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業務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外匯之星的文章《理財公司(外匯平台、P2P等)倒閉了,被查封,業務員需要承擔責任嗎》:正常程序下的公司破產,員工是不會有責任的,如果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就可能會有責任。企業破產,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B.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財務人員需要負什麼責任
如只是普通員工,無涉及到日常的資金自用則問題不大,建議保留好勞動合同等資料;
但在經偵調查過程中財務人員需配合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材料,包括收支流水流水等資料。
但如在公司等級中財務人員屬於董事、監事、高管、財務負責人等的在審查中將會具有連帶責任;
如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的對於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會被注銷資格。
C. l老闆跑路,員工是否有責任
如果原來不是你的老闆,原來的老闆不幹了,你做為他以前的員工,現在自己干,你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
你可以提供老闆的信息給該顧客,讓他自己去找老闆。
D. 非法集資的公司老闆逃跑員工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176條和第192條分別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如果是公司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應按單位犯罪處理,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所以,對於非法集資的公司,除公司老闆外,其他公司的副職領導、財務主管等直接責任人員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於普通員工一般不作違法犯罪處理。
E. 如果老闆跑路員工會負什麼責任
如果屬於主管、骨幹,涉嫌違法犯罪,同樣需要法定問責
F. 如果融資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會怎樣
投資理財公司一旦跑路,投資人報警,通常警方會以涉嫌詐騙立案,目前國內已經發生多起此類事件。那麼公司員工是否涉嫌犯罪或從案,需要警方經過偵破以後認定。
公司的員工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如果員工不涉及刑事責任,只需配合公安機關查案即可
G. 老闆要是詐騙跑路,我們員工用不用承擔什麼責任
你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工資問題,老闆欠的貨款問題不用你們擔責。
H. 我們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應該怎麼辦要報警嗎還是讓投資客戶報警。
報警的同時,搜集對方財產線索,起訴後申請財產保全,主張還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8)貸款公司老闆跑路員工需要負責嗎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