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內容是什麼
新的《民法典》已於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Ⅱ 什麼是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法律分析: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是指銀行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貸款合作協議,購房人(借款人)以所購房屋作抵押向貸款行借款,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並由開發商承擔擔保責任的貸款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Ⅲ 貸款房屋如何買賣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解決合同糾紛有四種方式。談判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關部門通過調解的方式幫助解決問題;仲裁解決;採用訴訟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解決糾紛。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Ⅳ 購房貸款擔保合同糾紛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Ⅳ 按揭房逾期,開發商把貸款結清了
法律分析:對於逾期的貸款,有抵押物的銀行會處置抵押物;有保證人的,會向保證人追償。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Ⅵ 商品房糾紛如何解決 貸款沒辦成合同可以解除嗎
商品房擔保貸款,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品房「按揭」,目前已經成為買房人購買商品房融資的一種主要手段。由於我國(除香港外)法律中沒有關於「按揭」的規定,因此人們對商品房「按揭」的認識不一致,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也時常發生。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明確約定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的,如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買房人不能簽訂擔保貸款合同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擔保貸款合同。 武女士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開發公司開發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由武女士在3個月期間辦理擔保貸款。由於後來擔保貸款在約定的時間內沒辦成,開發公司便通知武女士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 武女士認為,因開發公司向我們提供的貸款相關資料有缺陷,使我們拖延了貸款時間。另外,正在辦理的貸款還有一周就辦成,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開發公司按約定交付房屋。 開發公司認為,武女士在規定期間沒有辦理擔保貸款,我公司又寬延了其10天的時間,仍沒有辦成貸款,因此我公司書面通知武女士解除合同,是符合合同約定的。因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已解除,我公司不同意向武女士交付房屋。 法院經審理查明,合同簽訂後,武女士按約定向開發公司支付了定金、房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武女士經開發商同意將商業貸款變更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武女士從開發公司取走公積金貸款的相關材料。時隔3個月,開發公司向武女士發出催辦公積金貸款的通知,要求武女士在10天內將辦理完畢的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證明提交給開發公司,逾期將解除合同。當天武女士回電稱由於辦理公積金的手續煩瑣,恐怕在規定的時間內辦不成貸款,所以准備一次性付款。開發公司沒有應允,隨後,書面通知武女士解除合同。武女士當天再次復電,表明貸款還有一周就辦成,且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開發公司向武女士提供的貸款材料雖有瑕疵,但武女士並未及時要求開發公司更換,拖延貸款的主要原因在於武女士一方,但開發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是約定的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開發公司以雙方合同已解除而拒付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專家坐堂 我國實踐中所稱的「按揭」與香港及國際上所稱的「按揭」是不相同的,所以《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將商品房「按揭」貸款統稱為商品房擔保貸款,並且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審理商品房擔保貸款糾紛案件中遇到的主要問題的處理原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明確了當事人可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 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明確約定了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的,如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出現了買房人不能簽訂擔保貸款合同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應當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否則買房人沒有能力支付購房款,也無法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上述案例中,如按此《解釋》的規定,開發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成立。 (二)明確了當事人可以行使擔保貸款合同解除權 買房人簽訂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購買商品房,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房人貸款已經失去了意義,如果不允許解除合同,對買房人是不利的。同時,貸款銀行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將大量的貸款供給買房人,也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因此,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擔保貸款合同。 感謝北京同點律師事務所孫毅律師提供支持孫毅律師 【評論】【樓盤論壇】【推薦】【大中小】【列印】【關閉】
Ⅶ 買房合同存續期間解除貸款合同怎麼辦
購房合同解除後,其貸款合同的處理方式有:需要購房人去貸款銀行解除貸款合同。購房合同是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買賣合同,而貸款合同是購房人與銀行簽訂的借貸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