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人員明知貸款還不了了,還誘騙擔保人簽字,擔保有效嗎
只要有證據證明就可以免責,但這樣的證據是很難找到的,銀行不可能明知客戶還不了貸還把錢貸出的,況且你肯定是認識貸款人的,既然認識肯定是自願的,比較要好的朋友親戚才會幫他擔保,你自己都不知道他是否有能力償還難道就幫他擔保了?你也無法證明銀行知道他還不了貸。
② 信用社信貸員和貸款人串通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負什麼責任。
區分幾種情形認定責任: 如果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的事實是明知的,則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該擔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擔保人,一般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但新舊貸款的擔保人系同一人的。分兩種情形: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未滿,如果新貸款未歸還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新貸款歸還了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無須承擔責任,而僅須對新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則擔保人既要對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又要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已滿,擔保人對前一份合同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責,其只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拓展資料
借貸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③ 銀行工作人員與借款人勾結一起欺騙擔保人簽字
一般情況下,
銀行工作人員不會,
與借款人勾結。
關鍵是借款人與擔保人責任。
借款合同上都說得很清楚了,
你明知道擔保風險很大,
借款人不還,
就由擔保人來還款。
你為什麼還要為別人擔保,
其實你自已責任更大。
④ 借款人和膽保人一起串通借帶人
這個是無法串通得。如果借款人到期無法還款,那麼擔保人就必須得承擔還款,如果二人都還不起,那麼得一起坐牢得。
⑤ 銀行違規,擔保人負責嗎
要看情況
原告擅自發放貸款,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債務並未實際發生,擅自變更貸款用途,惡意串通損害保證人利益,原告過錯極其明顯,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一般來說,銀行內部審核不嚴及程序性的違規操作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存在排除關系,擔保責任難以免除。但在本例中,
不知你所說的「違規」具體是何事?你可以不在這里公開,因為這事關你的利益。給你的建議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你可從3個方面入手,
1、證明借款人與銀行(信貸員)惡意串通騙取你的保證,
2、銀行(信貸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你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了保證,
3、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而你不知情。
⑥ 銀行工作人員與貨款人合夥欺騙擔保人怎麼辦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因此,貸款人編造理由騙取貸款,已構成貸款詐騙罪;銀行工作人員合夥欺騙,已構成共同犯罪。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⑦ 本人農民工16年被人和銀行信貸員串通欺騙當了貸款擔保人直到銀行卡被凍結才知道因本人情況根本無力償還
這事麻煩的很,也不是一時半會能解決的,首先你說被騙了得有證據,你只是自己說根本沒用,到了法院,你能提供他們騙你的證據嗎,如果拿不出,而合同上又有你的簽字,這貸款怕是跑不了了!再有就是,如果你確實沒能力償還,也沒正式工作,更沒有商品房汽車等財產,法院其實也沒法執行你,就是證信黑了,以後再貸款,甚至坐飛機高鐵都不行了!
⑧ 某銀行與貸款人合夥誘騙擔保人擔保,後貸款人攜款外逃,當地公正解決困難,求高人指點此案如何得到公正處
首先,須確定《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一方必須證明簽署合同時受到欺騙或者暴力威脅,是非自願簽署合同的,法律才可以宣布合同無效。問題,往往就出在了「非自願」這個定義上,除開暴力脅迫可以有直接證據外,威脅、蒙騙、欺瞞等等其他行為導致的「非自願」,當事人無法提出直接有力的證據。如可確定合同無效,則直接解除擔保責任,如不能確定合同無效,則走第二步。
第二、既然擔保責任不能解除,那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在履行擔保責任,代償欠款後,依法取得原債權,可以以債權人的名義,起訴債務人和其他擔保人,追償債權。如果本案有其他擔保人,你完全可以把你代償的損失,轉嫁給沒有履行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根據對《擔保法》的理解,這種代償——追償——代償的債務傳遞,最終是把責任追究到借款人身上。不過責任是轉嫁了,但是損失能不能得到挽回,還要看被訴人的償還能力和資產情況,也可能贏了官司但拿不回錢。不過還好,中國沒有自然人破產政策,債務的追償是終身的,並且可以被法定繼承人繼承,也就是「父債子償」(前提條件是,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同時繼承債務,繼承人不繼承遺產也就不繼承債務)。
補充:《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當事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000年9月29日公告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一句話,上法院要有證據,就算有證據,法院認不認可還是一說,就算認可了證據,法院是優先保障國家利益,還是優先保障個人利益,這又得一說了,所以,你的責任肯定跑不了,只看是多少的責任罷了。
⑨ 擔保人號銀行放貸人勾結惡意放貸給貸款人,供擔保人使用怎麼辦
這個你可以不用還,然後這個責任就會轉嫁到擔保人的頭上。但是首先你就影響了自己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