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資子公司向銀行貸款,由母公司做擔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應該出什麼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
《公司法》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但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全資子公司違法經營,但經調查與母公司無關,那麼母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可以獨立擔責。但是,如果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擔保的話,那麼就要負責任。
(1)子公司貸款母公司用的統借統還協議擴展閱讀:
(1)當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的保證權利,法院則一般不承認這一權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的權力,但如果從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當擔保人的許可權只是一項權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業務,則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有聯系的活動上,才允許公司作擔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而且不限於只有公司的主要業務有關的活動才能擔任擔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須從它所擔保的交易中獲得利益,才能充當擔保人。
(4)當一家子公司為母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時,法律要求保護子公司內少數股東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對董事會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擔保的權力有一定限制,非經股東大會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擔保人。
2. 請問什麼叫統借統還貸款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管理,支持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貸款項目綜合還貸能力,防範信貸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貸款項目的范圍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是指由一個借款人對一個地區或幾個地區的多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一向開發銀行提出借款申請,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負責項目實施並統一償還貸款。
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的范圍包括:
(一)國家「九五」期間重點治理流域和地區具有綜合還貸能力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
(二)環境治理示範工程。重點支持技術力量雄厚、效益好的企業,治理技術成熟可靠、具有推廣價值的示範工程。
(三)統借統還貸款借款人(以下稱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開發銀行支持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
二、借款人的選擇
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的企業法人,如建設投資公司等。
(二)經濟實力雄厚、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財務狀況良好並且近3年連續盈利。
(三)企業信譽良好,銀行評估的資信等級為優良。
(四)法定代表人有較強的管理、協調能力。
三、還款資金來源
(一)建設項目自身的收益和項目執行法人的綜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綜合收益。
(三)各級政府安排的用於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
四、貸款擔保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的擔保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二)省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如賓館、寫字樓等);省政府有權處分的財產也可提供抵押擔保。
以上幾種擔保方式一般應合並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責任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須承諾並切實履行以下責任,並與開發銀行簽訂有關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貸款回收措施的協議書。
(一)責成有關各級政府層層負責,採取有效措施協調和解決項目建設期間和還款期間出現的問題。
(二)對所推薦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把關。
(三)對建設項目提供優惠政策。
(四)出台相應的收費政策。
(五)指定計劃部門對項目建設條件和履行承諾條件嚴格監督,符合條件的方可安排計劃。
(六)落實安排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承諾在貸款履行期間保持其政策的連續性,不得因政府領導更替而中止協議執行。
(七)落實安排償還貸款的有關項目收費資金和有關建設資金。
(八)協助開發銀行實行收貸掛鉤,在申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的同時,採取措施解決該區域內開發銀行其他貸款逾期本息問題。
六、項目受理與評審原則
(一)統借統還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由各省計委推薦,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借款申請必須明確保證貸款專款專用,不加收任何費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諾分別與各級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簽訂財政支持和借款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層層落實責任,切實保證按時償還開發銀行貸款本息。
(二)項目貸款申請的受理按開發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三)統借統還貸款評審採取總體評審和單個項目逐一審查相結合的方式。總體評審的重點是借款人資格、資產負債及財務經營狀況、項目資本金和其他配套資金的來源及落實情況、還貸資金來源及可靠程度、貸款風險度的預測和擔保方式等;逐個項目審查的重點是市場與風險預測、項目總投資、項目財務效益等。
評審報告採用總報告形式,必要時提供附件和分報告。
(四)開發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總額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50%。
(五)借款期限,小型項目一般不超過7年,大中型項目一般不超過10年。
七、貸款管理
(一)統借統還貸款統一由借款人向開發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簽訂借款合同;開發銀行應對借款人和項目執行法人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與開發銀行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後,應與各項目所在地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分別簽訂項目執行協議和借款資金使用合同,明確有關各方在貸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實等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該協議(包括資金使用合同)報開發銀行審核同意後,作為執行借款合同的依據。
對借款人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簽訂的項目執行協議,開發銀行重點審查:地方政府協助統借統還貸款項目管理、資金回收和具體政策落實情況;地方政府承諾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實地落實,能否保障貸款安全回收。
對借款人與項目執行法人簽訂的借款資金使用合同,開發銀行重點審查:借款人是否將貸款用於統借統還的項目,有無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費用;採取的還款措施能否使貸款安全回收。
(三)在統借統還貸款的年度計劃內,借款人可以適當調劑使用各項目之間的借款資金,但需經省級計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報開發銀行審核同意,以確保貸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開發銀行定期對工業點源治理項目借款人和地區進行信用評價。
