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注銷了,原來我向公司借的錢,簽的的借款合同還有效嘛
公司注銷了,公司的法人代表還在,向公司借的錢得還給公司法人,借款合同有效。
Ⅱ 不知企業已注銷,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已經注銷的話合同就無效了,注銷有45天的登報期,這段時間就是清算債務的,如果這段時間沒有提出申請,那麼過後就自動失效了
Ⅲ 公司注銷以後合同有效嗎
公司注銷不影響合同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後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債務人注銷,不代表債的全面消滅,僅代表債權人無法向已注銷的主體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Ⅳ 公司注銷了,合同是否還有效
公司注銷後,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後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
Ⅳ 公司申請注銷後合同還有效嗎
公司注銷後,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後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Ⅵ 按揭貸款合同解除了,開發公司注銷了,銀行如何追回欠款
一步:注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補交了500多塊錢的稅)二步: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所需資料:1、公司營來執照復印件2、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就是注銷公司,成立清算小組)3、公司原始檔案4、到工商局領取表格此步我辦理時用了3個工作日,費用為65元(查檔費用)(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時辦理)二步:登報公告(登報45日後在去注銷公司)所需資料:1、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分證復印件3、公告內容(**公司,准備注銷請各債權債務人自見報45日內到我公司清算小組辦理債權債務事宜)此步花費了120元錢登報,三步:登報45日後,再次到工商局辦理注銷申請所需資料:1、公司營業執照原件(正副本)2、稅務注銷證明文件3、公司股東會決議4、公司清算報告5、工商局領取的表格6、公司原始檔案此步用時5個工作日,花費0元四步:到質監局注銷代碼證所需資料:1、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文件2、代碼證原件(正副本)此步當場辦理,花費0元至此公司所有證件都注銷了,我用了2個月時間才注銷完,共費了700多元
Ⅶ 公司注銷後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公司注銷後,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後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
公司現在注銷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的滅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銷前合法簽訂的合同。只能說在公司實體滅失後,若有公司的繼受主體,由其繼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若無相關繼受主體,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
我國於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劃分為: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Ⅷ 公司注銷後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公司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後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承擔合同權利義務。
Ⅸ 關於公司注銷後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注銷後,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後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
公司現在注銷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的滅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銷前合法簽訂的合同。只能說在公司實體滅失後,若有公司的繼受主體,由其繼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若無相關繼受主體,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
只要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公司沒有被注銷,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注銷的時候公司已經被注銷,那麼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簽訂合同的主體是不存在的。公司在被注銷之前,理應對於一切債權債務包括員工工資進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經合法注銷,那麼其合同清理工作也應當完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只有五種。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第一,法人被注銷後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並無意思表示能力。《民法總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據此,公司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後,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就不可能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反映的並非為已注銷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合同簽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是訴訟中的適格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三)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依據上述規定,行為人以注銷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應以行為人為合同當事人。因此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應以具體的行為人和相對人為分析對象。
第三,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則,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已經不再是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
第四,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不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因公司被注銷,公司已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向的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因此,也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主張合同無效。
總之,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的當事人是具體的行為人及相對人,如合同的履行中出現爭議,相對人可向行為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