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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咨詢擔保公司

發布時間:2022-08-07 19:01:03

⑴ 我找了一家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貸款.需要與擔保公司簽什麼合同,與銀行簽什麼合同,銀行和擔保公司簽什麼

您好,您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銀行與擔保公司簽訂委託擔保合同,您的卡是銀行發的,不是擔保公司的。建議當面咨詢律師。

⑵ 銀行貸款為什麼還要找擔保公司啊

1、貸款流程復雜,不但涉及銀行還涉及房屋管理部門,銀行也需請擔保公司辦理抵押登記等工作。

2、客戶希望貸款越多越好,利率越低越好,銀行很難為客戶想辦法,擔保公司以其對貸款政策熟悉以及自有貸款產品,會最大程度上為客戶爭取。

3、貸款辦理時間較長,擔保公司基於對流程及相關部門的熟悉,可以把控辦理節奏、壓縮辦理時間。

4、借款人沒法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足值抵押物,因此引入擔保公司為借款人在銀行做擔保。一旦逾期或欠息由擔保公司承擔責任進行代付。

5、通過擔保公司擔保的借款人,進一步進過擔保公司的審查,控制風險更多一環,銀行更容易接受。

6、擔保公司介入,銀行不用去辦財產抵押,放款手續簡單,就一個貸款合同一個保證合同。

(2)貸款合同咨詢擔保公司擴展閱讀:

1、貸款擔保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2、現時網上很多打著貸款擔保公司的旗號騙錢,其實現在市場上正規貸款公司很少,很多打著某某招牌,說如何誠信的無抵押貸款公司其實都是騙錢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擔保公司



⑶ 和擔保公司簽貸款合同

法律分析:擔保合同、貸款合同、合同公證、你如果是需貸款的公司,要找正規的擔保公司,跟擔保公司簽定擔保合同後,同去銀行簽貸款合同,銀行告訴你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⑷ 公司准備向銀行貸款,找了個擔保企業,需要簽幾個擔保協議

擔保公司
和銀行簽一個擔保合同,公司和擔保公司簽一個
反擔保合同
(性質也是擔保合同)。

⑸ 辦房貸找擔保公司靠譜嗎

房貸批不下來可以找擔保公司嗎?能解決實際問題!

雖然現在房價居高不下,可是對於部分人而言,買房是剛性需求,所以就算貸款也會購房。由於今年國家政策有變,銀行貸款額度收緊,所以很多人的房貸都因為不符合條件被拒了,那麼批不下來可以找擔保公司嗎?怎麼擔保呢?

房貸批不下來可以找擔保公司嗎

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擔保公司,這是我國允許的一種交易方式。

住房置業擔保是指:在借款人(購房者)無法滿足貸款人(銀行)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並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所以,在房貸批不下來的時候,可以找擔保公司幫忙,這需要把商品房作為抵押物,並且會收取一定的擔保費。

擔保公司怎麼收費?

每個公司的收費標准不同,下面介紹一般的情況:(服務費+評估費+代辦費)

1、擔保服務費=貸款額度×貸款年限×0.75‰-公積金貸款額度×1.5‰(擔保費貼補)。

2、評估費,需要由辦理機構認可的評估公司進行房屋評估,評估費為300元左右。

3、由專業代辦人員陪同至交易中心辦理相關住房貸款業務抵押登記手續並領取房產證,代辦費為300元左右。

綜上所述,大家平時選擇擔保公司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查看其是否具有正規資質,擔保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通過政府預算資金、資產劃撥及骨幹房地產企業獲得,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方面具有可靠的實力保障。

⑹ 擔保公司和擔保咨詢公司有什麼區別

保證保險合同本質上是一種保險合同,其與保證擔保存在著「質」的區別。

這種法律意義上的「質」的差別,決定了兩者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混同。

(1)合同的功用上的區別。自傳統的民法理論而言,保證擔保應屬單務無償合同,保

證人僅承擔擔保義務,而不從責任承擔中獲取相應的對價。當然,目前獨立擔保合同的出現,已使得雙務有償保證合同成為傳統民法理論在實踐上的突破。但是,畢竟獨立擔保合同運用尚不夠普及,其在國內的法律效力也待探討。保證保險屬於保險一個險種,保證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英國保險法學者就認為,保險與保證兩者動機不同,導致了合同無效時後果的不同。保證擔保合同無效,由於其單務無償性,保證人一般沒有應返還的利益,但是仍須依其過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一旦保證保險合同無效而不是由於投保人的責任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時,保險人則必須返還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或者當解除保險合同之時,保險人有時也須退還保險費或者部分保險費。

(2)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保證擔保合同的當事人應有三方: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

此點應無異議。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問題卻頗多爭論。與保證擔保合同必須由三方當事人構成不同,保證保險合同只需要兩方當事人即可達成,即投保人(債務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債權人)作為保證保險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享有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請求權。

