算;银团设立的目的是因大量项目金额绝大,单一银行无法提供资金,多家银行授信存在多头授信问题,易导致资金挪用,整体额度不足或超出从而造成风险,借款人资金管理无序等问题,故大量巨型项目一般采取银团贷款方式进行,国际国内银团的去背主要在项目主体、参与金融机构是否拥有外资背景或项目及主体是否为多国背景等。

③ 银团贷款成员有哪些银团贷款成员职责是什么

银团贷款成员是指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希财网整理。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银团贷款成员
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
牵头行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代理行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参加行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相关贷款申请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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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么是银团贷款银团贷款的物质构成有哪些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 所谓银团贷款就是有两家以上银行向一家大公司提供大额贷款,如建高速公路或铁路就是这样的形式贷款.

⑤ 国际经济法: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案

我是肖老师的学生,下面资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仅作参考: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参与型贷款, 后者是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的贷款。
1.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参与式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以后参加进来的贷款银行,就是参与行。他们持有的参与行证书作为债权证明。
2.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3)贷款证券化:牵头行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转化为类似于证券发行与融通的过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贷款证券化方式,将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投资者。
3.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特点
(1)参与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的间接性
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对债务人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除非事先征得借款人和牵头行的同意。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参与银行无权行使抵销权来进行损失补偿,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参与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即借款人的经济风险和牵头行的违约风险。
(3)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
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只和牵头行有直接关系,因此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从而缩短时间,节约费用。
二、银团贷款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借款人与牵头行的关系
借款人与牵头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是银团贷款的基础
根据贷款合同,牵头行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则承担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牵头行可以采取贷款合同所规定的救济措施,依法对借款人起诉,行使抵销权等权利
银团贷款合同签订之后,牵头行可能成为普通贷款行,可能成为代理行
(二)借欺人与参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贷款的管理权完全属于牵头行,参与银行与借款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银行所持有的参与证书只是证明它有权利向牵头行要求取得借款人偿还的贷款金额,并不能作为它向借款人行使权利的依据。
根据授予参与权的合同,参与银行必须把它所承诺的全部贷款金额直接交给牵头行,由牵头行负责将该款项再转交借款人。借款人向参与银行偿还贷款,也由牵头行负责安排。如果贷款合同规定此项贷款需要担保的,则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也由牵头行来行使和享受。

⑥ 银行的公司部是做什么的主要职责,还有负责内容

银行有非常多的部门,下面是具体的部门职能:1 办公室:组织总行办公,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督办查办、保密档案、分行行长会议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宣传联络、来信来访以及总行本部行政、财务管理。

2 管理信息部 :主管全行的业务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汇总和编制各类业务统计报表,对全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组织调查研究,在国际互联网发布信息,搜集处理各类经济、金融信息。主管总行办公自动化工作。

3 计划财务部 :编制全行的资金营运计划、财务计划、基建计划和其它综合经营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财务管理、利率管理,负责全行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分行行长和部门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4 资金营运部: 负责管理全行人民币资金头寸,平衡、调度、融通资金。包括承担全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科学编制资金营运计划,通过内部资金往来价格、存款准备金、系统内借款、内部资金交易等手段,统一配置全行资金,实现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通过参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运作,集约化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行经营效益的提高。

5 个人金融业务部 :负责全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统一开发与管理,包括本外币储蓄业务、个人中间代理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消费信贷业务。

6 公司业务部 :负责全行公司金融业务市场营销、客户管理和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公司客户银团贷款、委托代理、委托贷款等业务,负责协调行内相关资源,为公司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一揽子解决方案。

7 信贷管理部 :负责全行信贷政策管理、制度管理和业务监控,包括组织信贷政策研究,制定行业信贷指导意见,负责全行信贷审批、监测分析和授信管理,并承担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8 住房金融业务部 :负责全行住房金融政策、制度制定以及业务营销、监控和管理;负责住房按按揭证券化工作。

9 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信贷资产、投资及其它资产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制订全行资产风险控制和管理政策,对资产质量进行分类监测,组织不良资产的清收、转化,负责全行债权管理和呆坏帐核销。

10 会计结算部: 负责全行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体制改革、会计信息监测、会计信息披露,组织结算业务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组织综合业务系统的参数管理工作。负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包括人民币资金清算、外汇资金清算、帐务管理以及对资金交易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基金销售登记与注册。

11 国际业务部: 负责全行国际业务系统管理;负责国际结算和对外融资业务管理;建立和发展国外代理行关系;建立和管理我行境外机构及合资机构;负责外汇资金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管理全行的外事工作。

12 营业部: 负责总行本外币业务的直接经营,主要包括全国性集团公司、大型优秀上市公司、世界500强等优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垄断性和成长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业务经营以及大额低风险贷款、总分行信贷资产转移业务。

13 法律事务部 :主管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处理经济诉讼(仲裁)案件和内部经济纠纷等法律事务。

14 信贷评估部 :负责全行贷款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定额制定以及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业务。

15 信息科技部 :负责全行电子化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全行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制度办法,组织全行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建设、应用产品设计开发、计算机设备配置和技术培训。

16 稽核监督局 :负责全行稽核监督工作。拟订稽核工作计划,制定稽核工作制度办法,组织对总行本部有关部 门及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和总行控股公司的全面稽核、专项稽核及稽核调查;负责对总行管理的干部进行离任稽核,组织开展非现场稽核及稽核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17 人事部: 负责全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机构管理。制定人事组织管理规划及规章制度,负责干部任免、考核、调配、领导班子建设、工资福利、保险统筹、人员总量控制、机构发展规划、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发展规划

18 教育部: 负责员工培训、智力引进、院校管理、党员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

19 城市金融研究所 :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编辑发行《中国城市金融》和《城市金融论坛》,承担城市金融学会日常工作。

20 电子银行部: 负责全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产品开发、管理协调、宣传营销和电子银行中心的业务运作与客户服务。

21 资产托管部 :主管全行资产托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类资产托管和QFII资产托管)业务工作。负责制定我行资产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的开发研究和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开拓,安全保管受托资产,负责基金托管工作的内部稽核和风险控制。

22 机构业务部 :负责全行机构客户业务管理和市场营销,主要客户对象包括银行同业、证券保险、政府机构、军队客户、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非法人性质的机构等等。

23 投资银行部:负责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规划协调和经营管理,承办或牵头承办投资银行业务,策划和实施我行股份制改造与资本运作方案,负责中间业务的牵头管理工作。

一般都有公司部,主管大中型企业客户

机构部 管理政府单位,事业单位等客户

个人业务部 主管绝大部分的对私业务

卡部 主管信用卡

这些都是有经营任务的部门

信贷部 主管信贷审核

个贷部 主管个人贷款审核

还有些后台部门

比如计划财务部 办公室 法务部 等等内部部门

⑦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⑧ 银团贷款的业务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6.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7.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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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负责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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