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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借資金是否屬於貸款服務

發布時間:2021-08-09 17:27:03

Ⅰ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出借資金是否屬於貸款服務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Ⅱ 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歸還本金,支付利息。

關於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認定無效。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

基於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

合同法出台以後,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關合同效力的解釋明確後,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不能當然地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系實為合同關系。企業間借款仍應屬於私法調整的范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准。因此,既然企業間借款屬於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願地相互拆借,且款項來源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那麼,企業間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綜上,不存在「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的問題。

但是,有關借貸利息的規定還是必須遵守的。同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公民將個人的錢借給企業,國家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7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Ⅲ 公司出借帳戶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企業間借貸,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只是根據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所作的一種判斷,司法實踐一般認定其為無效。最近,筆者辦理的一起企業間的借貸糾紛案,出現了一個新問題,第三方為企業借貸雙方提供帳戶,那麼出借帳戶的企業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案件的背景是原告東方公司為幫助被告西方公司解決在籌建初期的資金短缺問題,與其簽訂了借款協議,借款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同時被告要求原告將全部款項用電匯方式匯入南方公司的帳戶,並提供了南方公司的帳戶名、帳號。原告依照約定向南方公司的帳戶上匯款50萬元,待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西方公司並未償還該筆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還款,南方公司一並承擔連帶責任。爭議焦點: 現本案中,被告返還原告借款無可厚非,爭議的焦點在於出借帳戶的南方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 東方公司作為一般的企業法人以出借人身份與西方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向其提供借貸資金,屬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關於「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南方公司應被告的要求為其借款提供了公司帳戶,但沒有實際使用該借款,原告要求南方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筆者觀點: 在借款協議簽訂時,西方公司尚未正式成立,還沒有企業專用銀行帳戶,於是借用南方公司的銀行帳戶,告知東方公司將該筆借款匯入南方公司帳戶。東方公司按西方公司要求將款匯入南方公司帳戶。根據《最高院民訴意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列為共同訴訟人,意味著出借銀行帳戶方要為自己的出借行為與借用人一同承擔連帶責任。企業的銀行帳戶是用以經營性資金存入、轉出專門設立的,並不是用來出借給其它企業轉帳用的。另,對於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認定其無效。南方公司在該筆借款中扮演的角色,無疑對出借方與借用方違反金融管理法規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理應對合同無效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Ⅳ 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

企業間借貸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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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貸不合法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償還;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償還。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總則》第83條第2款、《公司法》第20條第3款有關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和規定,該情形屬於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企業債權人利益。因此,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將法定代表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規定》第23條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他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成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借款,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以名義上的職務行為達到個人目的,其本人的責任不能免除,當然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Ⅳ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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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Ⅵ 投資公司借給企業資金合法嗎

注冊資金都是虛的,這個都可以做出來的,都是表象。公司以自有資金向其他公司或個人借出資金,是完全合法的。只是存在是不是被法律保護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投資融資、貸款擔保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按現在的貸款利息6.4算,4倍應該是25.6,公司出借的時候是月2.5%,年就是30,
其實借款利息是雙方約定的,像你說的,有借款合同,只要借款事實是成立的,利息高低都是不違法的,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只是說,如果一旦產生法律糾紛,鬧到法庭上,法律只明確保護不高於4倍利息的,像這個案例,就是說,法律只認25.6,另外的4.4不一定能保障。其實這個年息30的是很低的,在國內大城市,民間資本成本年息都要40%左右了

一個個字打的,幫女朋友的號弄點分,請速度給予最佳,再不明白,消息

Ⅶ 財政資金借給企業是否合法

財政資金借給企業是不合法的,但如果企業將此資金用於公共設施領域是屬於合法的。

財政資金是指國家運用價值形式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形成歸國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並用於指定用途的資金。它由國家預算資金和國家預算外資金所組成。前者屬於國家集中性的財政資金,後者屬於分散的、非集中形式的財政性資金。

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是多種多樣的,其主要的、典型的形式,莫過於各種形式的公共基礎設施。所謂公共基礎設施,包括為社會經濟正常運行所必須的、由國家或社會投資所形成的各種軟體和硬體。

基礎產業是對那些在國民經濟中具有基本承載作用的產業群體的總稱,它們構成了國民經濟賴以運行的物質基礎。就中國現階段而言,基礎產業一般應包括農業、能源、郵電通信等部門。

其中,農業是基礎產業中的一個特殊的產業,它為人類生存提供最基本的條件,為國民經濟其他產業提供原材料和產品銷售市場,同時,它也是一個既有自然風險又有市場風險的弱質產業。

(7)公司出借資金是否屬於貸款服務擴展閱讀:

財政部官員落馬曝潛規則:企業申報資金先給20%回扣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隨著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受賄事實的曝光,一條「申報國家專項資金的企業,將20%的劃撥資金作為回扣行賄主管官員」的業內潛規則也被暴露出來。

檢方共指控了陳柱兵9項罪行,主要都是在其擔任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期間,利用掌握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權,為企業獲得政府專項資金提供幫助,向企業索取好處費。陳柱兵的受賄行為大部分發生在援藏期間以及在對物聯網資金進行管理期間。十年間,夥同或單獨收受賄賂2400萬元。

陳柱兵到案後的供述顯示,2010年9月,財政部聯合工信部推出了一個支持物聯網發展的專項資金的財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聯網發展的會議上,他認識了作為專家參加會議的卜凡金。

後卜凡金與其商量,可以利用二人作為工信部評審專家和財政部主管這項政策的官員的便利條件,通過幫助企業申請財政部專項資金,向企業要好處費。經商量,二人決定按照實際給企業撥付資金總額的20%收取好處費。

2011年5月,卜凡金找到陳柱兵,表示有一家正在申請物聯網專項資金山東企業願意給好處費。幾天後,二人一起開車去了一家招待所,卜凡金從企業負責人處拿回30萬元現金。陳柱兵就將該公司申報的資金額度提高到300萬元。不僅如此,陳柱兵在援藏期間還向藏企索賄,總額達到了1500餘萬元。

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上述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Ⅷ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公司出借資金是否屬於貸款服務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Ⅸ 事業單位向企業借款,請問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

事業單位向企業借款是違法無效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9)公司出借資金是否屬於貸款服務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五條,貸款人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和罰款;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取消任職資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二、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七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託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託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仍按原處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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