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函(1999)28號文件是否廢止
沒有
《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文件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並實現質押權。
② 國家土地使用證是否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國家土地使用證是否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法律分析:
國有土地的范疇比較寬泛。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屬於經營性的,包括商住、商業、工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都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如果屬於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用地,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教育用地,屬於教學樓、學生宿舍等部分不能抵押,行政辦公部分,經批准可以。出讓的高速公路用地也可以抵押。 如果是劃撥土地,經批准也可以,但銀行一般會把補辦出讓手續需要補交的出讓金扣出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