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入股違法嗎
法律分析: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投資領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或者用途聲明。幾乎所有的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會明令貸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貸款,拿去炒股。那麼,銀行一旦發現,拒貸是一定的,如果貸款已批復,還能收回,嚴重的話,還會以騙取貸款罪將你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㈡ 今年公司說要上市,鼓勵讓我們一些員工投資入股至少5萬起步。靠譜嗎
最好不要輕易入股,出與對自身財產安全的考慮,投資是有風險的,如果有野心可以視行情考慮,如果想安穩發展,建議持觀望狀態。若是公司有保證,大家都入股,可以考慮。
㈢ 銀行說我貸款進股市了怎麼辦
應該是你的錢確實進股市了,要麼把貸款還了,要麼能拖就拖吧不了了之
㈣ 我們公司現在要求員工入股,說是沒有錢的公司可以貸款給你,你只需出20%就行,這是怎麼操作的如何還錢
什麼類型的公司? 公司發展如何? 如果是創業型准備上市的公司而且發展的確不錯的話就入,如果是有圈錢嫌疑的話就要小心了。多看看你們公司給你們的資料。貸款如何扣要問你們公司了。這種事情不長有的。
㈤ 貸款資金入股違法什麼
法律分析:貸款資金入股違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㈥ 公司為什麼要融資上市呢
公司為什麼要上市融資 一千個人眼中就會有一千個哈姆萊特。
從理論上來說。公司上市是公司有一些具有遠大發展前途的項目。但是因為自己缺錢 銀行也不願意貸款 發債也較為困難。創業者就出讓部分股權。換取投資者的資金。從而讓募投項目盡快的建設。實現公司快速增長。實現投融資的雙贏。
所以中國上市已經有一點變味。導致IPO堰塞湖多年難消。不改變股市的一些弊端 雖然監管上取得巨大進步。但中國股市依然難言健康 投資者利益難言有效保護。
㈦ 一個准備成立的貸款公司喊我入股,我就入了,可公司開業後沒有與我簽訂任何入股協議和合同,算是詐騙嗎
一個准備成立的貸款公司讓入股,如果你不了解這些人,也不了解內幕信息就入了,一定多加註意。公司開業後沒有與簽訂任何入股協議和合同,你的權益怎麼保證,即便是詐騙公司,也可能出現經濟糾紛,還是趕緊要求簽訂合同,或者要求退出。
㈧ 公司要股改上市,讓員工出資先行購買股份,這事情靠譜嗎
這個要看情況,如果是公司經營前景較好,那改為股份制後作為職工自然就是股東了,那時候就不看你的什麼工齡,貢獻來分配了,更多的是按你所持有的股份來分紅利和股利,這是最好的模式了,也就是內部股份,一旦公開發行股票,那就按市場來定價了,我認識的單位一些職工購買的原始股成本價幾塊錢,甚至於有一塊多塊的,股票發行上市後,就翻了好幾倍,還有數十倍的,當然這要分析你們公司的運作前景。我怕誤導你。個人覺得,如果公司能股改上市的話,一般都會有好結果,畢竟從市場上融資來得快,成本低,比銀行貸款好,這樣公司前景就會更好。如不能把握此次創富機會,那今後公司股改後,就是靠資本說話了,職工的貢獻是沒有什麼話語權的。僅供你參考,具體如何買,買多少要靠一些專家的權威評級或支招,畢竟任何事物都是有風險的,特別是在投資領域。希望對你有幫助。
㈨ 公司上市,讓員工以個人名義跟銀行貸款購買原始股,公司來還銀行貸款
你好!
首先,你要確定是否安全,是否有合法的合同,而不是憑嘴說一下,就讓員工認購。
若確定都沒有問題,那就可以買。
因為
原始股
為1元,業績要是好的話,隨便就翻一二十倍了。
要是我的話,先確認合法手續,再認購,這是穩賺的。
但是,待上市之後,
限售期
是多久!
㈩ 公司准備上市,讓員工以個人名義到銀行貸款購買原始股,貸款利息由公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