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工作人員與貨款人合夥欺騙擔保人怎麼辦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因此,貸款人編造理由騙取貸款,已構成貸款詐騙罪;銀行工作人員合夥欺騙,已構成共同犯罪。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B. 貸款人被擔保人騙了,貸了銀行的款,擔保人不還怎麼辦
誰貸的款當然是誰還款啊。
擔保人是做擔保承擔連帶責任,貸款人不還是銀行會向擔保人的追討款項的。
你是擔保人還是貸款人啊
C. 被人騙做銀行貸款擔保人,時候當事人不還款算詐騙嗎
被人騙做銀行貸款擔保人,貸款人貸款到期不還款不算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D. 銀行行長找我朋友做貸款做假讓我做擔保人這樣銀行行長有責任嗎
你現在所擔心和該考慮的問題不是銀行行長有沒有責任 你自己隨便想想你認為他會有責任嗎 反正欠款人又不是他。 你先該考慮考慮你自己的責任。擔保人是有責任的 別亂擔保。
擔保區分為二種 1種是一般擔保,第2種叫做連帶擔保。
在擔保期間你要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 老闆貸款騙我做擔保人但我什麼都沒有
一般銀行都會追加保證人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那如果你的老闆到期未能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就會向你追償,銀行可以申請凍結你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你名下的房產、車輛、存款,同時,你的個人徵信上會出現不良信用記錄,5年之內你很難再在銀行辦理貸款、信用卡相關業務。
除非你替你的老闆按時歸還銀行貸款。
F. 我被欺騙性的去做了銀行貸款的擔保人,請問,我怎麼才能解除擔保人的合同
這個銀行不會讓你解除合同的,除非你幫他把錢還了,要不然就變成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了,比如我幫你做擔保,然後別人借了你一百萬,當然不是看你份上,而是看我份上看我有能力還款,所以才借錢給我,最後你沒錢還了,我只能賣你東西去還,還不夠就只能我自己補了,因為人別除了找你,肯定還要找我擔保人的。
如果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償還,債權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首先,貸款擔保人是這樣一個角色:當借款人向銀行或者其他機構提出借款申請的時候,銀行或其他貸款人會出於款項安全性的考慮要求有一個擔保人,當借錢人不能按時還款的時候,擔保人要代替借錢人把錢還清。之後,擔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償。其次,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兩種。如果是一般擔保的話,債權人會先追索借款人的資產,當借錢人的所有家當仍不足以還清債務的時候再向擔保人追索。但如果是連帶責任的話,債權人就可以在債務人和擔保人之間選擇,看誰更容易還款就向誰追索。
G. 借款人詐騙銀行貸款,並且欺騙擔保人簽字,擔保人還用承擔擔保責任么
按實際情況,由於銀行並沒有存在過錯,借款人詐騙銀行貨款的,擔保人仍然有義務就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另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H. 如果有人銀行貸款冒充我做擔保人簽字需要我負責嗎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擔保人應當注意:1、保證方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期限:擔保法規定擔保期限(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有約定以約定為期限;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以及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具體可以參照《擔保法》學習。
I. 被人騙銀行貸款擔保人,
一、擔保人的分類
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變更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