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別人擔保貸款,去銀行填寫了擔保合同,但是我後面又反悔了!
他騙你的。
貸款合同內肯定寫明了四個擔保人的信息,然後再擔保合同內分別再由擔保人簽名。
如果有一個人不願意擔保,整個貸款就要重新審批,確實很麻煩。
但是,如果你不去要回你簽署過的合同,等別人貸款完成後,你的擔保記錄就會進入你的貸款卡記錄內,這種記錄一定會被錄入信用檔案。
❷ 案例分析:德恆公司想從銀行獲得貸款。銀行同意貸款但要求德恆公司提供擔保。
這個公司想從銀行獲得貸款,銀行同意貸款,但是需要這個公司提供擔保,那麼這個公司可以找到擔保人或者擔保的企業,為其擔保,這樣銀行就能發放貸款。
❸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❹ 銀行貸款案例分析題
某銀行信貸員考試案例分析題
甲公司、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為甲與銀行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估價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如甲與某銀行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D ) A、丙、丁可不承擔保證責任 B、丙、丁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C、如甲與銀行通知了丙、丁,則丙、丁應承擔全部債務的保證責任 D、丙、丁仍應對布匹抵押價值以外的債務負保證責任
❺ 現在有一個案例,甲去銀行貸款,用乙做擔保,現在甲拿著貸的五十萬走掉了,銀行找上乙了,要求乙還錢,乙
甲方應當以非法佔有銀行發放的貸款為主觀目的,向銀行還有乙方使用了自己會如實還款的捏造事實的方法,騙的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亦騙得銀行方法貸款
隨後逃逸。
甲方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公安機關會依法立案偵查的
乙方應當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銀行有權起訴乙方還款,乙方無償還能力
不構成犯罪 但是需要分期償還
乙方履行了償還義務之後 可以在甲方到案之後 向甲方追償
❻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判決案例我替別人在銀行擔保了40萬元可是主貸款人拿了錢跑了現在法院起訴我還款並把我
一般情況下,貸款人無能力還貸,擔保人有義務履行還貸義務,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擔保人房產。
1、目前提倡和諧社會,只要擔保人沒有第二居所而且抵押的房屋是擔保人的唯一生活居所,正常情況下法院是不能把擔保人趕到大街上去的。
2、到當地公安局經偵部門報案,證明你的那個親戚欺騙你們擔保。
3、咨詢當地正規的律師及法律援助部門,因為各地的情況不同。
❼ 銀行擔保貸款是否有訴訟時效
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2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長期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7)找法網案例銀行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❽ 商業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資產沒有。負債過高,資不抵債 ,擔保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不會給他貸款
2:王某雖沒有房子,但收入較為穩定,雖然負債頗高,但是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可以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