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假定甲的開戶銀行丙實施了以下不同行為請分別判斷這些行為是否保證擔保行為
10級同學表示你太有才了
Ⅱ 甲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給乙公司,貸款由銀行直接支付給乙公司,甲公司回單上不顯示乙公司的名稱,怎麼做賬
應該有委託貸款協議,甲公司確認短期借款100萬,同時確認對乙公司的持有至到期投資100萬
Ⅲ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自己的辦公樓進行抵押
D,理由是,在我們國家,房地一體,地上已有房子,地隨房走。
Ⅳ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50萬元,3個月內還清,並由丙公司提供擔保,但未約定保證
沒約定保證方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銀行可以向任一方提出主張
Ⅳ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50萬,甲不僅以自己廠房為抵押擔保,而且還有丙為其提供保證。
1、保證權利無約定時,按一般保證。
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請求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以主債務不履行為前提,以保證責任已屜承擔期為必要。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權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責任已屆承擔期,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但有主債務已適當履行或相應責任已經承擔的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有約定時依約定;
無約定時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至或屆滿之日始,至6個月屆滿時止。但在保證人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不負遲延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故丙並不應當償還。
2、可以和抵押人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擔保法》第3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在設定了抵押權的債務中,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Ⅵ 關於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法律案例題商業
1.法院支持。這涉及 代位求償權。
2.費用由甲負擔。
Ⅶ 甲公司向乙公司貸款,乙公司應該怎麼做分錄有利息。 甲歸還貸款和利息又怎麼做求助啊!!求前輩指導
乙公司收到貸款的分錄<1>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或短期借款 《2》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甲公司還貸款的分錄於收到的分錄正好相反
Ⅷ 經濟法問題: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
1,應支持。按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因不積極履行其債權,或不當處理其資產等對其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其處理決定或代為執行債權,但以其享有的債權額為限。
2,費用由及甲公司承擔。原因:法律規定
Ⅸ 甲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向乙銀行貸款100萬請丙以機器設備作為抵押向乙銀行提供擔保,並依法辦理了相關手續
司法考試嗎?
試題才這么簡短,實踐中需要了解很多信息的,就你所提供信息分析如下:
1、丁和甲產生債的依據是買賣合同,依據題目闡述是貨款
2、丙僅以抵押的機器設備的價值為限對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依據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沒有約定是否為連帶擔保時,推定為連帶擔保,就是說連帶擔保可以約定排除,沒有約定就是連帶擔保;實踐中也是,第三方和銀行簽收擔保合同,銀行一般都是要求第三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Ⅹ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公司、丁
【答案】BD
【答案解析】
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視為連帶共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