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前男方幫別人擔保貸款,離婚後女方有連帶責任嗎
離婚前男方幫別人作擔保貸款,不管女方知不知情,或者也沒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只要在一個共同的家庭里出現債務的,就必須共同負擔(除非男方另訂協議,不用負擔除外),離婚後女方會有責任還債義務,只要債務真實合法就必須承擔。依據: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如果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 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系嗎
現在對於大部分人來說,如果他們想要去銀行或者是各種各樣的機構貸款的話,有些它們是有明確的要求,一定要有擔保人的,而且再擔保的這個過程中也是要錢,但一定的連帶責任。所以有些人就會產生上的疑惑,就是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系嗎?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在我個人看來,其實我覺得這是沒有關系的,而且只能以簽字一方的擔保人來承擔擔保的責任,下面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
所以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應該要更多的去關注這方面的問題,對於每一個人而言,當我們在別人做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慎重的選手,並不是說所有的人我們都可以為他去擔保,而且擔保人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說你一定要是國家的公司人員才可以。因為這樣的話,銀行才願意貸,以上就是我總結的一些對於這一問題的相關認識,希望對大家了。
3. 老公給別人擔保貸款,老婆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老公給別人擔保貸款產生的債務,老婆有沒有責任,要依據擔保行為是不是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如果不是的,屬於老公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 老公給別人擔保老婆用還嗎
法律分析:老公給別人擔保老婆不用還。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其丈夫本人向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其丈夫本人承擔擔保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其妻子無義務對債務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 老公幫親戚擔保貸款老婆有責任嗎
老公幫親戚擔保貸款,老婆有責任嗎?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的是老公幫親戚貸款的時候,夫妻雙方是否都對擔保事情知曉,如果只是老公單方面擔保,老婆不知情,那麼老公給別人擔保貸款,老婆沒有任何責任,如果是在雙方都知道的情況下進行擔保貸款,那麼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
一、老公幫別人擔保貸款,老婆是不是有責任?
首先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老公幫親戚擔保貸款是首先我們應該清楚了解一件事情,那就是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之間婚姻關系已經破裂,妻子並不知情,那麼老公幫親戚擔保貸款的責任只有老公自己產生債務,老婆沒有任何責任。如果是在婚姻關系當中,夫妻雙方都支持擔保貸款行為,那麼就屬於兩人共有的債責。
二、擔保貸款的債務怎麼去履行?
首先幫別人擔保貸款的時候,應該清楚了解貸款人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在規定時間里對所借貸的款項進行歸還,如果在規定時間內貸款人不對資金進行歸還,或者出現人員失蹤的現象,那麼擔保人就要負起貸款人的責任,對貸款資金進行歸還。並且會對當時貸款時所抵押的一些物資進行變賣抵充。
三、了解擔保貸款相關的法律知識。
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對擔保貸款的事情共同知曉,並且在相關的內容上進行簽名時,那麼夫妻兩人就對擔保貸款的事情負相同的責任,假如女方並不知道此事就不需要一起償還借款。
根據文章的內容,我們知道老公幫親戚擔保貸款老婆有沒有責任,如果是老公一個人進行擔保貸款,老婆並不知情,那麼老婆就沒有責任。如果擔保貸款時,兩人都在現場,並且在相關的證件上簽署兩個人的姓名,那麼對於親戚擔保貸款,雙方就有相同的責任。
6. 老公替別人擔保貸款簽字會連累老婆嗎
如果丈夫是以個人財產或者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是不會連累到妻子的,因為這種債務會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妻子沒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如果丈夫是經過妻子同意後用夫妻共同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丈夫擔保的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產了,則會連累到妻子,因為這種債務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