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能否作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單位無法構成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必須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Ⅱ 企業破產,銀行的貸款還.不上法人是不是判貸款詐騙罪坐牢
不會的,企業破產要進入破產程序,銀行的貸款要按歸規順序給付,還不上的部分銀行列損失。
Ⅲ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那公司騙取貸款,負責人構成此罪嗎
這個肯定構成詐騙了,主要看貸款材料是誰簽字,然後是否確定了貸款主體。
Ⅳ 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如果認定為詐騙罪,那就按以下的情況進行定罪量刑: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單位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法律分析:單位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單位。因此單位可以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非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借款是否構成詐騙
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現論述如下:
一、原則上說,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行使公司職權的最高代表,他的簽章最具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38條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所謂法人代表不是獨立的法律概念,只是得到了法人的委託。如果是得到法人委託,出具法人授權書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借款屬於正常履行職責行為,並不構成詐騙。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2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票據法》第7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三、如果沒有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盜用公司名義借款,就構成。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Ⅶ 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如何定性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謂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本罪的時候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認罪標准。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通常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而且從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構成該罪所要求具備的非法佔有目的並不一定非要是事前預謀的,該目的可以產生於事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滿後拒不償還的也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中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並不一定非要在事前預謀,事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償還貸款的可以認定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結合本案的情形,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貸款後不是將貸款轉入公司帳戶,而是全部挪做私用,並且貸款到期後拘不償還。該行為足以表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其在貸款時不是用個人名義,而是藉助自己的法人身份利用公司名義從銀行借貸高額資金,該行為也表明了行為人在貸款時已經具有欺詐的故意。並且客觀上也將貸款非法佔有。根據主客觀相同一的原則,應該認定法定代表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法定代表人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的欺詐行為。
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向銀行貸款時提供的擔保物屬於非法物。根據民法及擔保法所要求的誠信原則及標的物必須合法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自己所購買的本田車為走私車一旦被發現隨時有被扣押的可能的情況下,隱瞞了這一事實真相,仍把該非法物作為質押,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
其次,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確有權以公司名義作出各種法人行為。但是其所作出的法人行為必須是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並且必須基於公司利益。而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貸款決定完全是為了自己謀取利益,並且其把貸款全部挪用根本沒有轉入公司帳戶或者用於公司發展。根據公司法中法人人格之否認,對於法人代表利用公司名義違背公司利益所做出的行為,公司可以否認其為法人行為而應認定為其個人行為,行為人本人應對其行為負責。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在完全違背公司利益的情況下作出的,並且其作出的行為完全是根據自己一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於公司意志,據此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為個人冒用公司名義,屬於一種個人欺詐行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也不構成所謂的表見代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借用職務便利盜用公司名義簽定借貸合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簽定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因此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只要證明被告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私自冒用公司名義,就完全可以拒絕銀行的追償。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侵犯的直接對象仍是銀行的貸款所有權。
Ⅷ 為什麼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因為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一般主體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
貸款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若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8)公司名義貸款未還法定代表人能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擴展閱讀:
貸款詐騙罪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Ⅸ 某公司 以公司名義 抵押房屋貸款,如無力償還 這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