另外,保證保險合同中誰為被保險人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保險法》第22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原有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第2條規定: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個人貸款的商業銀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原有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履約保險條款》第2條規定: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具有經營汽車分期付款銷售義務能力,與投保人簽訂《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和《汽車抵押合同》的汽車經銷商。可見,各保險公司的規定多依《保險法》,將債權人視作被保險人。

但是保監會於1999年8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庭出具的《關於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保監會(1999)1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被保證人)和保險人(保證人),債權人一般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依保監會的函,被保險人不是債權人,而應是債務人。保監會如此認為其實反映了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保險法上的區別。英美法系認為交付保費與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者原則上為同一人,並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而大陸法系卻認為,因為保險利益的關系,保費交付義務與保險賠償請求權可歸屬於不同的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可見,保監會的解釋採用了英美法系的觀點。但問題是,這一解釋與《保險法》的規定相左,且與目前國內的通行慣例相異,最好應予以糾正。同時,若將債務人設為被保險人,則須規定債務人在獲得保險金以後再將該保險金給付債權人,但如此一來一旦債務人出於惡意不願履行債務或債務人陷於破產困境,則債權人只能對債務人再行主張一般債權,其債權仍無保障。如此設計,有違保證保險設計的初衷。另外,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受益人的概念是人身保險中特有的,保監會的復函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恐有不妥。作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監字第266號復函中將債權人視為被保險人,在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更為合理。(3)保險人與保證人的抗辯權不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提出請求之時,保險人與保證人的抗辯權明顯存在差異。在一般保證擔保中,保證人可以以先訴抗辯權為理由進行抗辯;但保險人卻無此抗辯權。同時,保險人與保證人均可以以保證保險合同或保證擔保合同無效為理由拒絕履行或作給付。除了《合同法》所規定合同絕對無效與合同可撤消的事由均適用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之外,保險人與保證人可以各自特別的理由而為抗辯。如保證人可以主債務合同無效進行抗辯,保險人則可以依《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抗辯。具體而言,在保險法中,最大誠意原則(utmost faith)是其靈魂與統帥,由此而引申出來的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等也成了保險合同的效力基石之一。
盡管,在保證擔保合同中保證人也可以債權人、債務人欺詐為理由否定合同效力,在銀行借貸中借新還舊的告知義務就是誠信原則的體現,但畢竟保險合同中對誠信的要求要遠高於保證擔保合同。如在保證保險合同締約以後,被保險人還具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而被保證人卻無此義務。這一方面固然是最大誠意原則在保險合同履行中的適用,另一方面也與保險合同的雙務有償性有關。因風險增加而投保人的對價(保費)並未相應增加,對保險人有失公平,保險人可以認為合同所承保的風險發生了實質()變化而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費。相形之下,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增加時,保證人卻不能以債權人、債務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作為抗辯。再如,保險人可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時,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進行抗辯,保證人則無此可以援引。
(4)共同保證與重復保險問題。依《擔保法》的規定,對同一債務可以由數個保證人提供共同保證擔保。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要求其他共同保證人承擔應承擔的份額。
所謂復保險(也稱為重復保險),我國台灣保險法學者江朝國認為,指與損害保險范圍內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和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同時,我國台灣地區保險法學者江朝國還認為「同一保險期間」為復保險構成要件。因為數個保險合同,雖具有共同的保險利益與保險事故,但如果承保的期間前後不一致,被保險人也沒有獲得多個保險金的可能。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值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與共同保證人的分額分擔明顯不同,共同保證人如果沒有合同約定,則應平均分擔保證份額。兩者責任分擔方式不同,主要來源於一者是無償合同,一者是有償合同。
(5)形式要求不同。保證的功用既在促進商品的流轉關系,對債的履行提供保全,則為了避免保證人逃避保證責任,同時使擔保關系明晰、穩定,保證擔保多要求以書面形式體現。《擔保法》第13條就對於保證擔保的要式形式進行了規定。
然而現代民法多以自由方式為原則,以法律或當事人另外規定為例外。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保險大國均為規定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保險法》也未如此規定。在此我們必須澄清一個概念:保險單或暫保單並非保險合同,而只是保險合同內容的體現而已,屬於保險憑證。在保險單、暫保單出具以前,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則應認為雙方已締結了保險合同。一方提出要約,一方承諾,則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只因保險內容復雜、繁瑣,為避免爭議而最好將之物化為保單而已。
(6)債權轉讓後的影響不同。債權人轉讓債權的,若債權人與保證人事先無相反規定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這充分體現了保證擔保的債之保全功用和擔保對主債務的強烈附從性質。而我國《保險法》第21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由是觀之,如果被保險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未經保險人同意且未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保險金給予請求權不能一並轉讓。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保證保險是保險的一種,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存在法律性質上的區別。在法律適用上,對於保證保險糾紛的審理應該嚴格適用《保險法》。當然,目前各家保險公司所制定的保證保險合同條款之中存在許多問題。如有的保證保險合同之中約定債權人是第一受益人,將人身保險之中的受益人概念胡亂用於財產保險;有的合同將債務人作為被保險人,以至於出現了保險金請求權的問題,使得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護,不能達到保證保險險種設置的初衷;還有的保證保險合同之中充斥著擔保人、被擔保人、擔保債權之類的混淆概念。凡此種種,也提醒保險人在擬定保證保險合同之時予以認真考慮。

