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公司不能統一還款,造成集團公司財務結算中心的的巨大資金壓力。求解決措施
企業集團,現代企業的高級組織形式,是以一個或多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大型企業為核心,以若干個在資產、資本、技術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單位為外圍層,通過產權安排、人事控制、商務協作等紐帶所形成的一個穩定的多層次經濟組織。作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貨幣資金,它是企業集團流動性最強、控制風險最高的資產。由於其流動性強、易於變現的特點,要減少或消除貨幣資金管理中的錯弊行為,除了依法加強外部監督外,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對貨幣資金流轉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事前、事中的防範和事後的評價。
對企業集團來說,資金控制涉及集權與分權的管理體制,也就是在企業集團內部所屬各子公司或分部是否有資金使用決策權、經營權。由於資金控制的目標是防止企業發生支付危機,更好地組織和運用資金,並通過現金流動有效控制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獲取最大收益,所以,資金控制的集權與分權的程度、集團組織設計的變化、戰略等,都會影響現金流入和流出的平衡,影響企業集團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效率。因此,確立什麼樣的資金控制模式在企業集團中就顯得至關重要。
一、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控制模式
一般而言,集團公司貨幣資金有三種主要控制模式:
(一)設立結算中心方式
結算中心通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設立的,辦理內部各成員或分公司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它通常設立於財務部門內,是一個獨立運行的職能機構。
結算中心有以下主要職能:集中管理各成員或分公司的現金收入,各成員企業或分公司收到現金收入時,都必須轉賬存入結算中心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不得挪用;統一撥付各成員或分公司因業務所需的貨幣資金,監控貨幣資金的使用方向;統一對外籌資,確保整個集團的資金需要;辦理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計算各分公司在結算中心的現金流入凈額和相關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核定各分公司日常留用的現金余額。
(二)設立內部銀行方式
企業內部銀行是引進商業銀行的信貸與結算職能和方式於企業內部來充實和完善企業內部經濟核算的辦法,一般依附在企業集團總部的財務部。主要是將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統籌運作,在內部銀行統一調劑,融通運用,通過吸納企業下屬各單位的閑散資金,調劑餘缺,統一調配,減少資金佔用,活化與加速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與目標成本管理、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有機結合,並對其進行監督、考核、控制和管理。
(三)財務公司方式
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經營范圍除抵押放款以外,還有外匯、聯合貸款、包銷債券、不動產抵押、財務及投資咨詢等業務。我國的財務公司大多是在集團公司發展到一定水平後,由人民銀行批准,作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而設立的,所以,它還擔負著集團公司的理財任務。財務公司向集團提供金融服務,追求集團整體效益是財務公司的第一目標,壯大自身利潤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
財務公司的定位是其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應體現「兩個立足」,辦成「三個中心」。「兩個立足」:一是立足集團內,依託集團、服務集團;二是立足法規內,嚴格按照《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經營。「三個中心」:指結算中心、融資中心和資本運作中心。
首先,財務公司要主動為集團服務,與集團財務部門一起為集團公司設計一套科學的財務管理方法,將企業成員單位的資金集中起來,建立內部資金結算體系和價格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辦成「結算中心」;其次,財務公司吸收集團、成員單位的存款,提供貸款、投資服務,提供買方信貸、消費信貸、擔保等業務,辦成「融資中心」;再次,利用財務公司這個金融平台,將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連接起來,為企業發行債券,管理上市資金,為成員單位兼並、重組提供服務,協助證券商推薦集團成員單位上市,辦成「資本運作中心」。
隨著國企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的重要作用日趨明顯。財務公司應以資金為紐帶,實現在信息、人才和管理上的有機結合。
二、資金控制模式比較
三種資金控制模式各有優缺點,通過對它們的比較分析,可以更好的運用到管理中。
(一)相似之處
三種資金控制模式都是資金集中管理的體現,目標都是為了通過資金流動有效控制經營與財務活動,獲取最大收益,這使得三者具體實施時有相似的特徵:
1.各分公司都有自身的財務部門、有獨立的賬號(通常是二級賬號)進行獨立核算,擁有現金的經營權和決策權。
2.各分公司之間的現金收付和結算事項一般不直接對外進行,各分公司也不直接對外借款,而是由資金管理中心(即結算中心、內部銀行或財務公司)統一對外辦理。
(二)區別之處
結算中心、內部銀行與財務公司比較而言,各有各的適應對象,同時又稍顯不足,可以說財務公司是更理想的資金控制方式。
1.結算中心與財務公司。結算中心與財務公司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財務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結算中心僅僅作為企業集團的內部管理機構,不具有任何法人效應。由於地位不同而決定了財務公司與結算中心的功能有著明顯的不同。結算中心在對資金進行管理時,各分公司根據結算中心所定的最高現金保存額,將每日超出部分的現金收入轉入結算中心設立的專門賬戶,當各分公司超過核定定額的現金時,必須事先向結算中心提出申請。對申請處理一是逐項審批制,對各項要款必須列明用途、數額、時間,經營者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可撥出;二是超許可權審批制,超過分公司經理審批許可權的部分,必須經過經營者或其授權人批准。可以看出結算中心方式並不意味著將各分公司的全部資金集中到資金總庫,而其主要職能在於涉及資金動員、資金流動和投資等決策過程的集中化。