(二)開發銀行對貸款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的上市融資和股權轉讓具有優先代理權。
(三)本規定由法律事務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3.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不還是否可以協議直接扣款
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不還,那麼可以通過協議直接扣款,特別是子公司在銀行資產上可以進行扣除,用來償還貸款。
4. 子公司將銀行貸款借母公司如何賬務處理
答:子公司發生應付銀行利息款項時,以銀行利息單作為原始憑證,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應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如果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的,借記「營業稅金與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繳營業稅」,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 母公司發生的應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5. 母公司給自己的子公司借款是否合法,有何依據
1、規定公司之間不能借貸的規定是一個中國銀行的部門規章,效力很低
2、實際操作中,母公司可以以股東借款的方式將資金注入子公司
6. 財稅實務:集團統借統還資金如何處理
現在很多集團公司都開展資金統借統還業務,即母公司根據集團資金預算需要,統一由集團或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對外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收到貸款後分撥給集團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使用,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
兩種模式
集團資金統借統還按照具體操作模式不同,可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企業集團自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後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給集團其他企業,自集團其他企業收取利息後統一歸還給金融機構。
另一類是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集團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
第二種模式比第一種模式多了一個集團財務公司統籌資金的環節。兩種模式有些共同的特點:資金來源於正規的金融機構,由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或者本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充當統借統還的資金中轉角色(簡稱「統借方」),資金的最終使用方限定為集團內部企業,統借統還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實務中,集團母公司通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下屬單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開具發票,僅是向下屬單位開具收據。
實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礦業集團母公司從某銀行取得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6000萬元,然後將該筆貸款平均分配給提交用款申請並簽署借款協議的下屬兩家全資子公司乙和丙用於日常生產經營周轉。某銀行給甲集團的該筆貸款年利率為6.6%,約定按季計算並支付利息,甲集團按照慣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並開具了收據。
財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母公司甲取得銀行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6000
貸: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貸款後分撥給子公司乙和丙時: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3000
貸:銀行存款3000
借:其他應收款—丙公司 3000
貸:銀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其他應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中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圍的規定,即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甲礦業集團母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團母公司分撥的貸款不宜計入「短期借款」核算,應計入其他應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給銀行時:
借:財務費用99(6000×6.6%÷4)
貸:銀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49.5(3000×6.6%÷4)
貸:銀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49.5(3000×6.6%÷4)
貸:財務費用49.5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第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統借統還資金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利息不需要營業稅。
按照《關於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規定,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利息不超過母公司貸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借款人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子公司乙、丙和甲礦業集團母公司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甲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乙和丙之間簽署的借用款協議不交印花稅。
企業需注意三點
企業集團統借統還需要經過核准登記。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號)的規定,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必須經過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同時注意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統借統還必須具備3個條件:一是資金來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二是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問題,三是適用主體為企業集團。
實務中需要規范統借統還合同,書面約定款項用途。《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第十九條規定,借款人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也規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因此,集團公司統借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必須註明事先約定統借方可以將貸款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成員單位使用,並事先在合同中明晰成員單位的范圍和名稱。
7. 統借統還貸款的「統借統還」是什麼含義啊
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8. 公司通過母公司向銀行借款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一般都是掛往來科目:其它應收或其它應付款都可以。
借:現金或等價物
貸:其它應收款——XX公司
利息: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費
貸:其它應收款——XX公司
還款:
借:其它應收款——XX公司
貸:現金或等價物
對所得稅影響不大,只有財務費用涉及所得稅,如金額很小問題不大,如很大,又長期不付,而影響利潤率,可以會要求付款。
(8)子公司貸款母公司用的統借統還協議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9. 集團內的子公司A向銀行貸款分撥給集團內的子公司B,這種情況屬於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嗎
按照銀監會發布的三法一指引,你所說的情況是銀行不允許的,所有你所說情況也不適用於財稅(2000)7號文等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