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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的合同能貸款嗎

發布時間:2021-06-29 17:24:08

㈠ 企業與企業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可以嗎需注意什麼法律事項

一、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工業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農業借貸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簽訂借款合同需注意法律事項:
1.借款行為和用途必須合法的,因為如果屬於非法活動,那麼借貸關系不受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2.借款合同要完整、有效和合法,要包括: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特別是違約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
3.如可以,借款合同最好有抵押物和(或)擔保人,可以負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履約。
4.其他可能引起法律糾紛的條款要明確。

㈡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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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㈢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無效的觀點:
1. 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發布的《貸款通則》第73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2. 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無論是《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125條,還是《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只把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3.從《合同法》第209條的「申請展期」金融術語,以及第210條、第211條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法律用語可以看出,其第12章的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應該轉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4.《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有效的觀點:
1.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沒有對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其第211條第2款規定,也只是對利率才適用國家有關限制規定。
2. 《貸款通則》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制定的規章,其第73條規定應該只是針對《商業銀行法》第11條、第79條規定禁止非法融資行為作出的規定。否則,即使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法律後果也不能是借款人被「取締」。
3. 只要企業間的借款行為沒有非法融資行為,應該屬於民間借貸。否則,《商業銀行法》第46條准許商業銀行間「同業拆借」的規定,不是有任人唯親之嫌!
4. 司法解釋雖然也是法律淵源,但在我國卻不是完全意義上立法,只是對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由於當時《合同法》尚未頒布,因此,其解釋也只是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當時還在施行的《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的解釋。
5. 從《經濟合同法》第24條、《借款合同條例》第2條可以看出,當時的民法中的借款合同僅只貸款人是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有所區別。
6. 退一萬步,就算企業間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法》第12章所指的「借款合同」,難道不能是有效的無名合同嗎?(比如說「拆借合同」或「民間借貸合同」)
7. 筆者在網上,隨處可以查到資金拆借合同範本,如果是無效合同,其範本還有什麼意義?

筆者傾向於有效觀點。不知道您的觀點如何?

㈣ 公司與公司間能不能借款,怎麼借

當前,我國的金融法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中國人民銀行頒行的行政規章《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顯然,我國以強制性規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即使變相借貸融資也是被禁止的。除上述法律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公司、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務實踐中,會出現一種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況,即公司、企業作為聯營一方,向與其他公司、企業共同建立的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

這種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方式,因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釋(最高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否定,相關的聯營合同也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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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合法融資方式:

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指出,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商業銀行可以開辦委託貸款業務,但是能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

有的企業也可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後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㈤ 兩個企業之間的買賣合同可以做商業抵押貸款

不可以,因為該合同只是說明兩企業存在買賣關系,雖然合同上可能涉及有大量金額,有可能對該企業的資產或償付能力產生重大影響,但因為合同本身的價值無法量度或者說不容易量度,所以不能作為抵押來貸款。

㈥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所以企業間的相互借貸是合法的。

(6)公司之間的合同能貸款嗎擴展閱讀:

相關新聞:最高法:企業為生產經營相互拆借資金應獲司法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㈦ 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件,對欠款方貸款有何影響

一般的合同糾紛對貸款不會有什麼影響。如果有不良的徵信記錄,會有影響。

㈧ 企業之間可以簽署借款合同嗎,企業之間簽署借

企業之間可以簽署借款合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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