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套路貸被害人生前哭著說早死早解脫,正規的貸款渠道有哪些
套路貸的出現,讓許多金融意識薄弱的人被害得慘不忍睹。剝去掩飾在外的“美麗”外殼,真實的套路貸其實隱藏著嗜血的本性。它先會讓你簽下極不合理的合同,然後讓你承擔難以負擔得到的還款金額,當你無力償還,就只能抵押房產等一切可抵押的資產,甚至通過做出違法行為償還貸款,最終可能如上述被害者一樣,選擇結束生命來解決一切。
目前市場上包含貸款產品在內的金融產品各式各樣,對於一些金融知識薄弱的人來說,踩中陷阱是很容易的。因此,在我們辦理貸款前,一定要多渠道了解放貸機構的合法合規性,了解其產品是否適合自己,了解其在市場中的口碑等。另外,貸款切記量力而行。盲目追求超前消費,不合理地給自身加杠桿,最終受害的很可能就是自己。
B. 非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么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牌照是很難得到的。嚴格說來,只有營業執照中寫明「融資租賃」或者「經營租賃」的企業才能從事租賃業務,但實際上不少沒有這種經營范圍的公司也在從事這種活動,我估計他們可能會在合同上作一定修改,模糊合同內容,在表面上避開「融資租賃」的敏感字眼,但實際是從事資租賃活動。
C. 如果某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項目騙取銀行貸款。請問會構成什麼罪這個主體是單位的。
詐騙罪。具體辦事的人付主要責任,領導付領導責任。若能有證據表明領導是犯罪主腦,由領導付主要責任,辦事人付此要責任。
D. 非金融,經濟相關專業,進融資租賃公司,以後能進銀行或者在金額業繼續混嗎
別太糾結,金融行業又不是多深的行業,都是靠逐步做出來的,融資租賃的業務還算是簡單的。
在有外資背景的租賃公司從業一段時間,後面可以選擇去保理、供應鏈金融等公司。
先以自身強項切入,從翻譯為主,學習業務為輔逐步轉為精煉業務為主,翻譯為輔。
資格證沒有的,可以去考個證券從業資格,券商資管業務以後會包含所有類型的業務。
E. 企業通過隱瞞事實真相騙取銀行貸款是否構成犯罪
是,構成犯罪,構成騙貸罪。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F. 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是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
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雖然兩罪採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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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1、定義不同
融資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金融租賃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2、監管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3、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參照資料來源:網路-金融租賃
參照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H. 融資租賃公司怎麼樣通常是不是騙子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不是騙子公司。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I. 怎麼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物件是否也適用這條規定,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就被打破。這種擔憂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對融資租賃業的傷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對應?首先按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適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件時不在這個范圍,不受這條法律約束。若在這個范圍辦理相應的登記就是了。其他的動產如何登記《物權法》並沒有明示。有關租賃物件的登記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資租賃法》中有所規定(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做好租賃物件登記准備,只等法律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歸承租人,但處分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就算承租人非法處置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索。我們再看法律另有規定外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件辦理抵押登記,就算登記也是無效登記。這兩個法律條款已經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責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租賃物件的物權就算沒有沒有登記但債權已有登記制度。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立租賃債權時以在承租企業貸款卡上做了債權登記。其中也表明了物權。因此在用來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賃物件辦理抵押貸款,並不能阻止承租人變賣、典當、違約轉租等行為。而且只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才有這方面的制約,也只限定在銀行貸款。擔保登記若做擔保登記依然不能防止通過低下錢庄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進入貸款卡系統,因此還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貸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資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業界還是期盼融資租賃法早日出台。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應事先辦理抵押登記。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一個物權,有需要去融資。因此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同時應將租賃物件抵押給出資人,率先辦理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機會違約是最有效的辦法。當然這種做法對承租人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有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平靜佔有。如:出租人用租賃物件融資買設備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沒有還貸款造成出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件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當然也有避免的辦法,如:放款人約定專款專用,設定共管帳戶鎖定資金流向。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當轉貸業務來做。根本不關心租賃物件的物權。把自己當放款人,沒當借款人。借款時沒有抵押,放款時沒有防止承租人將租賃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給自己增加了許多管理和融資方面的風險。就算將來《融資租賃法》出台,如果租賃公司依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不採取這方面行動還是沒有用處。 如何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時間:2009-05-27 11:42:12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抵押過程中,對於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人轉讓、出租該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財產,或者就該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從而使抵押財產為第三人所佔有時,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抵押人因有償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對價時,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實現抵押權。如果抵押人就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時,經登記的後序位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沒有登記的前位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