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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合同擔保有效

發布時間:2022-08-11 11:22:49

⑴ 遇到貸款騙子可是簽了合同了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無效的,違法行為無法律效力。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警惕網上發布的各種虛假貸款等騙局,無論何時,不要相信騙子的任何威脅,由於對方涉嫌詐騙,所以和騙子簽的合同不存在法律效力,更不存在違約,你無需擔心。

事實上,有效合同所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提出的要約或承諾的內容,都是自己獨立意志的表現,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這就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又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種急迫要求而進行要挾或採用其他方法強迫其接受某些極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也是無效合同。

如果被騙,無論金額大小,都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財產,人身安全。

⑵ 騙貸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借款行為構成詐騙,借款合同不當然無效。

(一)借款合同無效

認定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所涉借款合同無效的主要理由是: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范,但犯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民事判決卻認定所涉借款合同有效,則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兩者應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有效就不能構成犯罪,犯罪就不能有效。刑事法律是最強烈的強制性規范,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損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時損害國家利益,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

(二)借款合同有效

認定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對合同效力進行判斷和認定屬於民商事審判的范圍,判斷和認定的標准也應當是民事法律規范。雖然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但因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不重合,其所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應從民事法律角度即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行為人是杏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符合該三個要件的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三)借款合同可撤銷

認定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所涉借款合同可撤銷的主要理由是:行為人在刑事上構成貸款詐騙犯罪,在民事上應認定其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可撤銷。即將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賦予受欺詐方,對債權人擔保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⑶ 詐騙案中的貸款合同有效嗎

涉及詐騙罪的貸款合同是無效的。其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僅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而且還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和國家利益,在法律規定中,是合同的無效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⑷ 以欺騙手段騙取擔保人抵押擔保,擔保合同有效嗎

假合同騙貸,擔保人擔保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詐騙行為和合同行為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在民法上,前者屬於不法行為,後者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前者是詐騙人在締約階段單方實施的,後者是詐騙人與被詐騙人雙方共同實施的,二者性質與內容迥異。
同時,由於金融借款合同本身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此類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借款合同有效。由於主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在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據合同自身予以判斷。
此時,如果擔保人以自己提供擔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詐騙人)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擔保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因為,擔保合同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擔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屬於擔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雖然擔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詐而提供擔保,此時只有當作為擔保合同的相對方(即貸款人)明知欺詐事實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擔保人才能撤銷擔保,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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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貨款詐騙中的貸款合同還有效嗎

貨款詐騙中的貸款合同無效的。以詐騙方式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⑹ 網貸詐騙合同有效嗎

一、網上貸款平台被騙簽了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在貸款平台上被騙,這個說明不是合同簽訂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那麼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想要生效,應該具備以下的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什麼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哪裡
1、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又表現在權利與義務兩方面。
即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與合同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的當事人有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合同履行當中的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等,同時當事人還有在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
另一方面,依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或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如果違反合同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不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合同上的義務,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3、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力,還表現在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依法將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依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補救。

⑺ 貸款遇到詐騙簽了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貸款遇到詐騙簽了合同,該合同有效,但是受欺詐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將該合同予以撤銷。法律規定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司法機構撤銷受欺詐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⑻ 騙取貸款罪擔保人能否免責

法律分析:借款人構成詐騙罪的,擔保人是否免除責任要根據下列情況來認定:1、擔保人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而且擔保人也是受詐騙提供擔保的,可以確認擔保無效,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2、擔保人雖然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但借款人沒有詐騙擔保人,其是自願提供擔保的,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3、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詐騙的事實,或者參與其中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僅應承擔還款責任,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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