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闆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給公司用
在各個銀行里,均有一種業務,叫做個人的經營性貸款。
㈡ 我公司老闆用自己的住房抵押貸款給公司經營使用,請問這筆貸款如何記賬所產生的利息又如何記賬
其實對於企業來講,只是老闆拿錢給企業用,這里的借款只是老闆個人的行為,如果你不考慮利息,那麼就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老闆.但如果一定要體現這個利息,那就得做一份借款協義書,說明這老闆借款全額轉給公司,所以這部分的利息是企業承擔的,如果你做二套賬,那麼最好這部分利息不要做到外賬上去,這樣在匯算清繳的時候,難保不被清出來.如是一套賬就得做份協義書了.轉給企業.
㈢ 老闆以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周轉,如何入賬
不用交稅,
借 銀行存款;
貸 其他應付款。
這是我查的企業的通用做法。
這部分款項的利息不能入賬。我也沒發現過有企業把股東借款的利息入賬。
這一種情況如果可以入賬,很容易形成虛列財務費用,所以稅務部門不允許列支。
其他外面的借款,在符合人行規定的利率范圍內可以列支利息。
㈣ 老闆自己貸款用於公司周轉也用於自己私用,貸款賬號不是公司的賬戶,該怎麼做賬
只要不是公司的賬號就不要做進賬了,公司用這筆貸款了,就做成借款
㈤ 企業老闆向銀行貸款給企業用,發生的利息能稅前扣除嗎
不可以扣除,因為利息支付主體不是企業而是個人,但企業可以支付借款利息給個人,個人要提供發票。目前很多制度存在不合理現象,民營企業很難借到銀行的錢,而企業從其他渠道的借款發生的利息又無法扣除,民營企業被歧視現象一時還難以扭轉。
㈥ 公司老總以個人的名義向銀行貸款用於公司業務,這個稅務賬可以不做嗎
你好,以個人借款名義入賬
1、收入時
借: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老總
2、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現金
但存在以下問題:
1、所得稅稅前列支問題: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政策規定,現在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執行,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允許稅前扣除;
2、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支付給個人借款的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以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支付利息的企業應該在支付時依法代扣代繳。這個是必繳的。
3、營業稅及附加問題:取得(支付)利息按照「金融業」,按5%稅率代扣代繳營業稅以及隨營業稅計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這個規定各省市要求不一樣,有的省市不管,有的就要徵收,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希望對你有幫助,順祝一切順利~!
㈦ 老闆向個人借款用於公司運作會計分錄怎麼處理
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3、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 ——應交個人所得稅 4、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 ——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