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區別
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
1、對象不同,抵押是通過金融中介就是銀行打交道獲得貸款,質押和民間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公司或者個人打交道,比如擔保公司,投資公司。
2、利率不同,抵押貸款執行的是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浮動。質押利率是民間利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㈡ 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
1、抵押貸款,債務人可繼續保管並使用抵押物,如房產可繼續自住或出租,設備可繼續生產,如果抵押物毀損、貶值,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2、質押貸款,除非有合同約定,否則保管權在債權人手中,質押物出現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也由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處置權不同
1、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置的權利,即便對方未在合同期限內履行還款等義務,債權人也是需要與債務人協商,或經過法院判決,才能完成抵押物的處置;
2、質押貸款則不同,無需跟債務人協商,也無需經法院判決,對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債權人就有權處置質押物。
三、標的物不同
1、抵押物在原則上,是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在法律上某些動產,譬如機器、交通工具等,也可以設定為抵押物。
2、質押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著作權等。房產等不動產也可以用來質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㈢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是否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
1、抵押貸款,債務人可繼續保管並使用抵押物,如房產可繼續自住或出租,設備可繼續生產,如果抵押物毀損、貶值,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2、質押貸款,除非有合同約定,否則保管權在債權人手中,質押物出現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也由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處置權不同
1、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置的權利,即便對方未在合同期限內履行還款等義務,債權人也是需要與債務人協商,或經過法院判決,才能完成抵押物的處置;
2、質押貸款則不同,無需跟債務人協商,也無需經法院判決,對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債權人就有權處置質押物。
三、標的物不同
1、抵押物在原則上,是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在法律上某些動產,譬如機器、交通工具等,也可以設定為抵押物。
2、質押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著作權等。房產等不動產也可以用來質押。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㈣ 怎樣區別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本質區別在於押物是否轉移佔有權:
抵押貸款的抵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不交由銀行保管,繼續由借款人使用,一般抵押物為不動產,如房屋,土地,機構設備等,也有大型動產,如交通運輸工具等。 另外,質押貸款的質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但交由銀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繼續使用,一般質押物為動產,權利(知識產權及票據債權)。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㈤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區別
你好,
法律上規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區別在於: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二是方式不同。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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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比較分析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的區別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其特徵就是債務人無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擔保僅憑自己的信譽就能取得貸款,並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
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㈦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者權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二是方式不同。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㈧ 論述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和保證貸款的區別
銀行抵押貸款是將屬於自己使用權的土地,屬於所有權的房產、機器設備等向有關權力部門辦理登記後,抵押給銀行而獲取的貸款,這是屬於不動產抵押。
質押貸款是指將自己所有的定期存單、車輛等抵押給銀行所取得的貸款。這個屬於動產質押,是交於銀行保管的。
保證貸款是指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提供保證人,比如自然人、企業作擔保而獲取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