⑺ 擔保公司與貸款企業需簽訂哪些合同

擔保公司、貸款企業、銀行要簽訂三方協議的擔保合同。

擔保公司和銀行簽一個擔保合同,公司和擔保公司簽一個反擔保合同(性質也是擔保合同)。

⑻ 怎麼找擔保公司貸款

擔保公司貸款流程是:
1、寫貸款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
2、銀行收到借款人申請,按規定對借款人提交的資料真實性進行審查;
3、符合條件的,發放貸款;
4、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⑼ 朋友徵信不好,想購房貸款,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么具體流程說下。

這是不行的,既然你的朋友徵信不好,這就不符合買房貸款的條件,因為徵信不好,說明這個人還款不及時,或者還款能力比較差,銀行是不會同意買房貸款。
買房貸款。
買房貸款是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貸款買房的流程為:看房前准備—實地看房—排號、挑選房源—認購、交定金—網簽、簽合同、付首付—貸款—收房驗房—交稅—辦房本,下面會具體介紹一下這些流程。

貸款買房的具體流程

①看房前准備看房前,首先要確定自己要買的房產類型,然後根據所購房的類型合理分配資金。

②實地看房了解整個樓盤的具體情況,如購買的是現房,可以直觀地看到房屋的結構、戶型,也可以向置業顧問詢問周邊的配套及規劃建設等相關問題;如果是期房,只能通過看戶型圖來了解房屋的結構等,由於周邊配套還在規劃中,購房者可以查詢周邊的規劃文件。

③排號、挑選房源一些集中開盤的樓盤,開發商會讓購房者進行排號,等到真正開盤那天,根據一定的規則進行選房。選房時,購房者可以提前制定好備用方案,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來考慮,包括:地段、價格、周邊市政規劃、環境配套、房屋結構和朝向和物業管理。

④認購、交定金選好房子認購前,購房者需要提前准備好購房資質審核的材料,在簽訂認購書後將材料交給開發商工作人員。同時,認購時,還要繳納一部分的定金,定金會有收據(銀聯小票),定金繳納金額不會超過合同表明總房款的20%。

⑤網簽、簽合同、付首付提交購房資質審核後,一般10個工作日就會出具審核結果。如果審核通過,開發商會通知購房者前來簽訂購房合同。(現房:現房買賣合同;期房: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注意看合同中有無空白條款,補充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是不是對等、違約責任和賠償有沒有寫清楚,交房日期和交房標準是否清晰等等。支付首付款,一般售樓處都會有pos機,刷卡支付的銀聯小票要收好,等著拿開發商開具的首付款發票。一般當天就能拿到。

⑥貸款如果有銀行的工作人員駐扎在售樓處,購房者可將准備好的材料交給銀行。放貸時間與銀行辦理速度、樓房封頂情況有關。以北京為例,期房的話,商貸、市管公積金貸款的放貸時間在封頂之後,國管公積金貸款房貸時間與是否封頂無關。

⑦收房驗房購房者需要等開發商通知收房,注意收房時間。驗房時要仔細核驗房屋的每個細節,也可以找專業人士來驗房。查看「三證兩書一表」,如果開發商拿不出這些證件,可以拒絕收房。

⑧交稅收房後,需要到地稅局辦理交稅業務。一般來說,商品房需要繳納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然後繳納物業費、取暖費、停車位等費用。

⑨辦理房本貸款買房,購房者只需把准備材料交給開發商即可,一般情況下,房本自入住之日起180天(現房)-270天(期房)發放。

貸款買房的注意事項

①個人徵信記錄良好個人徵信非常重要,如果有連續三個月累計六個月的逾期記錄,那麼基本上銀行不會貸款給你。

②收入證明收入證明要覆蓋個人名下負債的2倍,銀行流水的月份,需要按照具體銀行的要求來出具。

③保存好購房發票貸款買房的發票有首付款發票、貸款發票。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在交稅時需要拿著這兩樣發票去交稅;如果購買的是期房,存在面積差的情況,開發商一般會重新開一張首付款發票,並且回收之前的發票。如果不小心把首付款發票弄丟了,開發商是不會換發票的,而且還需要購房者去辦理發票丟失的手續,因為發票是沒有辦法補開的。

④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滿足連續足額繳納12個月的公積金,並在申請貸款前仍在繳存中。相比商貸來說,公積金貸款時間相對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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