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履約擔保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履約擔保是什麼意思:所謂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⑵ 合同擔保和履約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企業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合約對沖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其中開展最為廣泛的的業務有: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⑶ 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兩者雖然均為擔保公司,但在設立及經營等各個環節均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
2、經營的范圍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融資咨詢有關的擔保業務,允許其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以上經營范圍以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⑷ 貸款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條件不同,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⑸ 履約保函和擔保函有什麼區別
履約保函擔保的內容是保證當事人會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履約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實踐中,履行保函可以用來擔保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中標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⑹ 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哪個更大
即通常的擔保方式為5種,但適用於建設單位支付擔保的一般只有保證、抵押、質押3種。
一、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像銀行保函、履約保證書等都屬於保證方式。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一)銀行保函
銀行履約保函是由商業銀行開具的擔保證明,通常為合同金額的10%左右。銀行保函分為有條件的銀行保函和無條件的銀行保函。建築行業通常傾向於採用有條件保函的形式。
(二)履約保證書
履約保證書是指由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建設單位股東或其他第三方開具履約擔保書,當建設單位在執行合同過程中拖欠工程款時,由開出擔保書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建設單位股東或其他第三方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履約保證可約定具體的保證金額,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保證人應為具備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但以下組織不得擔任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貨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若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建設單位可以將其所有的房屋、機械設備、機動車、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抵押物,作為工程款支付的擔保。抵押合同,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像房屋、機動車等抵押物必須在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像建設單位擁有的匯票、支票、本票、股份、股票、商標權、專利權等都可以作為質押物進行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⑺ 履約保函和履約擔保書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履約保函:指的就是應勞務方以及承包方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主方做出一種履約保證承諾。
履約保證金:指的就是工程發包人為了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當中違反合同當中的規定,並且也不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以及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擔保金,可以用於保兌支票以及銀行匯票或者是現金支票。
2、出具單位不同。
履約保函:出具單位是銀行出具
履約擔保書:一般由擔保公司出具。
3、擔保金額不同。
履約保函: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款10%。
履約擔保書: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款30%左右。
⑻ 擔保與履約保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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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險,又叫信用保證保險。
雖具擔保性質,但對狹義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而言,擔保的對象卻不同,兩者是有區別的。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也即被保險人。
建議考慮PICC的
⑼ 什麼是履約擔保
履約保證,是為保證企業合同管理順利進行履行而提供的擔保。《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 履約方式可以中標人資金提交,招標文件要求中標提供履約保證金,也可以通過第三方信用貸款擔保,一般由銀行和擔保公司出具保函。
對履約保證而言,首先要進行解決的問題是發展提供企業擔保的主體,只有中標人有業務履行擔保還是標招標人和中標人都有履行擔保的義務。就國際工程投標實踐而言,只有中標者承擔履約擔保義務,而我國工程界很多人認為只要求中標人提供擔保不夠公平,招標人應承擔保證責任。
在這個意義上去追求公平既不可能,又沒有必要。這是因為我們必須認識到,招標投標管理制度發展產生和存在的基礎問題在於買方市場的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公平不排斥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進行過程中需要具有一定優勢的一方和一方。一項建設項目有多個承建單位願意承建,這樣才能使招標運作;如果目前建築市場的狀況是許多工程在等著一個潛在投標者去做,招標就不可能。
沒有必要的理由是,建設工程項目中,招標人一般都是將預付款交到中標人(承包商)手中(如中國禁止承包商預付資金承包) ,預付款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如招標人違約,則中標者可直接從預付款中扣除以及違約金收入金額。
保證履行的第二個問題是保證的期限。投標人應在投標人提交性能
本合同履行期間的履約保證均應以施工合同為例,不僅在施工期內有效,而且應在保修期(缺陷通知期)內有效。
企業履約擔保也只能通過保證可以保證期限在保修期(缺陷通知期)到期一定發展時間後終止,而不是法律規定作為一個中國具體的時間。在以簽發一份擔保書的情況下,擔保通常是無條件的,而擔保人對投標人的付款要求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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