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
您好,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主要包括辦理各項小額貸款;銀行業機構委託貸款;其他經省經貿委批準的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跨縣(市、區)域經營和設立分公司。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B.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
1,辦理各項貸款;2,辦理票據貼現;3,辦理資產轉讓;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C. 如何填寫貸款中介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為:辦理各項小額貸款;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賬戶等業務;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如果想簡單點寫,就行寫什麼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就行,范圍也是信息咨詢什麼的,建議詢問工商局,自己在加一些就行,或者根據同行業的寫也行。
D.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金融服務公司經營范圍
(一)信貸、理財等金融
產品咨詢。.(二) 客戶財務顧問、管理咨詢、企業商務代理等商務服務。(三)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服務。
E. 金融類公司可注冊經營范圍有哪些
金融投資公司是一個對金融相關的企業進行資金股權的投資,使目標公司獲得資金,根據自己出資的多少對目標公司行駛自己的權力和義務,也就是參與相關工作的管理,使得目標公司的資產增加的投資公司。公司不能幹涉目標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包括:
1、工商代理、企業形象 策劃、企業管理咨詢、財稅顧問、投資顧問、財稅代理、資產託管、商務資訊;商標注冊。
2、教育資訊;翻譯;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進出口業務等多個領域.每個公司注冊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不一樣,需要區別對待的。
(5)金融貸款代理公司經營范圍擴展閱讀:
金融服務內容:金融服務范圍。
廣義金融服務,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
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推進我國的現代金融制度建設,改進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壽險、非壽險)。
2、再保險和轉分保。
3、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4、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F.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有那些
投資公司業務范圍廣闊,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投資、商業貿易投資、教育基礎設施及其咨詢服務。實業投資、風險投資、融資理財、助貸咨詢服務,委託理財、企業、個人貸款服務、個人投資理財服務、房產抵押貸款咨詢服務、在建工程項目貸款及短期墊資咨詢服務。城市建設、商業、教育投資,投資咨詢服務,信用擔保及相關擔保咨詢服務,金融信息咨詢服務。工程項目投資、實業投資、創業投資、房地產投資、投資管理、咨詢服務。
(6)金融貸款代理公司經營范圍擴展閱讀:
金融服務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服務。
參考資料:網路-經營范圍
G. 有誰知道金融咨詢服務類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是多少
《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金融服務公司經營范圍如下:
(一)信貸、理財等金融產品咨詢。
(二)客戶財務顧問、管理咨詢、企業商務代理等商務服務。
(三)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服務。
(四)與銀行合作為商家、客戶提供商品消費團購、分期等服務。
(五)為金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產品營銷、網點輔助建設運營、貸前營銷、貸後資產管理、不良資產催收等業務提供整體解決方案及業務外包服務。
(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前提下,提供和傳送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軟體。
H. 注冊金融中介公司,應怎麼填寫經營范圍
現在都不可以注冊了,只有部分地區放開了而已
I.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何界定
小額貸款公司極易被定為非法集資,違法法律。公司的經營范圍以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交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開展業務、使用違法違規手段催收貸款等行為為標准界定。
一、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九)《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