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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條件

發布時間:2022-08-26 15:32:06

『壹』 公積金擔保人條件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必須符合的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 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貳』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要符合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要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叄』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條件和責任

法律分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肆』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必須符合的條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 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3、 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伍』 公積金貸款找人擔保要滿足哪些條件

很多人在買房的時候,由於公積金貸款預期年化利率較低,所以會優先選公積金貸款。但自己不滿足條件的時候,怎麼辦呢?有的人會選擇找人擔保,找人擔保也是銀行為了防範公積金貸款的風險,但是擔保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下面,我們來看下需要些什麼條件。
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和收入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的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應提供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提醒:當了擔保人就不能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只有等借款人將貸款還清才行;如果借款人無力還貸的時候,擔保人就要承擔還貸的責任,所以要慎重當擔保人。

『陸』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需要提供什麼證件

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在辦理擔保手續時,都需要提供哪些證件?擔保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擔保呢?下面為您簡要解答。

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在辦理擔保手續時,都需要提供哪些證件?擔保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擔保呢?下面為您簡要解答。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要求必須是本地人,並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有些要求嚴格的地方也會要求擔保人提供收入證明。

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需要具備的兩個主要條件:

1、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工作收入穩定,比如公務員、醫生、教師等;

2、在銀行里無不良信用記錄;

『柒』 什麼情況下需要公積金擔保人

法律分析:以自然人做住房公積金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自然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捌』 住房公積金擔保人有什麼要求

法律分析: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 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3、 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5、 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6、 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玖』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條件

法律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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