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由省金融辦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只要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從事了金融業務除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其它的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⑵ 開一家貸款公司, 需要什麼資質
方法一:看公司名稱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一般由「地域+名字+『小額貸款』+公司性質」組成,且小額貸款公司是不可以跨區域辦理業務的,如果業務人員向你鼓吹他們的業務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辦理,毫無疑問肯定是非正規的公司。
方法二:外部形象
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的牌匾中如使用簡稱則會有「小額」兩個字,如「桃花江小額貸款」;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門口顯著位置會有省金融辦監制的「統一標識」銅牌,其右上角有該小額貸款公司專用的全省統一編號,可以向省金融辦或當地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核實。
方法三:成立手續
小額貸款公司除營業執照等一般企業均需辦理的手續外,還有省金融辦下發的「開業批復」,文件名稱通常為「關於桃花江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的批復」。辦理貸款業務時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出示開業批復以便區分。
方法四:利率大小
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產品利率的4倍,超出這個范圍的就有高利貸的嫌疑。或者也可打電話到當地的金融辦、工商局進行咨詢,辨別真偽。
⑶ 大家對省金融辦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什麼看法
小額貸款公司的目標是三年之後轉成村鎮銀行
這個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我目前工作的地方的就是小額貸款公司
我對這個行業的看法是,,發展肯定是有的,市場也是有的,但國家不會給你發展很大的空間,小額貸款公司是介於民間放款和銀行的中間機構
⑷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需要金融辦審批嗎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⑸ 我們是一個貸款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必須向政府部門提供金融許可證嗎
是的,貸款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必須向政府部門提供金融許可證,這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的;
參看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⑹ 經省或市人民政府金融辦或金融局批準的小貸公司貸款按金融機構貸款管理,還是民間借貸
目前來說都不是,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但因銀監會態度依舊,央行此番釋放政策信號,並未很快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的現狀,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⑺ 省政府金融辦審批小額貸款公司需要多久
和你的孝敬金額成正比
⑻ 小額貸款公司為什麼歸金融辦監管而不是銀監會
銀監會是大的概念,金融辦是小的概念,金融辦也是銀監會的一部分,主要負責地方性金融工作。換句話說,銀監會是宏觀性控制,金融辦是微觀性控制。
⑼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條件審批機構
①有5家法人股,聯系盈利並納稅滿2年。
②不可從事金融行業。
③5家注冊資金總和1個億以上,趴賬半個月至一個月。
④地址必須是寫字樓、辦公樓。
⑤5家必須有1家主發起人,主發起人有一定的品牌影響力,因為這樣審核容易通過。
⑥審批時間:不超過60個工作日。
⑦人員:法人、高管、監事必須為從業5年的金融行業人士。
審批機構是區縣金融辦、市金融局。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⑽ 貸款有限公司許設立分公司,分公司需要先申請金融許可證嗎分公司跨省。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