從財務公司的功能看,集團設立財務公司是把一種完全市場化的企業與企業或銀企關系引入到集團資金管理中,使得集團各子公司具有完全獨立的財權,可以自行經營自身的現金,對現金的使用行使決策權。另外集團對各子公司的現金控制是通過財務公司進行的,財務公司對集團各子公司進行專門約束,而且這種約束是建立在各自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基礎上的。集團公司經營者(或最高決策機構)不再直接干預子公司的現金使用和取得。隨著國企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的重要作用日趨明顯。
可以看出,財務公司模式比設立結算中心方式優在職能作用上,能比設立結算中心更全面、更有效地控制資金。
2.財務公司與內部銀行。內部銀行是將社會銀行的基本職能與管理方式引入企業內部管理機制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內部資金管理機構,主要是進行企業內部日常往來結算和資金調撥、運籌,已被證明是實現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目標的有效手段。但是這種制度在企業的實踐發展還不平衡,一些企業只是停留於內部資金調度的功能,對控制企業內部資金流量、流向、流程的功能並沒有應有的重視。如果內部銀行對集中起來的資金使用缺少有效控制,就可能導致重大投資的失誤。建立內部銀行方式,雖實現了資金的集中管理,調整了原有資金的分布方式,改善了資金的運行機制,盤活了存量資金,資金的使用效率顯著提高,但由於內部銀行方式只是企業集團的內部管理機構,缺乏對外融資、中介、投資等功能,難以充分發揮其潛在的能力,受到人民銀行的監管有限,缺乏市場壓力,相對財務公司而言,內部管理的規范較薄弱。內部銀行方式只能開展內部結算,且受時間限制,是高度集權控制,資金高度集中,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是金融結構,不能對子公司開展貸款業務,不具備金融功能,行業性強,專業性弱。
2. 我是一個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的法人代表,現在集團公司要用我們子公司的名義貸款,會有什麼問題出現
對你沒有任何影響。
提供擔保也是集團公司擔保,也是你們集團公司的最大股東個人負擔無限擔保。
3. 集團名義貸款,想把錢給下面控股公司,具體如何操作
貸款一般銀行是要求說明用途的,如果你想直接給下面的子公司用,那在申請貸款用途時應該讓銀行在授信方案中寫明,這樣就可以直接用了。比如歸還集團向子公司的借款,或是集團向子公司采購的貨款,都是可以的。
4. 向幾家縣級政府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企業,發放貸款,需要納入集團(關聯)客戶統一授信嗎
首先屬於縣級政府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企業,有政府信用背書,根本就用不著納入集團(關聯)客戶統一授信;其次,即即便納入集團(關聯)客戶統一授信的企業,也並不一定非得是一種「控制與被控制)的特徵才被認定集團(關聯)客戶,其實商業圈及上下游產業鏈關系的企業也可納入統一授信,就好比商會、協會或聯盟抱團統一在指定的銀行進行存取業務,與銀行簽定協議,放大信用杠桿,對商會、協會或聯盟成員企業統一授信,從而讓單個企業享有更高的授信額度,這也是一種做法,產業鏈關系企業同樣可採取這種方式,解決融資問題。
5. 請教,可否向萬科集團發放貸款,貸款用途用於旗下子公司具體的地產項目可否發放這樣的貸款
各個銀行規定不同,你應該請教你們銀行的風險管理部。
1、今年對房地產都是收緊的,有的銀行對於房地產項目都是停審停貸的。但是理論上,項目貸款配套流動資金也是正常的。
2、集團統一融資,是趨勢和主流。即一家商業銀行對集團旗下子公司統一盤子考慮,給予集團授信,給予一個總額度,各個子公司在額度內調劑使用。
6. 統借統還貸款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所謂統借統還貸款,說簡單點就是「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說,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
統借統還貸款不但降低了企業的融資難度、擔保風險,還能在稅收上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1、營業稅優惠
根據財稅字[2000]7號文、國稅發[2002]13號文的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模式下,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或所屬財務公司按照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稅函[2002]837號文的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模式下,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向集團公司申請使用金融機構借款,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7. 總公司統一向銀行貸款分給下屬公司使用,總公司支付給銀行利息後再向下屬公司收回,
總公司統一向銀行貸款,那貸款利息肯定是由總公司來繳納的,同時他放貸給下屬公司的款回收的利息肯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因為他不是金融機構,相關的利息收入要開具營業稅發票。同時借款的下屬公司,由於不是問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能用於稅前抵扣,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其實既然是自己人的公司,完全可以借款一筆後,不收取利息么,要不會2頭都交稅的,灰常不劃算
8. 公司統一授信,員工做貸款給公司使用,後還不起貸款怎麼辦
銀行肯定是追你的責任,要求你返還
公司統一授信,是銀行覺得這家公司是優質的,給這家公司員工放款,這家員工肯定都能及時還款。就像辦理信用卡一樣,基本上每家銀行都會有自己的優質單位,只要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在徵信沒有問題的情況下,信用卡都能下。
員工貸出來的款項給誰用,銀行是不過問的。銀行也沒有義務去幫你找企業。只有你自己去追責。最好你和企業之間有借款協議之類的。怎麼去追責,你最好去咨詢相關律師,他們會給你比較專業的建議。
9. 什麼是統貸統還資金
統貸統還資金是由政府統一對外借款,這些資金或由國家集中使用,或者投放給地方政府和企業,借款本息由政府負責償還。
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貸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貸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貸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10. 同屬於一個集團的兩家子公司可以分別申請貸款嗎
這個是可以申請的 因為分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是可以分別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